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官,问法 兼替农民马随意说话(第2/3页)

我至少十次劝自己打消写这篇文章的念头,但是我不写就如鲠在喉啊!胸膛发堵啊!

联想以前从电视中看到的诸事,气愤更是强烈。

我恨不得在这篇文章里骂娘。

但骂娘总是不文明的。那就忍住不骂了罢!

然而我替农民马随意抱不平。

让我先来质问那些镇里的官:

凭什么你们拟定了只能表彰五人,就一定得按你们的“既定方针”办,多一个马随意就当然不行?

难道他救起来的就不是两条人命?

难道你们不是在做要使见义勇为之精神发扬光大的事,而是在赐给什么享受终生特殊待遇的“高级职称”?难道是在增补镇领导班子成员?难道多一个马随意反而将肯定的不利于见义勇为之精神的发扬光大么?

不就是再多颁发一份荣誉证书,再补给马随意三百元钱么?那不就是你们一顿公饭的钱么?兴许你们一顿公饭排场起来还远远不止三百元。何况马随意还只要证书也就是只要一种你们的承认不要钱!就凭他此前已救过二三十人这一点,即使那一次并没赶上也用他的方式救了两条人命,一并予以表彰应该不应该?表彰了他是不是比将他摈除在名单以外更有利于见义勇为之精神的群众教育?难道不是连群众都认为他实在很配受到表彰么?

凭什么你们一旦拟定了只有“跃入水中营救”才是表彰前提,用别的方法营救就“不算数”了呢?

这是什么逻辑?

这是从什么混账的头脑里产生出来的鬼名堂?!

以此表彰“原则”进行群众性的见义勇为之精神的教育,可笑不可笑?荒唐不荒唐?自以为是不自以为是?见义勇为断不该是一种过程的表演而最终乃是为了营救性命不是么?为了倡导此精神以任何方式营救不都是可赞的么?在来得及的情况之下充分利用器物而且事实上也达到了救命目的,不正是可予以表彰的么?难道营救火海中人倘靠了云梯由窗口接应便不够“勇为”?

如果事实上连跃入水中救起二人者,排不上表彰名单的也还多多,那么马随意被摈除在名单之外自然毫不奇怪。

但这样的人不是算上马随意总共才六名么?

如果预先不了解马随意二十余年间已救起过二三十人,那么马随意前去请求补发给自己一份证书后,对其稍加一点调查了解是不难的吧?派个办事员到他村里去打听打听不就清楚了么?

如果事情这样去做:了解之后,鉴于马随意二十年间救起过二三十人的一贯事迹;鉴于他在“那一次”毕竟也救起了二人这一事实,派个人再到村上去补发给他一份证书,不是更加证明自己们倡导见义勇为的真诚么?不是很给自己们的干部形象添分么?

然而竟不。

为什么?

还不是官本位的思想在头脑中作祟?

我们拟定了五人就五人!

我们说了“只有跃入水中”营救才配表彰,那就是金口玉言的“圣旨”!

但我倒要再问了:倘马随意本人即你们镇干部中的一位,或与什么高高在你们之上的大干部有着亲密的关系,他还会落到既救了人又遭讥笑的尴尬之境么?

但我倒要再问了:倘有一位比你们大的官,哪怕官职比你们只高半级,哪怕是以商量的态度向你们建议——对于这个马随意,还是给以表彰的好,你们仍会固执己见么?

但我倒要再问了:你们主持的若是别的大会,若有一位高于你们的干部该在名单上而没被宣报其名,该被请上台而竟被冷落台下,并且陷于了大的窘况,你们将会如何?再三再四地检讨赔礼道歉唯恐不及吧?

而一个普通农民,伤了他的自尊又怎样?哼!

这是否便是你们的心理?

我们是镇里的官,既然我们已经定了大会只表彰五人,改成六人也不是不行——但要看谁要求我们改,为什么人改——马随意,一个普通的农民,拉他的倒吧!谁管他以前救过多少人!

我们是镇里的官,既然我们已经“统一了意见”了——“跃入水中营救的才算数”,那也要看为谁修正这一前提——马随意,一个普通的农民,他有什么资格!那我们官的话还有斤两么?那我们定了的“原则”还是“原则”么?谁管他表彰会上出丑没出丑!

这难道不是你们冰冷的理念么?

你们在事后,即马随意成为败诉的原告的一年多之后么?

明明早就能意识到但自己们的面子才更重要!哪怕换一种做法一点儿也不损害你们的面子反而会使你们形象可爱些!表面上看,马随意败诉了,但你们就因而光彩了么?工作方法被裁决在“并不犯法”的界线,如此之低的水平有什么光彩的?

我还要质问一审二审法院:法律上没有条文可依,法律之外是否还有情理?法官都是只懂法理不懂情理之人么?法庭是那种只讲法理根本无视情理的地方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