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第14/20页)

在立法上,张居正实际完成的惟一变革是废除由民户承应马差的做法。这项措施表现了对洪武和永乐时期财政结构的一种背离。因为它没有影响任何的既得利益集团,所以没有引起任何指责。此外就别无其他的制度性改革。铸造的铜钱仍然十分不足,食盐专卖也从来没有整顿过。尽管《明史》声称1581年第一次下令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当时是张居正掌权期间〔162〕。可是这种表述显然是错误的。一直到1588年,山西巡抚才在该省推行一条鞭法,那时张居正已经去世六年了〔163〕。

现存资料显示张居正对可能会引起争论的一条鞭法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也许还记得当时这项改革在中国北方首次推行时,它遇到当地民众和北方籍官员们的竭力反对(第三章第三节)。当1570年一条鞭法在山东施行时,由于地方的反对,不得不很快废止〔164〕。1577年,都给事中光懋(山东人)甚至上奏皇帝请求废除遍及中国南方的这项改革,并要求惩罚在山东东阿县实施一条鞭法改革的知县白栋〔165〕。张居正起草的皇帝诏书写道:“条鞭之法,前旨听从民便,原未欲概通行,不必再议。”〔166〕在一封写给山东巡抚李世达的私人信件中,张居正承认白栋是一位能干的官员,这项改革没有什么坏处,但是反对的情绪已经被煽动起来了,他自己也无能为力〔167〕。这些事件显示出他对许多事情也是无力左右,在京城中,既得利益集团与理想主义者的联盟对政治的影响根深蒂固。

不过,张居正确实迈开了大规模改革的第一步,着手全国的土地清丈。在给一位地方官员的信中,他写道:“清丈之议,在小民实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为未便。”〔168〕

对于土地清丈,张居正十分审慎,一直推迟清丈。1572年,万历皇帝即位时发布诏令,不许妄行丈量土地〔169〕。朱东润推测1577年以后张居正经历了一个心理上的变化,也许由于对他的指责和不断增长的反对力量而使他变得强硬起来〔170〕。1578年,清丈运动首先在福建试行。各县被告知说,清丈的目的主要是均平内部赋役,不管结果如何,各地税收定额将不会更定〔171〕。这项保证明显是为防止州县官受到当地地主的压力而少报清丈地亩。全省的清丈花了一年半时间,1580年夏天完成。1580年12月16日,皇帝诏告整个帝国完成了清丈〔172〕。众所周知,这是明代曾经讨论此类事情的惟一诏令。当1582年7月9日张居正去世时,清丈实际还没有完成。

清丈详情并不明晰。皇帝下诏将清丈责任托付给布政使司、抚按、各分守兵道及府州县官。宣布240方步的标准亩作为一般的测量单位,这在山东沂州、河南怀庆府和陕西怀远县等地的地方志里有记载,先前使用测量标准明显比这个单位更大〔173〕。根据《明史》的记载已经使用了小弓〔174〕,但无法证实这个说法。

这次清丈不能说是成功之举。河南省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提交的报告,后来却发现它不过是重新提交了旧册而已。尽管省级官员们受到申斥,并受命再次进行清丈,在第一次清丈报告遭拒之后仅历五个月第二次报告就匆匆完事〔175〕。山东汶上县曾在1567年进行过一次地方性的清丈,它的官员们在收到全国土地清丈的通知时仅仅告知田主们新的测量单位,以便换算他们自己的田土〔176〕。浙江开化县也逃避这次清丈,仅向以前登记的地亩数增加0.27亩〔177〕。在进行过清丈的那些地区,王士性做过如下的广泛观察。对接近城市的土地而言,清丈者使用了码尺[1]。离城市超过20里,他们用绳子丈量,但超过50里甚至连绳子也抛开了。因此,测量报告只不过是一次粗略的估计而已〔178〕。

1580至1581年的全国土地清丈报告从来没有正式公布过,《实录》中各省直的清丈数字并不完整(见附录D)。张居正死后两个月,清丈受到严厉的批评。因此皇帝下令,在那些丈量均平、军民称便的地区,官员应该使用新的土地丈册作为税收的基础。在另一些地区,抚按官要“准与更正”,但不许概行覆丈〔179〕。争论仍在继续。一些官员力主1581年所有的清丈记录应予以废止,税收覆旧〔180〕。而其他的官员们实际上实行了第二次清丈。河南的临漳县1588年进行了一次地方性清丈,而山东汶上县1591年也这样做了〔181〕。然而,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张居正的土地清丈也不是没有效果。在一些州县,1581年的报告用作新税收的基础,顺德县就是这样(第三章第一节)。失败主要是就全国的意义而言。其实,一直到本世纪,还没有编纂出过一套完整的、全国性的土地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