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第4/12页)

三年三月庚寅朔,诏免南畿、河南、山东、北平及浙江、江西广信、饶州今年田租。是月戊戌,蠲徐州、邳州夏税。

四年正月戊申,免山西、浙江被灾田租。二月,免太平、镇江、宁国田租。五月,免浙江、江西秋粮。八月甲午,免中都、扬州、淮安及泰、滁、无为等州田租。十一月,免河南、陕西被灾田租。

是年十二月,汉中府知府费震坐事逮至京师。震,鄱阳人,以贤良征为吉水知州,有惠政,擢守汉中。岁凶多盗,震发仓粟十余万石贷民,约以秋成收还,民闻皆来归,邻境民亦争赴之。震令占宅自为保伍,籍之得数千家。上闻其事,曰:“此良吏也,宜释之以为牧民者劝。”越二年,证实钞局提举,擢震任之。十一年,帝诏吏部曰:“资格为常流设耳,有才能者当不次用之。”超擢者九十五人,而拜震户部侍郎,寻进尚书,奉命定丞相、御史大夫岁禄之制,出为湖广布政使,以老致仕。此从《明通鉴》及《震本传》辑。明祖用人,以能勤民事者为标准,天下自然多循吏,而乱后之民得苏息矣。

五年六月,振山东饥,免被灾州县田租。又自五月至七月,凤翔、平凉二府雨雹,伤豆麦,诏免其税。又苏州府崇明县水,诏以所报恐未尽,令悉免之。八月,免通州、海门县被水田租。十月,免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诸郡县田租。

地方报灾,不予驳查,反恐所报未尽,令免通县之税,民斯劝矣。此下太祖蠲赋在各地方者不概列,以省烦复。

洪武十三年五月甲午,雷震谨身殿。己亥,免天下田租。

按修德以消天变,古来政论如此。果能修德,自有益于民生,即恒以天变为警动而为之,仍盛德事也。汉文、景之世,恒有赐民数年田租之事。明祖当天下初定,已能如此,非自处于撙节以爱养天下,何以得之?

洪武十五年五月丙子,广平府吏王允道言:“磁州产铁,元时置官,岁收百余万斤,请如旧。”帝曰:“朕闻王者使天下无遗贤,不闻无遗利。今军器不乏,而民业已定,无益于国,且重扰民。”杖之,流岭南。

明祖时时以言利为非帝王之体,至杖流言利者。就明代言之,万历间言利之细人蜂起,矿使四出,无矿而指为矿,以讹索破民之家,则与太祖开国之法意正相反。《食货志》:“徐达下山东,近臣请开银场。太祖谓:‘银场之弊,利于官者少,损于民者多,不可开。’其后有请开陕州银矿者,帝曰:‘土地所产,有时而穷,岁课成额,征银无已,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贼也。’临淄丞乞发山海之藏,以通宝路。帝黜之。”此皆洪武年间之事。不害民即所以利国,深合中国圣贤遗训。万历时尽反其所为,货财积于宫中,民穷为乱,外患乘之,一代兴亡之龟鉴如此。

二十年九月,户部言:“天下税课,视旧有亏,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为定额。”上曰:“商税多寡,岁有不同,限以定额,岂不病民?”不许。

税额按近年酌定,令必如额,尚非甚病民也,而明祖且不许。万历间,税监四出,无税者起税,无所谓额,阉人横行,有司稍计民命,即奏予重谴,下狱有至十余年者。前后相较,兴亡之故了然。

二十七年三月庚戌,上谕工部曰:“人之常情,饱则忘饥,暖则忘寒。卒有不虞,将何以备?比年以来,时岁颇丰,然预防之计不可不早。其广谕民间,如有隙地,种植桑枣,益以木棉,并授以种法,而蠲其税。岁终具数以闻。”

按军兴时以食为急,种糯米恐其酿酒,则禁之。及是时岁丰食足,上年二十六年,已核垦田至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骎骎全国无弃土,乃于足食之外,计赡其衣被之需,及丰其制造农具之木植。明祖可谓尽心民事矣。且桑、枣、棉之田免税,其余裕又足以惠民。此制直至清末,吾乡田亩,尚有免赋之桑枣田,各乡各图皆有此种田额若干,其实已不种桑枣。其乡有公正之董事,以此为地方公产,否则为豪强所擅有之无粮田。盖良法美意,日久间有废弛,然其初时德意不可忘也。又苏州最称赋重,太仓旧本属苏,亦在重赋之列,清中叶以后,以地多产棉,遂援《赋役全书》中棉田免税之例,请得蠲减。此皆沿旧时明制之惠。后来蚕丝为输出之大宗,民间以种桑利厚,不拘桑枣地之免税,虽仍纳普通田税,亦愿种桑。至各县之桑枣额田,今未知其存否矣。

是年八月乙亥,遣国子监生分行天下,督修水利。上谕工部曰:“湖堰陂塘,可蓄泄以备旱潦者,因地势修之。”复谕诸生曰:“周时井田制行,有潴防沟遂之法,故虽遇旱潦,民不为灾。秦废井田,沟洫之利尽壤,于是因川泽之势,引水溉田而水利兴,惟有司奉行不力,则民受其患。今遣尔等分行郡县,毋妄兴工役,毋掊克吾民。”寻给道里费遣之。明年冬,河渠之役,各郡邑交奏,凡开塘堰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水利既兴,田畴日辟,一时称富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