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变迁(第5/15页)

再来看《汉书》卷二《惠帝纪》汉惠帝诏(前195年):

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

……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这份诏书,距离吕后二年(前186年)不过九年而已。在第一段诏文中出现了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诸秩,二千石就是诸秩中的最高一秩,在二千石之上看不到“中二千石”。第二段诏文在向“故吏”授予“家唯给军赋”的待遇时,最高的受惠者是“佩二千石官印者”。若存在更高秩级的“佩中二千石官印者”,汉惠帝怎么会漏掉呢?顺便说,《秩律》二千石诸官中所列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和卫将军,应即惠帝诏中“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的那些将军、都尉。可见惠帝诏中的官制细节也与《秩律》相合。

汉惠帝只向二千石赐钱,不及中二千石。后来的赐爵赐金之事就不同了,明标“中二千石”。举例如下:

汉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立皇太子,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民为父后者一级。(《汉书》卷六《武帝纪》)

汉昭帝始元四年(前83年):赐长公主、丞相、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以下及郎吏、宗室钱帛各有差。(《汉书》卷七《昭帝纪》)

汉昭帝始元五年:赐中二千石以下至吏民爵各有差。(《汉书》卷七《昭帝纪》)

汉昭帝元凤四年(前77年):赐中二千石以下及天下民爵。(《汉书》卷七《昭帝纪》)

在出现“中二千石”这个秩级后,行赏赐爵时便都以“中二千石”为始了,漏了谁也不能漏了他们。反过来说,汉惠帝不赐中二千石,因为那时候还没这个秩级呢。

《秩律》还没有“中二千石”,这一点还可以通过长官的副手“丞”来判断。紧接着二千石诸官之后,《秩律》随后有如下内容:

(二千石诸官,略)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

▌君,长信▌卿,▌傅,长信谒者令,▌大仆,秩各千石。

栎阳、长安、频阳、临晋、成都、▌雒、雒阳、鄷、云中、▌▌▌▌▌、新丰、槐里、雎、好畤、沛、合阳,郎中司马,卫尉司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长史、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丞六百石。(第43-44页第443—444简,第193页释文)

上面的引述,主要是为了“二千石▌丞六百石”一句;但把御史长史以下也列在上面,是为了显示《秩律》的秩级排列大致由高而降,同时兼顾官职类别。《汉书·百官公卿表》:“自太常至执金吾,秩皆中二千石,丞皆千石。”而《秩律》中最高的“丞”就是六百石,却看不到“中二千石丞若干石”的记载。由于《秩律》中“二千石▌丞六百石”一句的位置并不紧接其二千石长官之后,那么,若《秩律》有中二千石长官,则其丞秩级也不会紧接其后。按《秩律》排列规律,它应出现在二千石诸官之后、“二千石▌丞六百石”之前;然而那一部分看不到中二千石之丞,整个《秩律》都看不到中二千石之丞,这只因为当时还没中二千石呢,遑论其丞了。

还有,《秩律》所列诸卿中没有“宗正”一官,这也值得注意。汉高祖七年二月“置宗正以序九族”,诸侯国也有宗正(12)。又查《汉书·百官公卿表》:“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可见汉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年)罢宗正前,王国是有宗正的。可《秩律》中看不到宗正,那么要把今见《秩律》的二千石诸卿视为王国官的话,就会遇到这样的困难:怎么当时众多王国全没宗正呢?太凑巧了吧?而依我见,把《秩律》二千石诸卿视为朝官的话,那现象就比较好解释了,比如当时朝廷的宗正有职无人,所以《秩律》不列;甚至可以猜测,那是吕后的刻意压抑宗室之举。这样说来,《秩律》二千石一级所列诸卿,反倒只能是朝官了;王国的官职设置比于中央,《秩律》中并不另列。(而且王国设官比之中央,并不包括所有官职,例如《秩律》所见车骑尉、备塞都尉、卫将军,就是王国所没有的。)

进而,就是为什么中大夫令、郎中令要特标“汉”字的问题了。前面我们已经判定,《秩律》所列诸卿都是朝官而非王国官,然而这跟两个“汉”字似有牴牾。不过这现象我们能解释。下面看《二年律令·津关令》中的4条令文,前两条涉及了中央的中大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和郎骑的买马问题,后两条涉及了鲁国的中大夫、谒者、郎中的买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