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3/10页)

因此我认为如果一个君主面对民主的侵入时,设法削弱国家的司法权并削弱法学家的政治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是一个巨大的错误。他将失去实质性权威,而徒有权威的外表。

我并不怀疑让法学家参与政府的管理对于国王来说更有利。如果政府以暴力的形式建立专制,那么,在国王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之后,也许他会发现专制经过法学家之手会具有公正和合法的特征。

[至于我,我永远不会建议任何民族让法院负责确保它的自由。我担心法院会将这种自由献给它的君主或者献给其自身。应当由大型政治议会负责确保这种自由。]

民主政府有利于法学家的政治权力。当富人、贵族和君主被撵出政府,可以说法学家理所当然地在政府中掌握大权;因为在那时,只有他们是人民能够找到的最聪明能干的人。[13]

法学家因其喜好而自然偏向于贵族和君主,也因其利益而自然偏向于人民。

因此,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它并不具有民主的偏好,也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这两种理由使其拥有民主的力量并超越民主的力量。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不是不信任法学家,因为他们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为人民的事业效力;他们不会因法学家的话而气恼,因为他们预料到法学家不会有别有用心的动机。[14]事实上,法学家不想推翻人民创建的政府,但是他们不断努力以非民主的道路和手段来领导政府。从利益和出身来说,法学家属于人民;从习惯和爱好来说,法学家又属于贵族;他就像两者之间的天然锁链,像将两者联合在一起的纽带。

法学家行业是唯一能够与民主的自然因素相混合且以有利于自己和持久的方式与其结合的贵族因素。我并非没有意识到法学家精神中固有的缺,但是,法学家精神如不与民主精神相结合,我怀疑民主能否长期治理社会;如果法学家对公共事务的影响不随着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不相信一个共和政体在今天有望维持其存在。

我在法学家精神中发现的这种贵族特性在美国和英国比在其他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不仅由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参与了立法的研究工作,而且由于立法工作的本质和这些法律解释者在这两个国家中占据的地位。

英国人和美国人保留了判例法,也就是说,他们继续沿用父辈的法律观点和法律决定来建立自己在法律方面应持有的法律见解和应当做出的法律决定。

因此,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几乎总是将对古老的东西的偏好及尊敬与其对正规的、合法的东西的偏好结合在一起。

这对法学家的精神面貌,随后又对社会的进程,存在着另一种影响。

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注重于探求已经完成了什么,法国的法学家注重于探求为何这样做;[前者注重证据,后者注重论据]前者注重的是判决,而后者注重的是判决的理由。

当你听一名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的陈述时,你会惊讶地发现他频繁引用他人的见解,而极少谈及自己的观点,而在我们法国,情况截然相反。

法国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管案情多小,他都不能不引用他所持有的成套法学思想;他甚至将仔细检查法律的基本原则,以便在这方面取悦法庭,使其在具有争议的问题上采取变通办法后退几步。

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在其个人意识上就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与他们的父辈的意识不符;这种扎根于其思想之中的束缚,必将使法学家养成更畏缩的习性,使其在英国和美国养成的惰性比在法国更严重[因为这个事实比一个观点或一个论据更不易发生改变]。

我们发过的成文法往往是难以理解的,但是人人都能够阅读它们;相反,对于普罗大众而言,没有什么比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更加模糊不清、更加难以接近的了。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的这种需求,这种在教育中养成的尚古思想,使他们距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远,最终使他们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阶级。法国的法学家只是学者,但英国或者美国的法律界人士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埃及的祭司,是某种神秘科学的唯一解释者。

法律界人士在英国和美国所占据的地位对他们的习惯和见解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英国的贵族费尽心思将一切天生与其存在某些相似之处的东西拉到他那一边,他极为尊重法学家,并赋予他们极大的权力。在英国社会中,法学家虽然没有进入最高阶层,但他们满足于自己所占据的阶层。他们就像是英国贵族中地位较低的分支,他们爱戴和尊敬地位较高的人,而且不争夺他们的特权。因此,英国的法学家便将他们的职业的贵族利益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阶层的贵族思想和贵族喜好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