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第18/20页)

〔88〕这是根据《世宗实录》页5800中的一份概要记述计算出来的。

〔89〕这是根据《世宗实录》页7840中计算出来的。

〔90〕《大明会典》193/1、3—4。

〔91〕《大明会典》193/5。

〔92〕《神宗实录》页3249—3253。

〔93〕见《明史》212/2462、2466。

〔94〕何士晋《厂库须知》8/84。

〔95〕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215—216。

〔96〕同上,页217。

〔97〕《皇明经世文编》198/19。

〔98〕《皇明经世文编》358/21、24,359/3,360/10。

〔99〕张居正《书牍》3/15。

〔100〕地租从每亩0.0015两白银到每亩0.03两白银不等:见《万历会计录》23/7、22。

〔101〕《皇明经世文编》358/24。这种办法也实行于甘肃、宁夏甚至南京附近。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52—54。

〔102〕1591年在辽东、陕西和宁夏明确实施过营田。同上,页4—5。

〔103〕见《皇明经世文编》358/18;王毓铨《明代的军屯》页8—9。

〔104〕《皇明经世文编》358/10、12、14、23,359/16,360/17。

〔105〕王一鹗《总督四镇奏议》1/15—16。

〔106〕《神宗实录》页0379、0467、1162—1182、2152;张居正《书牍》2/3、9。

〔107〕《大明会典》28/26—53。这些总数是从未经编辑的资料中计算出来的。

〔108〕数种地方志暗示这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例如《汾州府志》5/45—46;《漳州府志》28/18;《四川通志》2/6—13;《邓州志》9/1。在某些情形下,军官们从这种土地上征收地租。

〔109〕《金华府志》21/5。

〔110〕《顺德县志》3/12—14。这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严格地说来,世袭军户实际上就是土地的所有者。

〔111〕17世纪早期的一份资料很好地阐述了这一问题。见《熹宗实录》页1557—1560。然而,所有这些情况一定是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

〔112〕《大明会典》18/1—8。这是从未经编辑的资料中得出的粗略估计。

〔113〕《穆宗实录》页0902;《皇明经世文编》322/15。

〔114〕Hucker以《大明会典》卷129—130为根据认为九边地区的总兵力达553363人,见‘Government Orgnization’,页63的注143。与此不同,1620年户部说边军达867946人:见《光宗实录》页0047。

〔115〕《神宗实录》页1162—1182。

〔116〕《大明会典》卷129—130。

〔117〕《神宗实录》页5143。

〔118〕张居正《书牍》2/3。

〔119〕孙承泽《梦余录》35/28。

〔120〕见《神宗实录》页2853、3484、4331。不过,《明史》224/2584给出的总数是361万两。

〔121〕见黎光明著《嘉靖御倭江浙主客军考》各处。

〔122〕《天下郡国利病书》22/27、33、35,33/109。

〔123〕《世宗实录》页3237—3238,7241—7242。

〔124〕《金华府志》8/13;《天下郡国利病书》33/109。

〔125〕《漳州府志》5/51—53;《会稽志》6/3—4;《杭州府志》31/16—17;《顺德县志》3/22;《天下郡国利病书》22/36,23/62、76,26/94,28/8。

〔126〕梁方仲《明代的民兵》225、231。

〔127〕关于援朝战争中的募兵,见《神宗实录》页4683、5791、5809、5825、5976、6332。

〔128〕《天下郡国利病书》22/27-28。

〔129〕《穆宗实录》页1250。

〔130〕《神宗实录》页0509、2504。

〔131〕《神宗实录》页0983。

〔132〕参见张学颜向万历皇帝进呈《万历会计录》草稿而上的奏疏(作为该书序言)。

〔133〕新库亦有400万两的存储,一些银锭埋藏在地下。然而,由于处理的是现行账目,故而不是所有的库银都被看作太仓库的存储:见《神宗实录》页3318、3329。太仓库的收入是在1572—1582年这十年间稳步增长的,见《神宗实录》页0086、0195、0256、0308、0554、0891、1027、1396、1793、1831、2684、2884。

〔134〕《神宗实录》页1503。

〔135〕《神宗实录》页5312。

〔136〕顾炎武引用了这份叙述,见《日知录集释》5/5—6。它也指出仅成都的省库就积银800万两,这似乎不大可能。其所引用的较小数目似乎更为可能。应加以注明的是,作者的叙述完全是建立在偶然性的谈话和记忆之上的。

〔137〕见《明史》213/2479—2482;《皇明经世文编》324/1—328/31;焦竑《国朝献征录》17/60—108。张居正管理的许多方面只是被记录在《实录》和他的通信中。朱东润的《张居正大传》关于财政事务含有许多技术性的错误,最明显的是有关1580-1581年土地清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