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5/36页)

另外,当共和国落入一个人的控制之下时,这个人仍然能够在行为方式上保持简单、朴素和谦逊的作风,仿佛他并未处于所有人之上。当皇帝专制地控制了公民的财产和生命的时候,人民在谈话的时候仍然将他称作恺撒,而他能够不拘礼节地到他的朋友家中做客。

因此,我们必须无视表面现象,对其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在美国,主权被划分给联邦和各州;而在我们法国,主权是一个整体且不能分割。我认为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之间的最初且最大的差异由此而来。

在美国,行政权就像其他以国家名义行使的权力那样是有限的、例外的[39];而在法国,行政权就像那里的主权一样,可以延伸至所有事务。

美国人拥有的是联邦政府,而我们拥有的是国家政府。

这是导致美国总统的地位在本质上低于法国国王的根本原因,但它不是唯一的原因。第二个重要的原因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主权可以被定义为制定法律的权力。

在法国,国王实际上是主权的一部分,因为如果国王拒绝批准法律,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存在。此外,国王还能执行法律。在美国,总统也能执行法律,但他不参与法律的制定,即便他不同意也不影响法律的存在。因此,他不是主权的一部分,而只是主权的代理人。

在法国,国王不仅是主权的一部分,他还参与立法机构的建设,并获取另一部分权力。他通过提名议员参与一个议院的工作,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终止另一个议院的议员的任期。而在美国,总统不参与立法机构的构建工作,也无权解散立法机构。

国王与国会共同享有提案立法权。

总统却不享有类似的权力。

国王在国会中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他们负责阐明他们的观点,支持他的见解,使他的行政管理准则获得胜利。

总统无权进入国会,他的大臣们与他一样被排除在国会之外,他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使他的影响力和见解渗入国会这个大机构。

因此,法国的国王与立法机构是平等的,立法机构离开国王不能行动,而国王没有立法机构也不能采取行动。

而美国的总统被置于立法机构之外,就像一种下级的、从属性权力。

严格来说,在行政权的行使方面,总统的地位似乎接近于国王的地位,总统的地位仍然由于几个重要原因而低于法国国王。

首先,法国国王的权力在任期上就比美国总统更具优势。毕竟任期是权力的一项重要因素。只有长期存在的东西才能得到人们的爱戴与敬畏。

美国总统是一个任期四年的行政官员,而法国国王是世袭制领导者。

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美国总统不断遭受一种忌妒性监督。他可以筹备条约,但他不能制订条约;他可以提名官员,但他无权任命他们。[40]

法国国王是行政权领域的绝对主导者。

美国总统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法国的法律规定国王的人身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公众舆论的一种指导力量凌驾于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之上。这种力量在法国没有像在美国那样清晰明了;人们对其认识不足,其也未被正式列入法律之中;但这种力量实际上存在于法国。在美国,这种力量通过选举和判决发挥作用;在法国,它通过革命发挥作用。因此,尽管法国的情况与美国的宪法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具备这个共同点:公众舆论实际上具有统治力量。[41]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法律的生成原理在两个国家中都是一样的,即便它的发展有过于自由和不够自由之别,且由此产生的结果通常有所不同。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具有共和主义本性的。因此,我认为拥有国王的法国比拥有总统的美联邦更像共和国,而后者比前者更像君主国。

在上述内容中,我只是详细地指出了主要的不同点。如果我想进行深入的细节研究,对比结果还会更加惊人。但我已经说太多了,而我原本想要更简短些。

我已经说过美国总统只能在他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有限的主权,而法国国王可以行使完整的主权。

我已经指出法国国王的统治权甚至超过了它的自然极限,它涉及的范围极广,且以无数种方式深入到私人利益的管理之中。

除了这种影响之外,我还能指出任用大量公职人员所造成的影响,几乎所有公职人员都按照国王的要求行使行政权。这个数量现在高达138 000人[42],其已经超过了我们所知道的以往任何一个时期。138 000人中的每个人都是权力的一个要素。美国总统没有任命公职人员的绝对权力,而且这些职位很难超过12 000人。[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