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

明朝开国之初,鉴于元代法律废弛、贪腐成风的现实,明太祖朱元璋有意凸显法律的作用。至洪武十七年,建三法司“贯城”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所谓三法司,指的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个相互制衡的法律机构——刑部受天下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至十八年颁布《大诰》,明代法律(刑法)大致格局初步成形。然而朱元璋建立“贯城”的微义,在于“法天”,所谓“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33]。三法司乃是天道的象征,而立法的初衷,仍然不外乎天道、德治、法律三位一体。朱元璋曾这样戒谕臣子:

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34]
又说:
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为善治乎?[35]

弹的仍然是礼法并行、仁德为主、刑罚为辅一类的老调。

更何况,统治者让法律行之于世的根本目的,在于“帝祚永固,江山一统”,更多的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一旦有所需要,政治压倒法律、权力消弭仁慈的情形必然屡屡发生。明初的重典酷刑,令人咋舌。苏州的姚润、王谟被征召不至,即被诛杀而籍没其家;胡惟庸、蓝玉两案,株连死者竟高达四万。[36]明成祖起于靖难之时,为了止谤息议,族诛绝种,无所不用其极。

不过,明代的刑罚,似乎有意将官吏与平民区别对待。对待官吏,惟用重典,频下猛药;而对待老百姓则宽容有加。所谓“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37]。这显然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在对待平民的律法方面,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留意。比如说,制定《大诰》时,朝廷就遵循法律简明、务使人人知晓的原则;再比如,为使百姓皆知律条,明了“趋吉避凶之道”,朝廷大力推进法律普及运动。朝廷甚至规定,凡是家中藏有《大诰》或通晓《大明律》的罪犯,可一定程度减刑或免刑。一时间,统治者似乎产生了“以法治天下”的冲动。而这种民众人人皆知法意的状况,在《金瓶梅》中也有反映。不论是武松、宋仁、蒋竹山、陈敬济乃至吴月娘,一旦遇到冤屈和纠纷,似乎本能地会想到依靠法律的手段去解决。

另外,《大明律》对刑讯拷问的规定十分谨严,要求案件判决必须审慎,“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38]在一般案件中,严禁使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灌鼻、钉指等手段获取口供,哪怕是用未去棱的竹片鞭打脊背、脚踝而致伤,审问者也会被问罪、充军。[39]明仁宗时,刑律方面有了许多特殊的规定,比如在“己丑诏书”定下律制,禁用鞭背、宫刑及连坐等暴酷之法。而明宣宗甚至一闻奏囚,即面色惨然,食不下咽,并亲自撰写《帝训》五十五篇,其一即是关于恤刑。

明代法律对于用刑的规定,不可谓不细密;对于防范严刑逼供,不可谓不重视。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则完全走了样。刑讯拷问的滥用,在《金瓶梅》中尤其令人胆寒。不论是作为正千户提刑官的夏龙溪,还是作为其副手的西门庆,或者如李知县、霍知县等官员,每逢犯人到庭,不问是非,不询情由,不辨曲直(用《金瓶梅》中最常用的话来表述,叫做“不由分说”),必然严刑拷打。拷讯之刑以拶指、夹棍、打板子较为多见。西门庆似乎很喜欢使用榔头(大概是木制的吧),打得犯人“胫骨皆碎,杀猪也似喊叫”。

不单是西门庆,《金瓶梅》中的绝大部分刑官都有刑讯逼供的嗜好。比如说小说的第四十七回,苗青为谋财害命,伙同陈三、翁八将主人苗天秀利刃刺死,一闷棍打入水中。后来,苗天秀的尸体从上游漂入新河口的港汊之中,当地负责承办此案的狄县丞找到尸体之后,因见不远处有座慈惠寺,即将长老等僧众拘来,先把长老一箍、两拶、一夹、一百敲,再赏给众僧二十大板,拷得口供,收入狱中,就万事大吉了。

由此可见,在《金瓶梅》中,使用刑具几乎是所有庭讯的开堂锣鼓,没有任何例外。而屈打成招,则是可以想见的最终结果。拷讯并非是审问案情的辅助手段,而是按照刑官主观意愿定案的最省事的杀手锏。如此一来,其背后的贪污或人情往来、权钱交易就可想而知了。《金瓶梅》所反映的明代中后期的法律状况可谓天昏地暗、满盘皆墨。在小说所涉及的大小案件中,没有一个案件的审判是公正的,无论是法律程序还是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