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制度的价值与多变的代价(第4/8页)

与功利主义相对的是一种权利理论。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在作权利理论分析之前,先得询问如何在“无知之幕”背后评估某种社会的特性。也就是说,在并不知道我们在社会中具体地位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评估某些特定的制度或规则,以及这些制度和规则是怎样对我们产生影响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强调了自由与平等。他提出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对评估一项国际经济机制的道德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被安排在一个合理的位置上,……从而使它们能为处于社会中最不利的群体带来最大的利益”(Rawls, 1971; Beitz, 1979b, p.151)。

贝茨(Beitz, 1979b)却把这个推论扩展到国际关系分析中,尽管罗尔斯自己是不愿这么做的。一个贝茨的跟随者会问,在她不知道自己在其社会结构中的国籍或地位的时候,她是否还会赞成国际机制和这些机制所带来的合作?在“无知之幕背后”,当她在6次或7次机会中只有1次机会可以成为工业化发达国家的公民,她还会赞成这些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所促成的政策协调行为吗?

要注意的是,这种基于权利的论述在实践中是依赖于对行动结果的评价的。就像功利主义一样,它强调的是行为者的行为而非动机,不管是不是良好的动机。无论是从实践的还是概念的理由上讲,这种强调都是合理的。要了解政治领导人的动机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能够可靠地揭示这些动机,用我们对个人道德的价值判断来评价他们作为政治家的行动,也是不合理的(Hoffman, 1981, pp.10—27)。能产生良好效果的合作是应该称赞的,即使我们并不称颂其创造者也罢;而导致坏结局的合作则应受批评,即使设计者的意图是良好的。国际关系学者不会称赞英国在1938年的慕尼黑所推行的绥靖政策,虽然张伯伦是真诚地渴望和平的;而他们也不会谴责尼克松与中国的接触,尽管这是尼克松基于自利考虑而采取的步骤。

由于无论是以权利为基础、以差别原则为准绳的结果论者的评价,还是着重于整体福利标准的功利主义论,都依赖于对结果的分析,那么,意图与结果之间的差异就很难明确地区分开来。这两个观点之间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功利主义者愿意承认,而以权利为导向的学者不愿意承认: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在福利中的少量损失,是与那些处于社会有利地位的人同时获得更多的收益这样的事实并存的。不过,在实践中,这种区别可能是模糊的,因为功利主义者可以用边际效益递减的原则来证明,对一个穷人来说,金钱上的哪怕是一点小的所得,比起一个已经富有的人获得更多的收益,从效益而言,价值也大得多。因此,比起国家道德论和普世主义论之间的区别,权利取向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之间的区别所揭示的意义,对于我们评价国际机制来说要小一些。

不论是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还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当在普世主义基础上作评估时,本书所讨论的国际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呢?在寻找这个问题答案过程中,我将首先着重考察机制对发达工业化国家居民的影响,然后再评估机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评估机制对富国人民的影响

不管是根据功利主义还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本书讨论的任何一种国际机制——即使仅仅考虑到其对发达工业化国家人民的影响——是否被认为是好的仍然是不明朗的。功利主义认为,通过这些机制将社会中的资源从富人那里转移到穷人那里,可以增进人类的整体福利。同样,差别原则的拥护者需要了解的是,这些机制是否真能最大限度地帮助发达工业化国家的穷人。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说,从银行获得更多的捐助,而从发达国家的纳税人那里取得更少的资助难道不是可能的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难道就不能作出更大的努力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条件而减轻劳动者的人力成本吗?为什么国际能源机构就不能对国家政策施加压力来要求它们资助穷国的石油开销呢?

当然,这些道德缺陷并非专门针对国际机制而言,它们同时也反映了发达工业化国家政治和经济体系所固有的不平等性。它们也决不意味着如果摒弃这些机制然后从头再来,就能改善这些国家公民的状况。相反,更可能的是,当前国际经济机制虽然并不完善,而一旦它崩溃,将会减少整体的福利,同时也不会对这些社会中境况最差的成员带来好处。记住本章前面提出的论点,即像国际机制这样的国际制度可能会带来良好的却是未预料的结果,会加深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危机的出现会比合作性国际机制的建立更为突然。基于一种目标而建立的国际制度可能对另外的目标也很有帮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例子说明了这个道理,其创立时主要是解决汇率问题,但1982年到1983年时却主要依靠它来防止世界银行危机。一项国际机制的价值是不受其缔造者设想的目标所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