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作与国际机制(第5/7页)

国际机制的概念是复合的,因为它是在四个不同的内容上来定义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选择这些特性中的一个——特别是原则和规范或者规则和程序——作为机制的限定性特征是颇为吸引人的(Krasner, 1983; Ruggie, 1983b)。然而这种方法会在原则同规则和程序之间导致一种错误的两分法。就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规范和规则在概念的边缘地区是很难清晰地作出相互区别的。即使能够说出一种广泛含义背后的隐含规则与一种广为理解的相对专门性的运行原则之间的区别,作这样的概念界定也是困难的。规则和原则都会影响行为者的预期甚至价值观。在一个很强的国际机制中,原则和规则之间的联系极有可能是很紧密的。实际上,正是原则、规范和规则之间的紧密联系,赋予机制以合法性。既然规则、规范和原则是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根据规则是否发生变迁,作为判断机制变迁或者机制内部变迁的依据,必然具有武断的成分。

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对行为都具有禁制的含义(injunctions):它们限定着特定的行动并禁止其他的行动。它们含有义务和责任,即使这些义务和责任通过一个等级的法律体系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因此,从禁制的意义上思考机制,机制的概念就能得到较好的界定。有些禁制是影响深远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们可能发生很少的变化;在另外一个极端上,禁制也许只是技术性的,为了方便的缘故,它们的改变不会带来很大的政治和经济影响。禁制是介于下面两种情况之间的,它们非常明确和具体,以致对禁制的违背在理论上是可以识别的,其发生的变化也是可以观察到的,另外,它们还具有足够的重要性,以致它们的变化对行为者的行为和国际政治经济的特性具有独特的意义。正是这种介于两者中间的禁制含义——其在政治上是重要的但也是具体和明确的,足以使我们确定违背禁制的行为以及禁制所发生的变化——我才将其视为国际机制概念的核心内容。[2]

对国际石油机制及其禁制的简单考察,可能会帮助我们澄清这个观点。1939年前的国际石油机制是由一小部分国际石油公司控制的,它包括明显的禁制内容,诸如石油公司可以在哪里以及在什么条件下生产石油,它们应该在哪里和怎样销售石油。1928年的《红线协定》(后文将述及)反映了一种“反竞争的特质”:其基本的原则就是,竞争对体系是具有毁灭性的,而该机制的规范则是公司不应该使用此种方法来解决石油市场上的问题(Turner, 1978, p.30)。这些原则和规范在1945年以后都被保留下来,尽管由于英美石油协定(第八章将讨论)的失败,一种具有明显规则含义的政府间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反对削价的禁制含义在公司行动的惯例中比在正式的规则中得到更多的反映。然而主要行为者的预期和行为惯例强烈地受到这些禁制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满足了构成一个机制的标准——即使是很弱的机制。但是,随着石油生产国政府变得更加武断和自信,以及随着国内独立石油公司进入国际市场,这些安排崩溃了。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总的来说,这个议题领域没有机制存在,因为没有任何禁制能够被有影响势力的行为者作为义务来接受。相反,存在一种“类似拔河比赛一样的激烈的斗争”(Hirschman, 1981),各方都诉诸自助手段。石油输出国组织试图创造一种基于按比例的石油生产规则的生产者机制,而消费国则建立了一个在新的国际能源机构下的紧急石油共享体系,以抵消有选择禁运威胁的影响。

如果我们只对该机制中避免竞争的原则给予注意,我们本会看到连贯性的含义:不管处于支配地位的行为者会做什么,它们总是用各种手段对石油工业进行卡特尔化。但是这样做会使我们忽视主要的观点,也就是所发生的重大的变化。在另一个极端上,我们本来可以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非常专门和特定的安排协议上,例如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各种各样的联合投资项目或者1973年以后由石油输出国组织拟定的控制石油产量的各种条款,在这些例子中我们本应该能够注意到一个持续变动的模式。最重要的一些事件是,旧的卡特尔协议的死亡,60年代国际大石油公司地位的削弱,以及70年代石油生产国政府上升到极具影响的地位,这些重要事件的意义可能被忽视了。所以,我们只有充分注意相对具体的但在政治上具有重要后果意义的禁制性内容,不管我们称它们为规则、规范或者原则也好,这种机制的概念才能帮助我们搞清楚需要解释的那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