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制度的价值与多变的代价(第3/8页)

合作的道德价值

本书第一章提到了合作和机制的道德评价问题。那么,我们讨论的合作模式的道德价值何在呢?根据一种可辩护的道德理论可以证明它们的合理性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道德判断标准进行仔细的评估。

有两种对立的学说,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作为我们进行评估的基础。我们可以以“国家道德”为基础,或者从“普世主义”的观点出发。国家道德学说认为“国家而非个人是国际道德的主题”。该观点的主要特征是对国家自主权以及对缺乏普遍正义原则的强调:“国家间经济关系的结构和行为是不存在道德规则的。”(Beitz, 1979b, pp.65—66; Walzer, 1977; Nye, 1983)相反,普世主义的观点否认国家边界所具有的深刻道德含义,认为:“将国家内部事务排除在外部道德审查之外是没有理由的,一些国家的成员对其他地方的人担负正义的义务是可能的。”(Beitz, 1979b, p.182;也见Beitz, 1979a)

根据国家道德论,国家间真正自愿的合作是很容易得到说明的。该学说立场的首要价值是强调国家的自主权。因为国际机制是在没有强制实施规则的情况下帮助国家通过合作追寻它们的利益的,所以国家道德论的拥护者就会获得有利于他们的一个强有力假定。惟一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是,一项既定的机制的确是建立在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的,并且是通过自愿遵守来维持的。不过,正如我们在第五章关于霍布斯对“利维坦”的论述中看到的,我们很难将非自愿的政治行动与自愿的行动明确区分开来。如果我是在枪口下决定向强盗交出我的钱,或是向政府效忠,这能被认为是“自愿”吗?要用国家道德论来说明我们的问题,我们需要设立一个限制性的门槛,在此之上来确定哪些行动是自愿的或是自主的。一旦发现在一个既定的合作关系中限制的水平下降到这个门槛以下,我们就能认定合作在没有损害国家自主权的情况下促进了国家的目标。

我相信从整体上说,国家道德论的提倡者会认为本书讨论的国际机制在道德上是有理由的。的确,不同的国家在决定是否加入或留在机制中时面临着不同的限制,或是机会成本,所以完全的平等并不存在。但是,平等并非是国家道德论的所求,因为该学说是建立在对世界政治中广泛不平等的明确认识基础上的。无论如何,大多数国际机制对弱国的自主权的限制,比起其他政治上切实可行的选择方案来说似乎来得更少,因为后者往往是建立在实力基础而非普遍规则基础上的双边讨价还价的结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能是个例外,因为在它与债务国的交往中,它对这些国家的自主权制定了大量的约束。但是,一个顽固的国家道德论的提倡者甚至对这个批评也置之不理,因为他不承认富有的贷款者对贫穷的借款者负有首要的提供援助的义务。这种论者把贷款行为看作是基于借贷方自愿接受还款义务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贷款者自主权所施加的限制并不是道德上的一种错误,而仅仅是后者先前自愿行动的结果。

国家道德论的批评者,如查尔斯·贝茨,曾经指出,由于道德理论一般是将个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在国际关系分析中,要放弃该原则必须提出特别的理由。贝茨主张使用普世主义的概念,这个概念“与一个普遍共同体成员间的道德关系有关,在这样的共同体中,国家边界仅仅只有引申的含义”(Beitz, 1979b, p.182)。正如贝茨所表明的,支持此种论述的是那些将权利归属于“虚构的团体—个人”的人,而这是卡尔在试图为此论述提供理由时提出来的(Carr 1946/1962, p.149)。即使是那些认为国家道德论是合理的人也不得不承认:“个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利之间是有一种联系的,后者并非是无限制和无条件的。国家是人为的概念。”(Hoffman, 1981, p.39)也就是说,国家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理论的独立主体;国家道德论的合理性最终还是要通过个人的权利或利益来说明。

虽然我非常赞同普世主义的观点,但在此处并不打算解决它们之间的争论。不过,重要的是要指出,我们越靠近这个观点,我们评价合作的标准就越高。如果不同社会的个人都对其他人负有义务,那么即使是一个对国家所有公民都有益而达成的自愿协议,都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如果这个协议破坏了世界上其他地区人民的利益的话。在我们接受普世道德的程度内,我们必须考察行动所造成的广泛后果,而不是狭隘地将注意力集中在合作行为所涉及国家的自主权问题上。

这样的一种普世道德既可由功利主义,也可由权利的概念来加以说明。从许多方面来说,普世的功利主义是吸引人的,因为达到世界范围内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与普世论的个人主义取向相一致的。但功利主义面临重要的哲学问题。一方面,它似乎太苛求,因为它意味着,即使一个并不比其他人更富有的人,也要对他人承担几乎是无限的道德义务(Singer, 1972)。这需要高度的利他主义精神。而它在解决跨文化的生活与社会习惯差异方面同样面临着困难。如果一个美国公民所获得的仅仅是按照一个印度农民生活标准的收入,比起那个农民来,他实际上就将失去更多的东西,因为这样他就几乎完全与美国文化与社会相隔绝,而那个印度农民则并不如此。不过,如果将文化标准纳入功利主义的比较中,就必须再次承认巨大的经济不平等问题。但在其他方面,功利主义显得并不是很严格,因为可以用它来说明这样一个观点的合理性:无辜的人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被牺牲掉。这从直觉上就是非正义的,而且它非常容易被滥用或是被人所操纵,因而稍作深思的人都会反对它(Rawls, 1971; Taurek, 1977; Sandel,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