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偷情种种

应该说,“偷情”这个词,实在蛮准确的。

一般地说,偷情的人,双方多少都有些情意。这情意有多有少,有长有短,有许以终身,也有逢场作戏。但即便是逢场作戏,那戏也是认真去做的。完全没有情意的是强奸,强奸却不能叫偷情。

至于“偷”字,就更准确了。偷字有两义,一指“暗地”,如偷看、偷渡;二指“苟且”,如偷生、偷安。偷情之偷,恰恰兼“暗地”和“苟且”二义而有之。因为所谓偷情,通指并非夫妇而产生爱情或发生两性关系。这种男女关系,当然见不得人,只能“暗地”而不能“公然”;当然也难以为继,只能“苟且”而无法“持久”。

事实上,不少偷情者,也只是想“苟且”一下。比如唐代维扬某巨商之妻孟氏就是。有一天,孟氏在家吟诗,一位少年忽然走了进来,说:浮生如寄,年少几何,岂如偷顷刻之欢?于是孟氏便与他私合了一回。又比如长山赵玉之女,有一天独游林间,看见一位锦衣军官,十分地潇洒英武,便感叹地说,我要是能得到这样一个丈夫,便是死也无憾了。那军官听了便说,我暂时做你一回丈夫行么?赵玉之女说,即便只做我一回丈夫,也会感怀君恩。于是两个人便在林子里做爱一次,然后高高兴兴地分手。

这就是地地道道的苟且了。在上述两例中,男女双方当事人连姓名也互不知晓,当然也不会有“天长地久”的考虑。他们或出于性饥渴,或出于性吸引,两相苟合,一而足矣,何用多余?这种并不打算长久的偷情方式,在中国古代称之为“露水夫妻”。露水存在的时间很短暂,不过只是天亮前一小会儿。太阳一出,便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所以,这种苟合,一般地说,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麻烦,除非女方不慎怀孕,或被人看见。

露水夫妻对于已婚者而言,应该说是一种最理想的偷情方式。它既能满足偷情者的某种需要(如性的需要,因配偶不在身边或受到冷落而产生的感情需要等等),又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因此,它便为那些既不愿意破坏婚姻、毁灭家庭,又确有偷情需要者所乐于使用,并把这种一次性苟合的对象称为“易拉罐式的情人”。

相对而言,“橡皮糖式”的情人就麻烦得多。

所谓“橡皮糖式”的,也就是“一粘上,就甩不开”的意思。

甩不开的原因也很多。有的是真产生了爱恋之情,难舍难分,一心希望“转正”;有的则是另有图谋,要把对方的偷情,当作狠敲一笔的“把柄”。无论何种原因,都会“一口咬住不放”,从而给当事的另一方,造成精神压力和实际困难。

“橡皮糖式”情人的共同特点,就是不想做“露水夫妻”。其最高纲领,是要对方离婚,与自己正式结合;其最低纲领,则是起码也要长期维持情人关系。但即便是这“起码”的要求,风险也很大。因为“纸里包不住火”,“没有不透风的墙”。一男一女两个人,要想长期姘居又不被人发现,几乎是天方夜谭,除非他们都有间谍特务的素质和能力,又有本事“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断更换幽会地点。事实上能做到这一点的人极少。而且,即便能做到,麻烦且不说,久而久之,也会造成心理上的许多问题。因为每变换一次幽会地点,便等于重申一次这种行为的“非法性”,也会增加一分“不道德感”。这就会给他们的偷情蒙上一层阴影。偷情本应该是两相愉悦的事,如果不愉悦,偷情干什么呢?于是,总有一天,会有一方提出:“我们老是这样偷偷摸摸的,算什么事呢?”这就必须提出一个最终的解决办法,而可选择的办法也无非三种:分手、离婚,还有一种是“一了百了”的——殉情或杀死对方。但是,如果能痛痛快快分手,那就不是“橡皮糖”了;而后两种选择的后果之严重,自不言而喻。事实上,许多罪案,均因此而起,而偷情之遭人谴责,原因也多半在于此。

由此可见,“橡皮糖式”的情人关系,是最麻烦、最危险,也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一种。因此,较之“易拉罐式”,它更引起人们的警觉。但是,“易拉罐式”的情人,毕竟可遇而不可求。它毕竟只能偶一为之,不可能成为“常规方式”,也难以满足某些人的需求。因此,有人设想一种最佳情人方式——“的士式”,也就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两相情愿,互不欠账”。不过,这种“理想”的情人,却总让人觉得有点像“应召女郎”。

看来,十全十美的办法,大概是没有的。

可惜,偷情这件事,却又从来就是屡禁不止的。

事实上,不但偷情的方式形形色色,而且偷情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有的值得同情,有的应该谴责,有的则一下子难以说清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