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杂色收入(第5/19页)

(d)门摊税(e)酒醋税(f)房地契税

这些税目与商税一起由地方课税司局征收,在未设税课司局的地方,由县府征收。门摊税向那些街道两旁永久的店铺征收。酒醋税从宋朝沿袭而来,是对国家专卖的酿酒业课税。房地契税被固定为实际购买价格或是抵押款的3%。

在明朝初期,上述每一税目都定额到每个县,并规定纳以宝钞。在大多数地方,最初的定额被折成白银,这些收入后来实际上消失了。地方志通常列出每年这三项收入总额为3、4或者5两白银。然而实际征收却是另外一回事。酒醋税通常被忽视,因为明王朝从来没有试图对酒醋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是其他两项在大城市里还是比较重要的。

对北京铺行的征税,分别由大兴县和宛平县管理,1579年两县实征银10641两〔56〕。对于契税,由于京城地产价值较高,所以仅宛平县每年就为2000两〔57〕。在16世纪晚期,根据宛平县县令记载,北京房舍典价一契有至六七千两者〔58〕。

在南直隶的淮安,七个主要铺行缴纳大量的门摊税。磨坊、酒面等店由于没有行业组织,县官为他们任命了铺牙包纳代征。对于税收总额暂时还无资料可寻。淮安的房地契税管理也有变化。在17世纪早期,典房文契免税,契税为购买价格的1.16%〔59〕。

在南直隶的常州府,16世纪晚期当地官员曾经试图恢复征收房地契税,提到这一税收已经罢征很久。很明显,没有能够实行有效地征收是因为“日偶课之,哗然而起”〔60〕。

这些零散的事例似乎显示出15世纪的宝钞陷入了困境。中央政府从未企图重新调整明初以宝钞估定的国家税收。很显然,在这些税目收入不可或缺的地区,地方官员进行了一些调整,他们的专门整顿最终变成了惯例。在没有进行调整的地区则放弃了这项税目,其收入由田赋来弥补。1602年以前,户部曾试图恢复对地产征收契税,希望从中增加100000两白银的收入,这一努力姗姗来迟〔61〕。

(g)竹木抽分

《明史》中列出了13个竹木抽分厂局。其中两个在南京附近,五个在北京附近。在北直隶真定、南直隶芜湖(太平府)、湖广沙市(荆州府)、浙江杭州、陕西兰州(今属甘肃)、辽东的广宁卫各设有一处〔62〕。其实这是不完全的,事实上,还有淮安附近的清江浦,北直隶的保定〔63〕。

这些抽分厂重要性不一。其中有几个抽分厂局,包括北京郊区的那些,仅对修造宫殿设备和器皿用的松木、竹木收税。兰州和广宁位于边境,虽然其工作非常重要,遗憾的是没有任何资料遗存下来。收入最多的五个场局为芜湖、沙市、杭州、淮安和龙江(后者在南京附近)位于主要的水道沿线,这里商业运输发达,木材流动很大。16世纪,五个场局中仅有龙江还要为帝国在南京的宫廷用具生产提供原材料而继续征收实物,其余四个则折收白银。这些收入一般是用来为政府造船厂提供资金,有时也用于工部安排的其他项目开支。

竹木抽分及其抽分厂局始于洪武皇帝试图让工部自给自足之后出现的。其最基本的项目,即竹木抽分与一般税收相分离。尽管1471年以前几个竹木抽分场局的征收工作并不在工部的管理之下,但在那一年,工部尚书王富获得皇帝的允许,派遣工部属官去沙市、芜湖和杭州三处税课使司,专理抽分,为期一年〔64〕。这时的抽分工作是省级官员以工部的名义进行管理。淮安的抽分厂总是由管理那一地区河道的工部官员监管,龙江则由南京工部监管。

当税收征以实物时,松木税额为十分取二〔65〕。纳银则估算较为合理,要考虑到松木的种类、原木尺寸和原产地等事项,抽分税率在5%到10%之间变化〔66〕。但是淮安的税率通常低于其他几处,主要是因为松木到此之前至少已经纳过一次抽分。淮安抽分厂则要向大运河上所有商业运输抽税,对竹木等造船材料征收的统一税率为3.33%〔67〕。

虽然税率是合理的,但是重复征收使商人十分不便。1608年,产自四川的松木在到达长江下游时,要在三个不同省份纳税,另外还要在沙市、芜湖和南京纳税。从南方运到京师的杉木和松木,沿途至少要抽分50%。龙江抽分厂因扣押松木船只而臭名昭著,因为它规定筏运一次只许100根。对于木商而言另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的强制性采买,他们拿走了最好的货物〔68〕。运到京师的松木价格由于大运河高昂的运费而进一步提高;有时,费用过度高昂,以至于船主到达大运河的北方终点时发现拆除船只的装备要比维修更为有利。船桅的价钱不菲〔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