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重农主义即政治经济学中把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唯一(第3/7页)

不生产阶级,即商人、工匠、制造业工人的阶级,是由其他两个阶级——土地所有者阶级及耕作者阶级——维持与雇佣的。这一阶级工作的材料,由他们供给;这一阶级的生活资料基金,由他们供给;这一阶级在工作时所消费的谷物和牲畜,亦由他们供给。不生产阶级一切工人的工资以及他们一切雇主的利润,最终都需由地主及耕作者支付。这些工人和这些雇主,严格地说,是地主和耕作者的用人。他们与家仆的区别,仅为一在户外工作、一在户内工作。这两种人依赖同一主人出资来养活。他们的劳动,都是不生产的,都不能增加土地原生产物总额的价值。它不但不能增加这总额的价值,还是一种必须从这总额中支付的支出。

不过,对于其他的阶级,这个不生产阶级,不仅有用,而且是大大有用。有了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地主与耕作者才能以少得多的自己劳动的产物,购得他们所需的外国货物及本国制造品。要是他们企图笨拙地不灵巧地亲自输入或亲自制造这些东西,那就要花大得多的劳动量。借着不生产阶级的帮助,耕作者能专心耕作土地,不致为其他事务分心。而专心的结果是,耕作者所能生产的产品便更多了。这样就能够充分补偿他们自己和地主雇佣并维持这一不生产阶级所费的全部费用。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就其本身性质说,虽是完全不生产的,但间接有助于土地生产物的增加。他们的劳动,使生产性劳动者专心于原有职业,即耕作土地,因而增进生产性劳动者的生产力。耕耘这一业务,往往由于不以耕耘为业的人的劳动,变得更简易,变得更好。

就任何一点说,限制或阻害商人、工匠及制造业工人的产业,都不是地主及耕作者的利益。这一不生产阶级越自由,他们之间各种职业的竞争越激烈,其他两个阶级所需的外国商品及本国制造品,就将以越低廉的价格得到供给。

压迫其他两个阶级,也不可能是不生产阶级的利益。维持并雇佣不生产阶级的,乃是先维持耕作者再维持地主以后留下来的剩余土地生产物。这剩余额越大,这一阶级的生计与享乐,必越得到改进。完全正义、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确立,是这三个阶级同臻于最高度繁荣的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秘诀。

在荷兰和汉堡那样主要由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这一不生产阶级构成的商业国家中,这类人也是由地主及土地耕作者来维持和雇佣的。但其中只有一个区别,即这些地主与耕作者大部分都离这些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非常远,换言之,提供后者以工作材料和生活资料基金的,乃是其他国家的居民和其他政府的人民。

但这样的商业国,不仅对其他各国居民有用,而且大大有用。其他各国居民,本应在国内找到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但由于国家政策的某种缺点,不能在国内找到他们。有了商业国,这种极其重要的缺陷,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填补。

对此等商业国的贸易或其所供给的商品征课高关税,以妨害或抑制此等商业国的产业,决不是有田地的国家——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利益。这种关税,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势必减低用以购买商业国商品的它们自己土地的剩余生产物或其价格的真实价值。

这种关税的唯一作用是,妨害此等剩余生产物的增加,从而妨害它们自己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反之,准许一切此等商业国享有贸易上最完全的自由,乃是提高这种剩余生产物价值,鼓励这种剩余生产物增加,从而鼓励国内土地改良及耕作的最有效方策。

这种完全的贸易自由,就以下一点说,也是最有效的方策。它在适当的时间,供他们以国内所缺少的工匠、制造业工人及商人,使得他们在国内感到的那种最重要缺陷,在最适当最有利的情况下得到填补。

土地剩余生产物不断增加,到了相当时期,所创造的资本,必有一部分不能按普通利润率投在改良土地或耕作土地上。这一剩余部分,自会改用于在国内雇佣工匠与制造业工人。国内的工匠与制造业工人,能在国内找到他们工作的材料和生活资料基金,所以,即使技术与熟练程度远不如人,亦能立即与商业国同类工匠及制造业工人,以同样低廉的价格,做成他们的产品,因为此等商业国同类工匠与制造业工人,必须从很远很远的地方运来所需的材料与生活资料。而且,在他们的技术与熟练程度改进了的时候,他们很快就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产品。于是,此等商业国的工匠与制造业工人,将在那些农业国的市场上遇到竞争者,不久以后,就不得不贱卖,被赶出市场。随着技术与熟练程度的逐渐改进,此等农业国制造品的低廉,将使其制造品在适当时期,推广到国内市场之外,即推销于许多国外市场,并在那里,按同样的方式,逐渐把此等商业国的许多制造品排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