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如此帝国(第3/5页)

雍正还规定,严禁任何人垫付或代赔。过去追赃时,常有下属和百姓代为清偿的,而朝廷往往只要能收回银两,也就不管钱从何来。然而雍正不以为然。他说,即便下属州官县官有富裕,也只能用来造福地方,怎么可以替贪官退赃?至于士民代赔,更是混账。无非一是土豪劣绅勾结官府,想留下那贪官继续执政;二是流氓恶棍趁机敛财,借替长官还债为名敲诈百姓。因此雍正明令不准。他的板子,必须结结实实地打在贪官污吏的屁股上。

这就不但要追赔,还要抄家。元年八月,雍正采纳了通政司官员钱以垲的建议;亏空官员一经查出,一面严搜衙署,一面行文原籍官员,将其家产查封,家人监控,追索已变卖的财物,杜绝其转移藏匿赃银的可能。赃官们的罪一经核实,就把他的家底抄个干净,连他们的亲戚、子弟的家也不放过。雍正下令:“丝毫看不得向日情面、众人请托,务必严加议处。追到水尽山穷处,毕竟叫他子孙做个穷人,方符朕意。”此令一下,全国一片抄家声,雍正也得了个“抄家皇帝”的封号,甚至连牌桌上都有了一种新打法:抄家和(音胡)。

看来,赃官们真只有“死路一条”了。

可惜,在雍正时代,他们连“死路一条”都没有。雍正的政策是:死了也不放过他!四年,广东道员李滨、福建道员陶范,均因贪污、受贿、亏空案被参而畏罪自杀。雍正下令,找他们的子弟、家人算账!雍正指出,这些家伙自知罪大恶极自身难保,就想一死抵赖,牺牲性命保住财产,让子孙后代享用。因为依照人之常情,杀人不过头点地。人一死,再大的不是也一了百了。可惜雍正不吃这一套,也不管什么常情不常情,骂名不骂名。他要做的事,一定要做到位,谁也别想有侥幸心理。

不错,反腐败连死人都不放过,追穷寇一直追到阎王爷那里,表面上看起来是狠了一点。但在贪墨成风的年代,不下这样一个狠心,就刹不住贪污腐败之风。事实证明,雍正这一系列政策和对策,确实沉重地打击了贪官污吏,帝国的吏治也为之一清。雍正反腐倡廉仅仅五年,国库储银就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至五千万两。更重要的是,社会风气改变了。“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也许夸张了点,却是对雍正治国的公正评价。

我们真的要向这位满族皇帝致敬了!一件向来都虎头蛇尾的事,竟被他做得大获全胜,干净彻底。

雍正的高明,还不仅于此。

就在举国上下穷追赃款、整治贪官的同时,雍正也在思考一个更带根本性的问题:怎样才能从制度上杜绝贪墨,保住官员的清廉?

这个问题想得很深。我们知道,反腐和倡廉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倡廉比反腐更重要。没有保证官吏清廉的制度,腐败就会像割不尽的韭菜,一茬又一茬,真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于是,雍正决定进行两项重要的制度改革,那就是耗羡归公和高薪养廉。

耗羡,也就是我们前一章说到的“常例”,即火耗、米耗等等。是一种正常税收外的附加税。这是一种半公开、半合法的贪污,弊端甚多又取消不得,连康熙皇帝也只好睁只眼闭只眼,随他去。但雍正不肯含糊,决心改革。他的办法,就是耗羡归公。具体地说,就是将过去由州官县官私征私用的耗羡,统统上缴省库,然后再由省里发给州县。表面上看,耗羡并没有免收,州县也照样拿钱,只不过多了一道手续。这种改革,有什么意义?

雍正认为意义很大。首先,耗羡归公,就像今天的“费改税”一样,是为耗羡正了名,也为耗羡作了规范。过去,耗羡名不正言不顺,又不能不收,结果是乱收乱摊派。国家得不到一分钱的好处,老百姓却加重了负担,于国于民都不利。现在,耗羡归公了,国家便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规范(主要是规定提取的比例),而州官县官因为多收无益(反正只能从省里领到规定的数额),就不会再乱摊派。这样,老百姓并没有加重负担,国家却得到了好处,于国于民都有利。

其次,端正了上下级的关系。过去,征收耗羡的,是州官县官。支配这些附加税的,也是州官县官。他们的上司,既无从征收,更无权支配。当然,州官县官收了耗羡,也要分送上司,结果上司反倒成了靠州县养活的人。这样一来,就势必造成一个严重后果,即“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参”。也就是说,州县的贪墨会越来越猖獗,而上级的监察反倒越来越疲软。为什么呢?拿了人家的手软么!

耗羡归公以后就不一样了。州县征求耗羡,不过是完成任务;上司发还耗羡,也不过是发放津贴。对于双方来说,都不是“红包”。既然不是红包,也就没有人情,该怎么着就怎么着。州县既不敢借口孝敬上司而加重盘剥,上司也可以理直气壮地管理下级。所以,耗羡归公虽然麻烦一点,却不是多此一举。这就是雍正所说的:“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乎!”颠倒一下,大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