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雏妓哲学家》的后面(第5/5页)

五、《李敖入狱记》

条件是:稿费从优,用真名,不可删改。至于发表在何处,请你做最好的判断。(稿费请直汇峰松的小心肝翁金珠,永和市仁爱路269号三楼。)

我代峰松偷运出文章,内情与方式颇为曲折,目前不能公开,只能在编者按中提到是李敖偷运出来的就好了,你以为如何?(不提也可以,但提可以增加戏剧效果与传播性、好奇性。请你斟酌。)

敖之

1982年2月14日

这些决定和心意,我都发表出来,为了纪念峰松和我的一段共患难之情,为了峰松的许多心血没有白费,也为了向我这位牢中的老朋友致敬。

198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