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6/19页)

竹木抽分的征收也是相当有弹性的。以白银征税的税课司有岁课定额,在有大量商品贸易的年份中,这个定额是很容易完成的。例如何逊在1510年以后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税课使司。一旦完成定额,他就减少对木商抽税〔70〕。在16世纪20年代,邵经邦开始主管了沙市税课使司,他采取了一项更为惊人的改革,在三个月内完成定额之后,在本年度余下时间内启关任木商往来〔71〕。1560年,杨时乔榷税杭州,建立了一个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进行税收评估〔72〕。这三个官员赢得了传统历史学家的高度赞扬。

淮安抽分厂则走到另一极端。它是清江船厂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到16世纪晚期,它已经不能完成额课。其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就是扩大收税的范围,首先将所有的造船原料都包括在内,然后向船只收税。3.33%的税率也税及民船,以船只的原始成本计算,我们不知道这种办法是何时开始,又是如何获得允许的。甚至在1600年以前,抽分时要记录船篷、桅、锚和其他设备,这个过程进而发展为一种对运输的检查和登记。无论何时,在淮安地区买卖船只,买主要付给官方买船价格的3.33%税款〔73〕。这种做法在明亡后仍然留存下来,1778年编写的《淮关统志》显示,清代淮安的竹木抽分仍然由工部管理,仍如以前一样对船只征税。纳税之后,官员将船舱上的一个主要梁头打上烙印并发给船主凭据〔74〕。“竹木抽分”因此开始具有更广的含义,在同一码头,工部管理的抽分与户部监管的船钞相互竞争。

各地竹木抽分厂没有统一的账目,也没有提到过实际的征收定额。16世纪晚期,北京连续不断的宫殿建筑工程及其大量松木采办,使得竹木抽分更加复杂。这必然影响了抽分厂的运作。例如1596年一位户部官员发现有44000根圆木被运往北京用于宫殿营造计划时,他发布命令,要求抽分厂沿途阻截这批木材,进行课税。而且不止一次课纳实物税,还要从中购买〔75〕。因为巨大的课税额,许多木商离开了这个行业〔76〕。

从资料中获得的有关收入的信息是分散和片段的。1489年,清江船厂记录了从沙市、芜湖、杭州和淮安四个税课使司得到税款总款为28670两〔77〕。1484年杭州税课使司岁入23000两〔78〕,1525年芜湖税课使司收入超过20000两,有的年份榷取之课据说超过了39000两〔79〕。1608年淮安榷课据说已经接近11500两〔80〕。当时的资料说明16世纪晚期绝大部分时间里榷课额大体保持不变〔81〕。这四个课税使司预计收入约为75000两白银是可能的。龙江每年收入也一定与其他税课使司课额大略相等,大约为20000两白银。

(h)矿银

在帝国早期,采矿由国家严格垄断。1370年代帝国铁的产量平均每年为800万斤,约为5300吨(short tons)。1395年,取消了政府专营,官冶总额只保留25000吨。民冶每年输税三十分取二〔82〕。虽然没有明证,但这个课税则例却在实际中起作用。

从15世纪早期起,位于北京东北部、长城边上的小镇遵化成铁冶中心。1509年,其产量约为生铁320吨,熟铁140吨,钢5吨。1529年以后,产量减少到原额2/3,但是这仍然能够满足工部的需要。1581年,这里的铁矿石已尽,生产被迫停止〔83〕。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政府从浙江、福建和广东岁课铁300至450吨,其他省份则较少,政府也不时从民间购铁〔84〕。

看起来,向政府供给的那三个省并没有对铁冶进行控制。在广东潮州府,大约有60多个铁炉。其铁课总额折以白银仅为1000余两,是用来作为本省军饷。福建生产的铁绝大多数解运京师,其情况也非常相似〔85〕。在福建泉州府,铁课作为额外征收摊于田土。漳州府当地有民营铁炉30所,每岁铁课约银290两。这笔税收仍然归属本省军事当局〔86〕。毫无疑问,这三个省解运到京师的铁是用其他渠道得到的资金收买而来的。

政府也不控制铜的供给。因为从云南运铜到沿海地区很不经济,东南各地出卖的铜多是进口而来,主要来自于日本〔87〕。另外,政府每年从渔课中获得4吨铜〔参见下面(i)〕,工部每年需要从市场中购买24吨铜〔88〕。

对于政府而言,最重要的是银冶。在明朝后期,对于提高银冶是否明智曾有过相当大的争论,表面上的原因是与风水习惯有关。17世纪,当耶稣会传教士汤若望建议通过重开银矿来改善政府不稳定的财政时,他的建议受到了包括户部尚书倪元璐在内一批有影响官员的反对。他们认为开矿将会夷平民居、坟墓,“动伤地脉”〔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