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6/14页)

我班上的学生在讨论了这篇文章后取得的一致看法是,多尔夫曼的故事有翔实的细节,感情饱满,但他的个人经历并不能对他的结论起到充分的论据作用,因为他的个人经历过于特殊,与大多数新移民孩子的经验或经历有很大的差距。一个人的事例如果太特殊,那就难以得出普遍性的结论。他们评估多尔夫曼用作事实证据的个人经历,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并不随便怀疑叙述细节的真实性(如多尔夫曼是否在二岁半时就记事,或住院以后就只说英语了),个人经历的证据价值并不在于每个细节的确实无疑(这与口述史或关于过去灾难的个人叙述是一样的),而在于可认同性。第二,他们撇开那些可能缺乏真实性的细节,而把注意力集中在个人叙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否具有普遍性。在说理论证中,个人经历在听话人那里是否能起到说话者所期待的论证作用,可认同性是相当重要的,说理评估时必须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一个人在说理的时候,用自己的个人经历或转述别人的个人经历作为论据,如果个人经历能被别人认同,那往往是因为别人也有过或听说过类似的经历。这样的个人经历虽然看上去许多人都有,不足为奇,但却会让听众有亲切和熟悉的感觉。具体生动的个人经历叙述同时有提高说话人可信度(ethos)和产生感染力(pathos)的作用,比泛泛而谈或抽象提及某事更具有说服力。

个人经历的论据,所起的不是逻辑意义的归纳作用,而是修辞意义上的举例证明作用。从逻辑上说,一个一个相同或相似的经历叙述(如阶级斗争年代对“旧社会”的“诉苦”),可能让人归纳出某种具有确定性的普遍结论(旧社会暗无天日)。但是,只要有反例,这样的结论就可能被证伪或推翻(因此绝对不允许任何一个人说旧社会“不苦”)。举例证明则不然,举例是为了支持一个看法,对之提出局部的证明,其目的不是为了推导出某个确定无疑的结论。

任何一个例子都是与其他相同或不同的例子并存的。它们相互并不排斥,你用一个例子来证明你的看法,别人可以用一个不同的例子来证明与你不同的看法。由于个人经历的局限性,个人经验叙述的证明都不可能是全面的,不同的例子是不能相互证伪、相互否定的。不能说,我有过某种个人经历,亲自看到听到过什么事情,你说的是与我的经历不同的事情,那就一定是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你和另一个人有不同的看法,用不同的例子证明各自的看法,你的例子可以让他看到他的看法不全面,他的例子对你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说理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取得更真实、全面、客观的共同看法。

当然,作为事实证据,个人经历叙述或转述还有一个可信度的问题。这和其他事实证据(如证词、数据、民调结果等)的可信度是一样的。对任何一个用来支持结论的事实证据,都有必要评估它是否真实、可靠。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可以看看有没有不同性质的个人叙述,能否从同一个个人叙述得出不同的解读或看法,证词细节是否有自相矛盾或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地方,取证的方式是否可靠(如民意调查提问的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造成误导),等等。一般来说,如果这类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核实,那就应该避免使用。

事实证据的讹误并不一定是因为假造事实,故意欺骗(当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从说理的相互信任原则出发,在能够证明说理者故意欺骗之前,应该先认为他是诚实的。个人经历的细节不实可能与记忆差误有关(现在已经有很多记忆心理学的专门研究),记忆差误也是口述史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有一篇题为《口述史的困境:1966如何捞出来三个老舍》的文章介绍,有三位证人都说老舍尸体是他们在渔场渔民的帮助下独自打捞的,但他们却是在同一时间(1966年8月24日清晨,其中一位记得好像应是8月23日)和同一地点(太平湖)打捞上同一个人(老舍)。如果只有一个口述,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它的真实性,但因为有三个不同的口述,我们便不能不怀疑所有这些口述的真实性,因为它们是相互矛盾的。以常识就能判断,三个口述不可能都是真的,而且有可能一个都不是真的。

当只有一种说法时,我们有时候无从怀疑;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同的说法,尽管不一定是更准确的说法,也会使得我们用存疑的态度去看待第一种说法。这就是公共生活中应该允许并鼓励不同看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由,它使得有助于进一步思考的存疑成为可能。我们在评估公共说理中的事实证据时,经常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形。在说理中出具或接受一个事实证据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有没有与之矛盾或不符的其他事实证据,这叫检查证据,也叫考虑“反方意见”(counterargument),在图尔敏模式中,这被称为“反驳”(rebuttal)。(参见第三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