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4/19页)

据《大明会典》记载,1578年商税收入是150000两白银,平均每县略超过100两〔38〕。这些资金同田赋合在一起,成为各地起运或存留税收的一部分。

(c)番舶抽分

整个明代,国际贸易从未被认为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个传统确立于明初。海外诸国入贡之时,方许朝贡使团进行商品买卖。洪武和永乐时期,为了显示对外国的宽宏大量,朝贡使团带来的货物经常免除课税,例如1370年的高丽贡使和1403年浡泥国(Brunei)贡使〔39〕。虽然明朝政府拥有购买朝贡使团60%商品的权利,但并不经常这样做。一旦购买时,这些被称为“赏赐”,获利五六倍之多,并包括对朝贡使者个人慷慨大方的娱乐花费在内〔40〕。

尽管理论上是朝贡贸易,但在15世纪晚期对外贸易继续发展。掌管海上贸易的太监、一些户部官员和职掌沿海防御的军事将领从朝贡使团那里攫取了巨大利益,他们根本不去考虑贸易者是否是朝贡身份。北京的朝廷很少知道他们的事情。1493年,两广总督就上奏说络绎不绝的朝贡使团成为其所属各县沉重的负担,户部比对勘合,回复说在过去六年内只有暹罗和占城两国各一朝贡使团来过〔41〕。

此后,礼部建议今后不再预先安排外国朝贡使团前来,这得到了皇帝的同意。朝贡使团只能在广东贸易,因为他们除了贸易以外,别无其他事务。1509年开始正式贸易,那时省级官员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便于管理〔42〕。贸易特权被授予来自朝贡国家之人,有时甚至没有朝贡使节前来。番舶抽分定为30%,由省级官员在抚按官的监督之下征收。以此种渠道获得的奢侈品,诸如象牙和犀牛角被贡献给皇帝,而胡椒和苏木等主要商品则在市场上出售。1510年,累计两年的各项抽额值银11200两,这些资金在皇帝的允许之下,存留地方用于兵饷〔43〕。1517年以后,统一抽分降到20%,仍然纳以实物〔44〕。

国际贸易的解禁,因16世纪早期葡萄牙海员与明朝军队在中国沿海的冲突而中断。1523年,分别来自于日本的大内和细川两部的使者在宁波发生争贡之役,双方使者都宣称代表着足利幕府〔45〕。1529年,广东又一次开放贸易。“强盗”甚至也被允许进入这座城市。1556年,对外贸易被置于海道副使监督之下,他组织了大批广东、福建、徽州商人担任对外贸易者的官方代理人的角色〔46〕。其收入颇为可观,1529年总督林富在请求重新开放贸易时,曾说过:“旬月可得银两数万。”〔47〕但是以后的抽份额确切价值无法确知。

从1557年始,葡萄牙人攫取了在澳门的居住权。1564年,庞尚鹏报告,有将近10000名葡萄牙人居住在这里,在贸易季节则超过有20艘商船停泊在这里。每年葡萄牙人支付给抚按衙门的船课达20000两白银,又输地租500两于香山县〔48〕。当时的一份资料揭示出关税只是名义上的,他们“先达本县,申达藩司,令市舶提举司盘验,各有长例,而额外隐漏,所得不赀。其报官纳税者,不过十之一二”〔49〕。甚至在16世纪的最后十年中,广东市舶提举司收的舶税每年纳饷银40000余两〔50〕。另一方面,葡萄牙人也获利甚丰,马士(H.B. Morse)记述道:“至迟到1612年,每一次去澳门贸易一次,要向果阿的总督交纳的执照费价值达25000英镑。”〔51〕

1567年,明王朝又授权在福建月港进行对外贸易,月港接近于今天的厦门。各种执照费、佣金和舶税继续保留下来〔52〕,虽然这里讨论的重点是收入的总水平,但还是可以引用几个有说明性的事例。

中国商人出番贸易和进口货物也要纳税。每年船只的总数目限定为88艘,以先到的先接待为原则。一艘16尺宽的船,驶向淳泥或更远的西洋,每尺征水饷5两,另加引税3两。象牙成器者缴纳进口税是每100斤1两白银,象牙不成器者为一半。胡椒每100斤缴纳0.25两白银,大约是其价值的1%〔53〕。从菲律宾返回的船只通常不携带进口货物,所以每次航行追缴银150两,后来减少到120两。

月港第一年征饷6000两。到1594年,增加到每年29000两,当时日本丰臣秀吉入侵朝鲜促使明王朝关闭了这个港口。1615年,这个港口被重新开放时,计划每年收入为27087两白银。同年,开始降低税率,通常约为15%。所有收益被福建存留,用作当地兵饷。陆饷分配给陆军,水饷分配给水师〔54〕。

这就是16世纪整个海关税收的大概。户部从未在这项工作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只是在获取军事资金中减少了困难。对于来自于海关收入较少的原因从未有人解释过,但很可能是当局担心过高的税率会使海员、船主和商人转向走私贸易并加入海盗之列。官员们无疑希望留下大量空间可以在他们自己的账目中进行非正规的征收〔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