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实质

《金瓶梅》中并非无法,相反它所呈现的是一个处处有法、事事依法裁断的“法治世界”。当然,这个世界是极度荒诞、扭曲的。普通百姓懂法、讲法、依法行事的例子,在小说的情节中随处可见,不胜枚举:蒋竹山受到张胜、鲁华的构陷,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拉对方去见官;开棺材铺的宋仁,因见女儿被逼身亡,拦住尸首不让火化,要到抚按那里去告西门庆强奸;在武大郎被毒死之后,打虎英雄武松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请人写状纸去衙门告官;西门庆死后,女婿陈敬济整日上门胡搅蛮缠,弄得吴月娘担惊受怕,她的哥哥吴大舅建议告官,做一劳永逸的了断。

这种知法、懂法,对法律的信仰或幻想,与明代统治者有鉴于元代百姓昧于教化被动犯罪,从而大力推行法律普及、务使人人知晓律意的政治举措有关。《金瓶梅》中每有案件发生,围观者当即就能随口说出法律判决的刑种和刑期,与《大明律》的规定若合符节,不免令人称奇。例如,小说第八十回,西门庆死后,他那位出身于妓院的小妾李娇儿,以“弃旧迎新”为本,要从西门庆家脱身,以图改嫁。离开前,李娇儿不仅索要几十两“遮羞钱”,还要将服侍自己的两个丫头元宵和绣春一起带走,而吴月娘坚决不肯,生死不予,双方僵持各不相让。吴大舅在一旁也束手无策。小说中有“吴大舅居着官,又不敢张主”这样一句话,颇耐人寻味。吴大舅当了个穷官,其实无权无势,但若要出面袒护自己的妹妹,反而会授人以柄,徒然给人“以势压人”的口实。最后,吴月娘一句话吓退了李娇儿:“你倒好,买良为娼!”这句话的神奇效果,可能连月娘自己也未想到吧。盖因李娇儿出身娼门,而元宵、绣春则是良家妇女。吴月娘的这句话虽然普通,但它所依据的却是法律条文,背后支撑她的是法律的威严。李娇儿只能羞惭而退。

法律意识的萌动,对法律的信仰或执着,确实也反映了明代法律观念深入民间社会的普遍状况。不过,百姓对法律的信仰是一回事,而一旦到了法庭上,就是另一回事了。前文已提到,《金瓶梅》中涉及的法律判决,没有一次是公正的——这固然反映了明末法律及社会的一般状况,也与作者浓烈的愤世嫉俗和悲观主义意识有关。在地方衙门,正义得不到伸张,冤屈得不到昭雪,百姓唯一可做的,自然就是越级上访,乃至于赴京师告状。

越级上告之事例,在《金瓶梅》中多有描述。如安童告苗青一案,其结果仍然是沉冤莫雪。至于赴京师越诉,《金瓶梅》倒没有涉及。据《明史》记载,百姓因见地方司法不公,越级上访乃至进京告状的例子层出不穷。开始朝廷还虚与委蛇,派人查实复核。大概是案件数目过于庞大,到了后来,干脆就不问虚实,对凡到京师越诉的访民,一律予以逮捕,发往边关充军。事已至此,百姓可以采用的最后一个选择,大概就是将法律彻底抛在一边,依靠法律之外的极端手段,有仇报仇,有冤报冤。武松如此——他遇赦后,直接手刃潘金莲和王婆,为兄报仇;来旺如此——从徐州刑满释放后,立刻将西门庆的小妾孙雪娥拐走,作为报复。《金瓶梅》真实地反映了一般百姓从懂法、守法到反受法律戕害,并最终罔顾法律,铤而走险的全过程。

在这里,我们也许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金瓶梅》所揭示的明代社会而言,法律的实质到底是什么?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问:在《金瓶梅》中谁最需要法律?而法律事实上又在保护谁?

《金瓶梅》中最成功的“职业法官”当属提刑夏龙溪。此人以正千户提刑官的身份,与当地知县共同掌管地方刑法。官职虽然不高,但他将法庭完全视为谋取私利的场所。仅苗青一案,他从西门庆手中分得的赃款即达五百两之巨。明代官员的俸禄之菲薄,于史有载,多遭后人诟病;而另一方面,当时社会的一般状况,则是商业繁华,生活奢靡,风尚骄浮,道德荒佚。两者之间形成极大反差。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曾概括说,当时的社会,事实上已经完全为金钱所控制,所谓“金令司天,钱神卓地”。官员到了地方,莫不以官父之衣冠临天下,以胥吏之心计谋利禄,权钱交易盛极一时。夏龙溪以区区刑名小官,而要谋取暴利,不从法庭上受贿,岂有他途?

夏龙溪在千户提刑官的职位上如鱼得水,食髓知味,而朝廷对他的工作也十分满意。在一份由兵部签署的考察各地卫司官员的照会上,上峰称他:“资望既久,才练老成,昔视典牧而坊隅安静,今理齐刑而绰有政声,宜加奖励,以冀甄升。”可当夏提刑看了自己即将升官的邸报,却“大半日无言,面容失色”。他买通林真人,让其下帖,逼着朱太尉去找蔡京疏通,目的竟然是取消朝廷对他的奖励和升官的任命,仍想以正千户提刑官的职位在原来的岗位上为百姓再“服务”三年。《金瓶梅》善用反讽之笔,此为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