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论重农主义即政治经济学中把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唯一(第2/7页)

所谓土地费用,即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费用,在这种学说中,亦被尊称为生产性费用。此等费用的全部及资本的普通利润,在还未通过增高的地租完完全全还给地主以前,这增高的地租,应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教会不应课以什一税,国王亦不应课以赋税。不然,就会妨害土地的改良,从而妨害教会自身的什一税的未来增加,也妨害国王自身的赋税的未来增加。因为在良好状态下,此等土地费用,除了再生产它自身全部价值以外,还能在若干时间以后,使纯产物再生产出来,所以在这种学说中,它亦被称为生产性费用。

在这种学说中,被称为生产性费用的,就只有这三种,即地主的土地费用、农业家的原始费用及每年费用。其他一切费用,其他一切阶级人民,即使一般认为最生产的那些人,亦因为这个缘故,被视为是完全不生产的。

按人们一般的见解,工匠与制造者的劳动,是极能增加土地原生产物的价值的,但在这种学说中,工匠和制造者却特别被视为完全不生产的阶级。据说,他们的劳动,只偿还雇佣他们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这种资本乃是雇主垫付给他们的原材料、工具与工资,是被指定用来雇佣他们,维持他们的基金。其利润乃是被指定用来维持他们的雇主的基金。他们的雇主,垫付他们工作所需的原材料、工具及工资,也同样垫付他自己以维持用所需的费用。他所垫付的这种维持费,通常和他在产品价格上所希冀的利润成比例。倘若产品价格不够偿还他为自己而垫付的维持费,以及为劳动者而垫付的原材料、工具与工资,那他就显然没有偿还他所投下的全部费用。所以制造业资本的利润,并不像土地的地租一样,是还清全部费用以后留下的纯产物。农业家的资本,像制造者的资本一样,给资本所有者提供利润,但农业家能给他人提供地租,制造者却不能够。所以用来雇佣并维持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费用,只延续——如果可以这样说——它自身价值的存在,并不能生产任何新的价值。这样,它是全无生产或不生产的费用。反之,用来雇佣农民或农村劳动者的费用,却除了延续它本身价值的存在,还生产一个新的价值,即地主的地租。因此,它是生产性费用。

商业资本和制造业资本,同样是不生产的。它只能延续它自身价值的存在,不能生产任何新价值。其利润,不过是投资人在投资期间或收得报酬前为自身而垫付的维持费的补偿,换言之,不过是投资所需费用的一部分的偿还而已。

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对于土地原生产物全年产额的价值,不能有什么增加。诚然,他们的劳动,对于土地原生产物某特定部分的价值,确有很大的增加,但他们在劳动时要消费原生产物其他部分。他们对这部分的消费,恰好等于他们对那部分的增加。所以,无论在哪个时间,他们的劳动,对全部的价值,也没有一点儿的增加。例如,制造一对花边的人,有时会把仅值一便士的亚麻的价值,提高到三十镑。乍看起来,他似乎把一部分原生产物的价值增加了约七千二百倍,但其实,他对原生产物全年产额的价值毫无所增。这种花边的制造,也许要费他两年劳动。花边制成后,他所得的那三十镑,只不过补还这两年他给自己垫付的生活资料罢了。他每日、每月或每年的劳动,对于亚麻所增加的价值,只不过补偿这一日、一月或一年他自身消费掉的价值。所以,无论在什么时候,他对土地原生产物全年产额的价值,都没有一点儿的增加。他继续消费的那部分原生产物,总是等于他继续生产的价值。被雇在这种费用多而又不重要的制造业上的人,大部分都是非常贫穷的。这种现象,可使我们相信,他们制造品的价格,在普通场合,并没有超过他们生活资料的价值。但就农业家及农村劳动者的工作来说,情形就不相同了。在一般情况下,他们的劳动,除了补还他们的全部消费,和雇佣并维持工人及其雇主的全部费用外,还继续生产一个价值,作为地主的地租。

工匠、制造业工人、商人,只能由节俭来增加社会的收入与财富,或按这种学说的说法,只能由克己,即自行剥夺自己生活资料基金的一部分,来增加社会的收入或财富。他们每年所再生产的,只是这种基金。所以,倘若他们每年不能节省若干部分,倘若不能每年自行剥夺若干部分的享受,则社会的收入与财富,就丝毫不能因他们的劳动而有所增加。反之,农业家及农村劳动者却可享受其自己生活资料基金全部,同时仍可增加社会的收入与财富。他们的劳动,除了给自己提供生活资料以外,还能每年提供一种纯产物;增加这种纯产物,必然会增加社会的收入与财富。所以,像法国、英国那样以地主和耕作者占人民中大部分的国家,就能由勤劳及享乐而致富。反之,像荷兰、汉堡那样以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占人民中大部分的国家,却只能由节俭与克己而致富。境况如此不同的国家,利害关系也极不相同,所以普通国民性也极不相同。在前一类国家中,宽大、坦白和友爱,自成为普通国民性的一部分。在后一类国家中,自会养成狭隘、卑鄙和自私心,厌恶一切社会性娱乐与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