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传新读(第2/3页)

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学谢聪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园人)外,还有李政一(台南人)、刘辰旦(台南人)、吴忠信(台南人)、郭荣文(台南人)、詹重雄(台北市人),他们都是我不认识的,在起诉书上都是所谓爆炸案的凶手。他们被警总保安处吴彰炯少将主持的刑求,都比我重。他们都受到各种苦刑,包括灌汽油、坐老虎凳、背宝剑、三上吊、摇电话等等在内。这样子长年逼供与迫害,最后取得的自白,其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们被捕后一年,才准与家属会见,才准与律师会见(我没请律师)。换句话说,在漫长的非法羁押里,吴彰炯少将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刑求逼供,并且不虞人犯外伤。因为受伤后,有足够的时间去养得毫无痕迹。就这样,一年以后被移送军法处审判时,李政一等自然人人喊冤,详述被刑求取供的经过。可是判决下来的是:

被告李政一等人主张之刑求逼供一节,经本部先后传讯保安处、警务办案人员何洪才、季贵成等人到庭具结作证,均坚决否认有非法取供之情形。且据保安处1971年11月22日堡处字第5100号函复本部军法处亦称,经查并无刑求情事。按被告等均在军事检察官侦查中供认犯罪事实,历述如绘,经核属实,复无提出被刑求逼供具体事证,可资证明,所辩均不足采。

这种判决词,根本就是军法套语。因为这样子的传讯,谁会承认刑求别人呢?这样子的行文调查,哪个衙门会承认“经查‘有’刑求情事”呢?人犯被关在黑牢里、地下室里,一切隔离,一年不得见除了刑求他的以外的任何人,又何来“可资证明”的“具体事证”呢?这种传讯与行文调查,不是演戏,又是什么呢?

所以,尽管法律上规定得冠冕堂皇,事实上,所有“不正之方法”取得的自白,在国民党法官眼中都一律被采信,并且一律把被告之哀呼判为“所辩均不足采”了事。国民党法官非但这样判,并且还常常反问被告,你说你被刑求取供,但是检察官去做侦讯笔录的时候,至少检察官没刑求你呀,你为什么不在检察官的笔录中翻供呢?

对呀,为什么呢?其实为什么,答案早就有了——答案就在《史记·李斯列传》!《李斯列传》中秦二世派去查案的“御史、谒者、侍中”等官员,就是相当今日的检察官。但是,被告当时人被扣在赵高及其党羽手中,谁敢翻供呢?谁又识得检察官的真假呢?识得了,在现代一党及第的侦审一家人作业下,又有什么作用呢?

这种毫无作用,在武汉大旅社姚嘉荐命案里,我们可以看到血淋淋的活证。这命案里被告之一游全球,在惨被刑求取供后,曾出现这样的经历:

我在调查局待了五十天,只有第三天唐锦黄检察官来过一次。我说,报告检察官,我是冤枉的。他说,好,你是冤枉的,问了一点笔录就走了。

移到看守所后,唐检察官来侦讯。我又说,报告检察官,我冤枉。调查局的王琪马上当着检察官揍我,而且破口大骂:“他妈的王八蛋,叫你不要翻供你偏要翻供。”我说,我冤枉怎么不讲。王琪就跟唐检察官说,一切照以前写就是了。写完,他要我盖章,我不盖。他又打,说,你非盖不可。不得已,我只好盖。

盖下之后,检察官也就回去了,我也被还押看守所,那时调查局的人员一分钟也没离开。第二天,又把我押回调查局,又整整一个月。一回去就打,他们说,王八蛋你,你还翻供。我在调查局总共八十天,到正式公开审判的前几天,他们才把起诉书给我。(1984年1月21日黄怡录音访问)

据游全球告诉我,他在检察官面前翻供,调查局的干员一边打还一边说:“他妈的,冤枉也要冤枉到底啊!你翻供是什么意思啊!太不够朋友了!我们说你犯罪,你就犯罪;说你不犯,你就不犯。我们叫法官怎么判,他们就怎么判,你翻供有个屁用啊!别忘了我们是谁,我们是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啊!”

人犯可以沦落到在检察官面前被严禁翻供、被骂被打,检察官可以沦落到敬陪末座躬逢其盛——这种情况下,什么自白又写不出来呢?

国民党的自白认定方法是,被告的自白非有确实反证,得推定为出于任意性。这和采彻底的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人本无罪”原则——对于被告在审判外的自白,推定为非任意性的情形——完全相反。这样的恶法不改正,刑求取供的惨事,必然永远不会停止。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已经明定,自白不许采为证据。无论自白是否真实,一律没有证据能力,这才是根本的釜底抽薪的初步。当然国民党纵使做到这一初步,也不是就停止了刑求,只是在刑求取供上应该使小百姓少一点自我作践。当然追根究底,还是赵高及其党羽的问题。这种“指鹿为马”的宦竖小人不消灭,中国是永远没有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