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有限理性与自我利益的再界定(第7/11页)

在本节中,我们将考虑的两种行为模式,似乎很难从利己主义的立场来加以解释,它们分别是世界政治中覆盖在规则表面上的道德主义面纱,以及曾长期存在的不均衡的交换关系。首先,我将以理性—利己主义模型对它们加以解释,通过这一模型建立起一条论述的主线,以解释以上两种行为。这里将会显示利己主义假设的强大解释力,因为即使乍看上去像是因移情而产生的行为,仍能按利己主义被重新解释。但是,尽管如此,单凭利己主义仍不足以圆满地解释这两种行为。我无意于贬低以自我利益假设为基础的解释模式,相反,我希望考察这一解释到底具有多大的合理性,以及在政治经济的边缘地带是否存在这样一些现象,它们能够以移情性相互依赖为基础,更充分地得以解释。

视规则为道德义务

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宣扬道德价值的政府如此频繁地讨论行为者的道德义务,这是很特别的事情。国际机制的规则在这里不仅是作为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不确定性的便利手段,而且,如本书所阐释的,同时也是作为产生道德义务的原则和规则来被探讨的。政府首脑宣称将恪守这些原则和规则,而且,认为其他政府也负有遵守协议的道德义务。诚如所见,即使对于纯粹自利的国家,国际机制也有其利用价值。国际机制中的道德准则与国际法紧密相联,但是,其规范性内涵为什么又能得以发展呢?如哈特(Hart, 1961, p.226)所强调的,法律不需要以道德体系为基础,但可以通过长期自我利益的计算或其他原因而得以维持。如果理性利己主义模式能给予国际机制以圆满的解释,那么又如何解释存在于世界政治中的那层道德主义面纱呢?

对此,有人会在利己主义的基础上直截了当地加以回答。正如在第六章中所见的,即使规则并无任何道德效力,仍有可能得到利己主义行为者的遵守。因为违犯规则不仅将破坏一系列互惠安排,而且会背上违约的恶名,损害其在未来订约的能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机制中的这些规则或原则真的具有了道德内容,那么它们将会变得多么地有效!因为背弃协议将为道德所不容,一旦违约将对违约者的声誉造成更大损害,使其受苦于别人的不确定行为,这显然要比只是作为提供促进协调行为的机制要更加有效。由于在有道德义务的情况下的不确定性要更少,集团中的成员比在没有道德义务情况下更易于达成互惠性协议。一位哲学家在讨论合作问题时,和我一样,也是从囚徒困境开始谈起的,最后他总结道:“只有谨慎是不够的,对长远自身利益的理性计算本身,并不足以导致互惠协议的达成,即使达成了协议,也将难以维系”(Mackie, 1977, pp.119—120),“道德的主要内容——不论其具体形式是什么,就是义务观念的实践价值,或是一种无形的相当虚幻的联系和纽带:它可能是对任何成约都需遵守的普遍要求,也可能是各种特定的义务,如军事荣誉,对组织或对同志的忠诚等等”(Mackie, 1977, p.119)。

因此,道德可能“报偿”国家集团这个整体,也会“报偿”每个单独的国家。在艾克斯罗德的模型中,遵守道德准则的国家将被视为可资信赖的政治合作者,是可与之达成互惠协议的合作伙伴(Axelord, 1981; 1984),也就是说,如果一国把一系列原则视为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并公开承诺恪守这些原则,这将对这个国家的声誉起到一种标识作用。如果其行动准则过于被动消极——如逆来顺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那么道德主义者将被利己主义者所利用,并遭到利己主义者剥削和压榨;但是如果采取“一报还一报”的态度,这些行动准则将成为遵行者的珍贵标识。任何一个利己型的政府都可能私自抛弃道德约束,但是一旦“对等报复”的道德准则被广泛接受,那么即使再不情愿,这些国家也必须表现得仿佛它们相信这些准则一样,因为只有这样做才有利于其自身的利益。这种情况下,邪恶将向美德低头。

因此,对于世界政治中公认的道德原则,我们可以从纯粹自我利益的基础上加以解释。也许规则不会真正被视为道德义务,但是它们在公众场合中的确被认为如此。虽然这一解释简明扼要,条理分明,但总给人一种愤世嫉俗的感觉。对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代议制政府来说,很难对“真实”动机和“公众”动机加以区分。那些道德主义者,如伍德罗·威尔逊和吉米·卡特,有时也会登上权力的顶峰。的确,他们的道德主义对于选民极具吸引力。而且,即便缺少强有力道德原则支持的政府官员,也常常会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为其政策辩护,这会促使他们遵从他们所宣扬的道德信仰,以避免让人认为他们在信仰和行动上是不协调的。虔信的行为会产生虔信,正如帕斯卡尔在其著名的打赌游戏中所描述的那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