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范仲淹为什么能裸捐财产创办NGO(第2/3页)

胎养令

今天的一些人口学研究者会将人口当成社会发展的累赘与负担。但宋朝的政府与主流社会显然不是这么认为,他们更相信人口是国家的财富。因此,宋朝政府并不支持民间自发的生育控制行为,而是鼓励生育,将人口增长列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首要指标:“守令满替,并以生齿增减,为殿最之首。”

当然,宋王朝也不会像后世的罗马尼亚那样设立“月经警察”。宋政府的对策是:一、立法禁止溺婴,“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溺婴的陋俗也必须严厉禁止;二、给贫困家庭发放生育补贴,激励她们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成人。南宋绍兴八年(1138),高宗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这便是南宋政府的“胎养令”。

那么什么样的家庭可以获得生育补贴呢?政府补贴的标准又如何呢?绍兴八年的一道法令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宋朝政府按居民财产多寡,将乡村户划为五等,坊郭户划为十等。乡村第五等户,是“家业钱”只有三四十贯(按购买力折算,相当于人民币1.2万元)以下的农村下户,家境贫寒,“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城市第七等户以下,家产通常不足十几贯钱,也是贫乏之家。因此他们都被纳入国家救济的范围。

救济的标准是生下孩子后,政府给每户每胎补贴4贯“奶粉钱”,大约值1200元人民币。这笔支出来自“免役宽剩钱”,是由地方政府征收并留存备用的一项财政收入。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宋朝贫民生育补贴,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

“胎养令”施行三年后,即绍兴十一年(1141),由于地方政府的“免役宽剩钱”有限,入不敷出,一位叫王洋的地方官上书皇帝:“近蒙恩诏,贫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养赡者,人与免役宽剩钱内支四千,可谓仁德甚厚矣。然免役宽剩,州县所收甚微,势不可久。乞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候生子日,无问男女,第三等以下给义仓米一斛。……盖义仓米本不出籴,今州郡尚有红腐(指储粮)去处,二郡岁发万斛,可活万人。通数路计之,不知所活其几何也。……又义仓之米若有不继,逐年随苗量添升斗,积以活民,民自乐从。再三审度,实可经久。”

王洋建议朝廷,将给予产妇之家的货币补贴调整为粮食补贴(每户每胎给米一斛),并将救济的对象扩大到乡村第三等户以下。因为靠“免役宽剩钱”难以长久维持,而各州县的义仓储粮甚多,而且仓粮用尽了也比较容易征收、补充,“实可经久”。同时,王洋还建议,对妻子有身孕的农民免除一年杂色差役。

宋高宗接到报告后,批准了免除孕妇丈夫徭役的提议,又批示说:“愚民无知,迫于贫困,不能育,故生子而杀之。官给钱物,使之有以育,则不忍杀矣。朕为民父母,但欲民蕃衍,岂惜小费也?”“乃诏户部措置”,让中央财政拨款发放生育补贴,即由中央政府负担起国民胎养的财政支出。绍兴十三年,又下诏蠲免生育之家的丁税。

到了绍兴十五年(1145),胎养补贴又改为由常平仓、义仓联合发粮:“臣僚言:‘已降指挥,生男女每名支钱四贯文,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内支。窃闻州县免役钱所收微细,乞发义仓之粟以赈之。’诏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每人支米一硕。”

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之后,又改为同时发送钱米:“诏,应福建路有贫乏之家生子者,许经所属具陈,委自长官验实,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余路州军依此施行。”宋宁宗开禧元年(1205),朝廷又重申旧令:“申严民间生子弃杀之禁,仍令有司月给钱米收养。”

总之,按南宋政府“胎养令”的精神,凡乡村与城市的贫困家庭,在妻子怀孕五个月的时候,可以到所在州县政府登记,申请政府救济。政府的救济包括: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有点像“陪产假”;蠲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即减税;以及发放生育补贴。现代政府也是这么鼓励国民生育的。

举子仓

尽管宋廷的“胎养令”要求所有州县均必须给辖下的贫困之家发放生育补贴,但由于财政资金紧缺,或因为吏治腐败,“胎养令”的实际执行难免打了一个折扣,如绍兴二十二年(1152),有臣僚反映:“顷常指挥州县,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钱四千,后给支义仓米一石。然近于临安市井穷民,未闻有得斗米千钱者,况于乡村与夫穷僻镇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