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留守儿童”问题为什么不严重?

“留守儿童”显然是社会有了频繁的流动性之后才可能会出现的产物。如果是一个没有多少人口流动、人们安土重迁的静态社会,肯定不会有“留守儿童”的问题。朱元璋时代堪称是静态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井然有序。而11至13世纪的两宋时期则是流动性十分活跃的时代,士农工商全都卷入到社会流动中,士人“必游四方,尽见人情物态,南北风俗,山川气象,以广其闻见”;农人“释其耒耜而游于四方,择其所乐而居之”;工匠从五湖四海涌入城市,在街巷“罗立会聚,候人请唤”;商人不远千里,“舟舡往来兴贩”。很多富人亦“皆侨居寄处,至或假赁舍宇”。那时候人口流动的规模虽然不如今日之大,但肯定也已经催生了一部分“留守儿童”。

然而,古代社会包括宋朝社会的“留守儿童”问题,其实都不严重,并没有发展成为需要引起重视的社会难题。这背后的原因是值得探究的。

国家“十一五”青年专项课题《西部留守儿童道德成长研究》有一篇论文提出,“据研究发现,古代的留守儿童问题不突出的关键原因在于并非父母双方外出,而往往是母亲和孩子一起留守”,这个结论是有道理的。我们看古人外出经商也好,当佣工也好,很多时候都是老婆孩子留在家中,极少出现父母都离家的,留守家中的孩子至少可以从母亲那里得到保护与情感慰藉,而“目前的一些研究也表明,与母亲一起留守的孩子各方面的表现在留守儿童中是最好的”。

这是古今留守家庭结构的差异。如果我们将视野拉宽,从基层社会的构造来看,还会发现古今差别更大。有识之士已经指出,对留守儿童最大的伤害,不是来自贫困,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疏离状态。人,不管是成人,还是儿童,都离不开共同体的扶持、保护、救济、安顿、慰藉。用司马光的话来说,“人爪牙之利,不及虎豹;膂力之强,不及熊罴;奔走之疾,不及麋鹿;飞飏之高,不及燕雀。苟非群聚以御外患,则久为异类食矣。”因此,人需要结成共同体,告别原子化生存。而最重要的共同体当然是家庭,由家庭又扩展为宗族。

宋代是宗族共同体得以重新构建的时代。赵宋立国之初,由于刚刚历经五代战乱,原来维系秩序的士族门第已经瓦解,社会陷入失序当中,以致“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对于主要依靠宗法联结起来的传统社会来说,宗族之不存,即意味着社会的溃散。有鉴于此,张载、程颐、朱熹等宋朝士大夫都呼吁“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通过建立宗族共同体,“有无欲其相通,凶荒欲其相济,患难欲其相恤,疾病欲其相扶”。

在这个过程中,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无疑是宗族共同体建构的典范。皇祐元年(1049),范仲淹将全部个人积蓄都捐献出来,在苏州购置良田千亩,作为范氏义庄的公益基金。凡苏州范氏族人,均可从义庄获得救济。

就这样,苏州范氏族人生活在宗族共同体的庇护网络之中,不但可以从中获得物质的资助与救济,还能在共同体中体会到人情的温暖,养成对共同体的情感认同。不过,宗族救济通常是封闭的,外族人无法分享,但范氏义庄还是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倘若乡亲、姻亲、亲戚陷于贫窘,或遇饥荒不能度日,范氏诸房共同核实后,也可以用义庄粮米“量行济助”。

其实古人不但生活在血缘性的宗族共同体中,同时也生活在地缘性的村社共同体之内。北宋士大夫吕大钧在陕西蓝田创立的吕氏乡约,南宋士大夫沈焕、史浩、汪大猷在明州设立的乡曲义庄,均是跨宗族、超越血缘的村社共同体。当过宰相的杜范在《跋义约规式》中也提到另一种村社共同体:“余每叹王政不行,风俗不古,无告者多而民生重可哀也。嘉熙元年(1237)春,归自中都,得乡之义约。隐几读之,其悯穷恤死,庶几古者同井相扶持之意,坚此意推而广之,必有闻风而来取法者,则斯约之倡,其仁遍吾邦矣。余虽贫,亦愿助焉,喜而为之书。”这个“同井相扶持”的村社共同体叫作“义约”。

有了这些共同体,生活在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便不至于彼此孤立、疏离。因此,假设宋朝社会也有双亲均外出的“留守儿童”,他们亦应该可以从家乡的宗族共同体、村社共同体中得到照顾、安顿。

而当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共同体也不足以实现救济时,后面还有政府救济兜底。宋朝户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日,移送前所。”“近亲”即宗族共同体;“乡里”即村社共同体;“村坊”则是政府设置的福利机构。南宋时,单救助孤儿的政府公益组织,便有“慈幼局”“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婴儿局”“慈幼庄”“及幼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