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于我不利的那些国家的几乎所有货物进口施加的特别限制

第一节 从重商主义的原则看这些限制的不合理

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金银量的第二个方法,是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于我国不利的那些国家的几乎所有货物的进口加以特别限制。例如,西利西亚的细麻布,只要缴纳了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英国,供英国国内消费;但对法国的细葛布及细麻布则禁止进口,只能在伦敦港存入客栈以待出口。法国葡萄酒输入所须负担的税,也比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国家的葡萄酒重。依照1692年所谓的进口法,一切法国商品,都需缴纳其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但其他各国的货物所纳的税,却大部分要轻得多,很少超过百分之五。诚然,法国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不在此限,但此等商品,却依照别项法令或同一法令的特殊条款,缴纳别种重税。1696年,又认为此百分之二十五的税,还不够阻止法国商品输入,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货物再征收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同时对法国葡萄酒每桶征收新税二十五镑,对法国的醋每桶征收新税十五镑。法国货物从未免税,上面列举的各种货物或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那些一般补助税或百分之五税。要是把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也计算在内,那就一共有五种补助税。因此,在这次战争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也需负担百分之七十五的税。对大部分货物来说,这样重的税无异于禁止进口。我相信,法国也针锋相对地以同样重的税,加在我们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虽然我不知道它所征收的税具体重到什么地步。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的一切公平贸易,现在法国货物运至英国,和英国货物运至法国,主要都靠走私。我在前章所考察的那些原则,起源于私人利益和垄断精神;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各项原则,则起源于民族偏见和敌对精神。因此,可以预料,我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间自由通商的结果,贸易差额确对法国有利,我们亦不能因此便断言,那样一种贸易将对英国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断言,英国全部贸易总差额,将因这种贸易而更加不利于英国。如果法国的葡萄酒比葡萄牙的葡萄酒更加价廉物美,法国的麻布则比德国的麻布更加价廉物美,那么英国向法国购买所需的葡萄酒和麻布,当然比向葡萄牙和德国购买更加有利。从法国每年进口的货物的价值,固将大增,但因同品质的法国货物比葡萄牙、德意志的便宜,故全部的进口花费却会减少。即使进口的法国货物完全在英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第二,所输入的全部法国货物,有大部分可以再向其他国家出口。这种再输出,也许会带回与法国全部进口货物原始成本价值相等的收益。人们常说的东印度贸易,对法国贸易也可适用。就是说,东印度货物虽然大部分是用金银购买,但将其中一部分货物再出口,所带回来的金银,比全部货物的原始成本还多。现在,荷兰最重要贸易部门之一,就是将法国货物贩运到欧洲其他各国。英国人喝的法国葡萄酒,也有一部分是由荷兰及西兰岛秘密输入的。如果英法间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在输入时缴纳与欧洲其他各国同样的税,并在输出时退税,那么英国可能就会分享到对荷兰来说十分有利的贸易的好处。

第三,也是最后,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何国有利,或者说哪国的出口价值最大。关于这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根据由个别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民族偏见和敌对情绪。在这种场合,人们往往使用两个标准,即关税账簿与汇兑情况。由于关税账簿对各种商品评价的,有大部分不准确,所以现在大家都认为那是很靠不住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形,恐怕也是同样不可靠。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时,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了;反之,若巴黎汇票需在伦敦贴水时,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没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因此,伦敦必需以一定的货币送往巴黎补足差额。因为输出货币既招危险,又很麻烦,并需支付费用,所以代汇者要求贴水,汇兑人亦需支付贴水。据说,这两个都市间,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彼此间商务来往普通情况的支配。由甲方从乙方的进口数额若不大于向乙方的出口数额时,则彼此间债务与债权可以抵消。但若甲方从乙方进口的价值大于向乙方出口的价值,则甲方负乙方的数额必大于乙方负甲方的数额,债权债务不能互相抵消,于是债务大于债权的方面,必须输出货币。汇兑的普通情况,既标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亦必然标示两地间出口与进口的普通情况,因为两地间债权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两地间普通进出口情况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