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战后时代的霸权合作(第6/21页)

即便形势在1947年到1948年期间有所变化,特别是在美国愿意对欧洲复兴实施财政援助,并容忍欧洲对美国出口产品歧视的情况下,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战略连续性的存在。在美国参议院没有批准国际贸易组织之后,美国政府通过建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寻求实现非歧视和自由化的目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本来仅仅设想作为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临时安排。1947年通过协商签署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作为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的商业政策相联系的一个暂时协议。有所区别的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中更多地反映了大国的意志,而在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则对发展中国家作了不少让步。由于这种暂时的性质,各国政府也仅仅只是“临时地”接受协定的条款,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没有成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协定本身既未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作为一个组织,也未谈到成员国的概念(Dam, 1970, p.335)。

虽然开局不利,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50年代中期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从一个仅仅为签署国提供“共同行动”的多边协定转变为新的国际贸易机制的中心。由于美国国会对旨在建立自由贸易的国际组织异常敏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成功地避免了与其发生纠缠后,仍作为一个非正式的东西存在下来。的确,用大写字母书写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ies),“仅仅代表一个集体身份,从中很难看到与组织有关的特征来”(Hundec, 1975, p.46);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运作也并不是建立在中央决策和执行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可操作的非正式程序上,该程序建立在由关键参与国对代表性事情的理解上。它们明白所制订规则的意图,即使这些规则本身是含糊不清的。这种对确定性事情的理解“使得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管理者具备了解释该协定法律所需的信心与组织支持,这些法律形成了构成书面文本基础的基本政策与目标”(Hudec, 1975, p.103)。在怀特的领导下,成立了一个小而精的秘书处,除了在涉及国内政治的情况下——例如,最显著的是关于农业贸易的政策,美国一般都非常支持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致力于推进自由化的行动。

如果说国际贸易组织的失败反映了建立一项正式国际协议的困难性——这项正式协议需要得到美国的支持才是可能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成功则表明了促进霸权合作成功所需要的条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有一套适当的制度设计,着重于减少不确定性和实施分散化的协调措施,而非集中统一地执行规则,这有助于它避免与其成员国政府的权力机关进行象征性的权威竞争。此外,美国政府官员的足智多谋,美国实力的范围,以及1947年后在欧洲牢固建立起来的、以自由主义为取向的政府间所存在的一致的意识形态,都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成立提供了有益的因素。50年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效运转,说明了霸权合作是如何成功地进行运作的。

美国不但愿意支持欧洲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努力,而且也向比较顽固的欧洲国家政府施加压力,使它们在贸易自由化的路上走得更远、更快。美国霸权领导在这方面的一个最显著例子,就是美国从1949年起,劝说那些顽固的欧洲伙伴给予日本最惠国待遇。从1951年秋开始,日本在美国的支持下,就开始寻求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争取的过程是漫长而艰难的:1951年,英国仍反对日本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正式观察员;到1953年,英国才同意在不经过投票的情况下,赞成日本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55年,日本成为协定的缔约国。但是,即使在这个时候,有些占日本出口40%的成员国仍然引用协定第35条,认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条款不适用于它们与日本的关系。美国花了10年时间才帮助日本说服那些成员国不再引用第35条,这项工作直到60年代中期才在所有主要的贸易伙伴间顺利完成。

美国的政策建立在将政治与经济结合在一起的考虑上。如果日本要繁荣起来,它就需要与其他工业化国家进行贸易,因此美国的市场必须对日本的出口产品开放。考虑到政治上的必要性,其他国家对日本实施歧视性的限制就会加重美国的负担,因为其他国家不愿进口的货物就不得不由美国市场来消化。作为领导者,既然美国决定将日本保持在美国领导的体系中,它就有强烈的动机对其盟国进行劝说或施以压力,促使它们进行共同协作。所以,就如有的人指出的,“自由世界的利益”是将美国从实施自由化战略中所获的利益与将日本融入欧美政治经济体系两者结合在一起的(Patterson, 1966, pp.27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