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司法

司法官必须记住,他们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制定和颁布法律。要不然的话,就会像罗马教会一样,借口阐明《圣经》而不拘泥于《圣经》,做了许多补充和修改,把一些没有根据的条文公布于世,并且假托古风,创立新法。

司法官应当学识丰富胜于灵活机智,应当严肃恭敬胜于巧言善辩,应当深思熟虑胜于满怀信心。

尤其重要的,为人正直是司法官必备的素质。犹太法律说:“移动界碑者将受到诅咒。”(出自《旧约·串命记》第27章第17节。)移动一块界碑尚且有罪,那么不公正的司法官把土地和产业判错,就是移动界碑中的罪魁祸首了。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犯案危害更大,因为以往的案例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因此,所罗门说:“正义的人在恶人面前败诉,就如同泉水被搅浑了,井水被污染了。”(出自《旧约·箴言》第25章第26节。)

司法官的职权跟原告、被告、辩护律师,以及下至下属的司法人员,上至君主和国家,都有密切的关系。

首先谈一谈控诉双方及其案由。《圣经》上说:“有人把审判变成苦艾。”(出自《旧约·箴言》第25章第26节。)实际上不光是变成苦艾,还变成了醋,因为不公正的判决把它变苦,迟迟拖延也会使它变酸。因为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震慑暴力和欺诈,暴力一旦公开,就会变本加厉,而欺诈在未被揭露时更为有害,迟迟不判就是容忍作恶。法官必须分清轻重缓急,那些口舌之争的案子不妨当做法院吃得过量,一吐为快。司法官应当为公正的审判做好准备,就像上帝为了铺平道路而填高溪谷、移动山陵(出自《旧约·以赛亚书》第40章第4节。)一样,因此,诉讼任何一方如有恃强凌弱、恶人告状、巧取豪夺、互相勾结、倚仗权势、巧言狡辩的,就得看司法官的才能了,如何使受不公者得到公平,把他的判决栽种在平整的土地上。

“擤鼻子太猛必定会出血。”(出自《旧约·箴言》第30章第33节。)榨葡萄汁的机器如果用的材料太硬,榨出来的酒就会苦涩,就会尝出葡萄核的味道来。因此,司法官解释法律条文不要过于僵硬,不能牵强附会地进行推断,因为法律的惩罚是最严厉的惩罚。特别涉及刑法,更要小心,因为刑法的目的在于震慑,不要把它变得过于严厉。当然也不能像《圣经》上所说,只是让有罪的人淋上一场阵雨而已。《圣经》上说:“他向他们降雨,有如罗网一样。”(出自《旧约·诗篇》第11章第6节。)因此,刑法的条文,如有年久失效的或者不适合当时情况的,贤明的司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就要对它们加以限制。“司法官的职责是既要审判案件的事实,又要审判案件发生的时间背景等。”在生死攸关的大案中,司法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既执法公正,又不忘仁慈,把一只严厉的眼睛盯着案子,把另一只仁慈的眼睛放在人犯的身上。

第二,谈谈辩护律师或法律顾问。耐心和慎重地听审是司法官的一个基本职责。一个多嘴多舌的司法官决不会是一件音调和谐的乐器。如果一个司法官想先发现审判过程中审判席上能听到一些什么说法;或者显得过于自负,过早打断证人或辩护人的说话;或提出种种问题总是阻止审讯,这些对一个司法官来说,都是很不得体的做法。司法官在听审时的职能有四个方面:审定证据;控制审案时间,阻止重复,阻止不得要领的说话;概括、选择和对照双方主要的论点;作出判决。凡是超出以上职能的都属于多余,不是出于炫耀自己、夸夸其谈,就是没有耐心听审,要不然就是司法官记忆力不行,或者缺乏持久而均衡的注意力。有一件事情很奇怪,我们往往看到一些胆大的辩护人风头盖过司法官。而司法官坐上这个位子,就是要扮演上帝这个角色的,那么他就应该约束放肆的人而善待温良的人。但是更奇怪的是,司法官居然有明显宠信的人,这只能造成诉讼费用的成倍增加,旁门左道的嫌疑沸沸扬扬。辩护人如果把案子的进程掌握得很好,辩护也十分公正时,司法官出于自己的责任,理应对他们做一些好评和称赞,特别是对诉讼不利的一方更应如此。因为这样使他们在委托人面前维护了他们的信誉,也打击了那些办案自以为是的辩护律师。同样,对那些巧言强辩、有重大疏忽、证据不足、强求施压、强词夺理的辩护律师,司法官也有责任给予公开的委婉的申斥。辩护人不得在法庭上顶撞司法官,在司法官作出判决后也不得扬言要重新提出诉讼。但是另一方面,司法官也不得中途退庭,借口辩护人的论点有问题,或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