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限制能在本国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第4/7页)

即使是外国谷物的输入,也不能对大不列颠农场主的利益有多大影响。谷物是比家畜肉笨重得多的商品。四便士一磅的家畜肉和一便士一磅的小麦一样昂贵。甚至在大荒年,输入的外国谷物为数也不多,可消除我国农民对外国谷物自由输入的恐惧。根据见闻广博的谷物贸易研究者的论文,平均每年输入的各种谷物量,总共不过23728夸特,只达本国消费额五百七十一分之一。但由于谷物奖励金在丰收年导致了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出,所以在歉收年,必然导致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容许的输入。这样一来,丰收年的多余不能弥补歉收年的不足。由于平均输出量,必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所以平均输入量,也必因这种奖励金而增大,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需要输入的程度。要是没有奖励金,那么输出的谷物将比现在少,因此逐年平均计算,输入量也许亦比现在少。谷物商人,即在英国及他国间贩运谷物的人,将因此而失去许多生意,遭受很大损失,但就乡绅和农场主来说却不会遭受什么损失。所以我曾说,最希望奖励金制度继续实行下去的人,不是乡绅与农场主,而是谷物商人。

在所有人中,乡绅与农业家算是最少有恶劣的垄断思想的人,这是他们的光荣。大制造厂企业家,如果发觉附近二十英里内新建了一个同种类工厂时,便会惊慌起来。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的荷兰人,规定在那城市周围三十里格(长度单位)内,不许建设同类工厂。相反,农场主与乡绅,却通常愿意促进邻近各田庄的开垦与改良,而不是加以阻止。大部分制造业,都有要保守商业秘密,而他们却没有什么秘密,如果他们发现了有利的新方法,他们一般都欢喜把这方法告诉他们邻人,而且尽可能地来推广。老伽图曾说:Pius Questus,stabilissimusque,minimeque invidiosus;minimeque malecogitantes sunt,qui in eo studio occupati sunt.(这是最受人尊敬的职业,从事于这种职业的人,生活最为稳定,最不为人忌恨,他们也最没有不满之念)设法取乡绅与农场主,散居国内各地,不易于结合,商人与制造业者,却集居于城内,易于结合。他们都沾染城市所盛行的专营同业组合的习气,他们一般取得了对各城市居民的那种排他性的专营特权,自然竭力没法取得违反所有同国人的专营的特权。保障国内市场独占、限制外国货物输入的方法,似乎就是他们的发明。乡绅和农场主,忘却他们所应有的慷慨大方,也许是模仿商人和制造业者,又发现他们常常压迫自己,因此也要求谷物及家畜肉供给的独占权。至于自由贸易对他们利益的影响比对商人和制造业者利益的影响少得多这一问题,他们也许没花工夫去考虑。

以永久性的法律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输入,实际上等于规定,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一般只在下述两种场合是有利的。

第一,为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英国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有多少海员与船只。所以,英国的航海法,当然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收取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了。航海法的规例,大体如下:

(一)凡与英国居留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英国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必须为英国籍臣民,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

(二)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为该国人民)输入英国,但由后一类船舶输入,必须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若由其他船舶输入,则处以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惩罚。此法令颁布时,荷兰人是欧洲最大的运输商(现在仍是)。但这法令公布后,他们被排挤出英国之外,再不能把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输入我国了。

(三)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许由出产国船舶输入,连使用英国船舶运送也在禁止之列,违者没收船舶与其所载货物。这项规定,可能也是专为荷兰人而设。荷兰那时,像现在一样,是欧洲各种货物的中心市场,有了这个规定,英国船舶就不能在荷兰起运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了。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油、鲸脂,非由英国船捕获及调制,在输入英国时,需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那时欧洲以捕鱼为业供给他国的,只有荷兰人,现在仍主要是荷兰人。有了这个条例,他们向英国供货时,就需缴纳极重的税了。

这项航海法制定时,英、荷两国虽实际上没有战争,然而两国间的仇恨已达顶点。这仇恨在制定这法律的长期议会统治时期已经开始,不久在护国公统治时期及查理二世王朝的荷兰战争中爆发了出来。所以,这个著名法令的某些条目很可能是从民族仇恨出发的。但这些条目却明智得如同深思熟虑过一样。当时的民族仇恨,以削弱唯一可能危害英国安全的荷兰海军力量为其目的,这和经过最冷静的深思熟虑所想出来的正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