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限制能在本国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

以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办法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够生产的货物,国内从事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便多少可以确保国内市场的独占。例如,禁止从外国输入活牲畜和腌制食品,英国牧畜业者就确保了国内肉类市场的垄断。在一般的丰收年对谷物输入收取高额关税,就给予谷物生产者以同样的利益。禁止外国毛织品的输入,同样有利于毛织品制造业。丝绸制造业所用的材料虽全系产自国外,但近来也已取得了同样的利益。麻布制造业尚未取得这样的利益,但正在大踏步向这一目标迈进。还有其他许多种类的制造业同样地在英国完全取得了或几乎取得了不利于同胞的垄断权。英国所绝对禁止输入或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输入的货物,其种类之繁多,大大超出了不熟悉关税法的人的想象。

这种国内市场的独占,对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往往给予很大的鼓励,毫无疑问,在此情况下,往往使社会劳动和资本的大部分转用到这方面来。但这办法会不会增进社会的全部产业,会不会引导全部产业走上最有利的方向,也许并不是十分明显。

社会全部的产业决不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工人人数必定和他的资本成某种比例,同样,一个大社会的一切成员所能继续雇用的工人人数,也一定同那个社会的全部资本成某种比例,决不会超过这个比例。任何商业条例都不能使任何社会的产业量的增加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只能使本来不纳入某一方向的一部分资本转到这个方向来。至于这个人为的方向是否比自然的方向更有利于社会,却不能确定。

每个人都不断地竭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第一,每个人都想把他的资本投在尽可能接近他家乡的地方,因从而所支持的国内产业也就会尽可能的多,如果这样做能使他取得普通的资本利润,或者不太少于这种利润。

所以,如果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每一个批发商自然宁愿经营国内贸易而不愿从事对外消费贸易,宁愿从事对外消费贸易而不愿经营运送贸易。投资对外消费贸易,资本往往不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但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却常在自己的监视之下。他能够更好地了解所信托的人的品性和地位,即使偶然受骗,也更清楚地了解寻求赔偿的本国法律。至于运送贸易,商人的资本可以说分散在两个外国,没有任何部分有携回本国的必要,亦没有任何部分受他亲身的监视和支配。譬如,一个阿姆斯特丹商人从康尼斯堡运送谷物至里斯本,从里斯本运送水果和葡萄酒至康尼斯堡,他通常必须将资本的一半投康克尼斯堡,另一半投在里斯本。没有任何部分有流入阿姆斯特丹的必要。这样的商人自然应当住在康尼斯堡或里斯本,只有某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才会住在阿姆斯特丹。然而,由于远离资本而感到的不放心,往往促使他把本来要运往里斯本的康尼斯堡货物和要运往康尼斯堡的里斯本货物的一部分,运往阿姆斯特丹,虽然这样做要支付双倍装卸费用,以及一些关税和税捐。但为了亲自监视和支配一部分资本,他自愿担负这种特别的费用。也正由于这样的情况,运送贸易占相当份额的国家才通常成为通商各国货物的中心市场或总市场。为了免除二次装卸费用,商人总是尽量设法在本国市场售卖各国的货物,从而尽可能使运送贸易变为对外消费贸易。同样,经营对外消费贸易的商人,当收集货物准备运往外国市场时,总会愿意以均等或几乎均等的利润尽可能在国内售卖货物的一大部分。当他这样尽可能地使对外消费贸易变为国内贸易时,他就可以避免承担输出的风险和麻烦。这样一来,要是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本国就是每一国家居民的资本不断绕之流通的中心,虽然由于特殊原因,这些资本有时从那中心被赶出来,在更遥远地方使用。可是,我已经指出,投在国内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对外消费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必能推动更大量的国内产业,使国内有更多的居民能够由此取得收入和就业机会。投在对外消费贸易上的资本,同投在运送贸易上的等量资本相比,也有同样的优点。所以,在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每个个人自然会运用他的资本来给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援助,使本国尽量多的居民获得收入和就业机会。

第二,每个人把资本用以支持国内产业,必然会努力引导那种产业,使其生产物尽可能有最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