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主义急流涌动(第3/6页)

胡传胜认为,当时为暴力辩护的傅斯年、罗家伦、陈独秀等人的民粹主义言论是极其恐怖的。罗家伦说:“这次学生虽然没有把他们一个一个的打死,但是把他们在社会上的偶像打破了!以后的社会制裁,要更多哩!”陈独秀说:“对于社会与国家的黑暗,由人民直接行动,加以制裁,不诉诸法律,不利用特殊势力,不依赖代表。因为法律是强权的护身符,特殊势力是民权的仇敌,代议员是欺骗者,绝不能代表公众的意见。”胡传胜赞同梁漱溟与胡适。当时梁漱溟说:“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言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于他。纵然是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做得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胡适说:“现在学生会议的会场上,对于不肯迎合群众心理的言论,往往有许多威压的表示,这是暴民专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精神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可以自由发表。”

胡传胜说,公民社会得以成立的条件是,法律秩序高于或优先于政治秩序,这是政治文明的保证,否则,政治上互相冲突的群体就会陷入混战。五四游行者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对决策者进行指责,但他们并不具有实施暴力的合法依据。如果认为游行者就是民意代表,他们的要求就是最好的法律,他们说政府如何构成就应该如何构成,那么这不是说理,而是强制。其结果必然是谁能打谁获胜,谁就是民意代表。这是成王败寇、改朝换代的观念,不是公民理论。当赵家楼火光升起,章宗祥被痛打时,人的尊严与自由也就被击破了。采取暴力方式,不论它有多大政治上的必要性,都是不文明的,受到危及的是政治表达本身,这是现代中国最重要的教训之一。胡传胜认为,大众的抗议,应该在游行示威和自由言论的范围内表达,超出这个范围的暴力,应负法律责任。

毋庸讳言,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湖南农民运动存在同样的问题。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农会权力无上,不许地主说话,动不动捉人戴高帽子游乡,将地主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湘潭的晏容秋,则是农民和各界人民强迫县长同意从监狱取出,由农民自己动手枪毙的。宁乡的刘昭,是农民直接打死的。酸陵的彭志蕃,益阳的周天爵、曹云,则正待‘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判罪处决。”“土豪劣绅的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也可以踏上去滚一滚。”5

这种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滥施私刑强夺别人生命的民粹暴力,只能导致社会退步和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最近,秦晖在《历史的启迪:再谈俄国的改革与革命》一文中说:“中国的地主(指构成地主中绝大多数的平民地主)是上千年土地私有制下自然形成的,其土地基本来自继承与购买,靠强夺公产形成的权贵地主很少。”6对于这种产权关系,用杀人抢夺的“砸烂”办法无偿剥夺推倒重来,显然不如台湾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更趋合理。作家、学者阿城曾在《收获》杂志撰文说,大规模消灭地主,等于消灭了农村精英和善于经营农业经济的企业家。另外,就小姐和少奶奶而言,假如“土豪劣绅”的小姐并未成年抑或并无犯罪事实,为什么也要“踏上去滚一滚”呢?这只能表露出性虐待意识和民粹主义攻击人性的破坏性。

自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起,左倾思想抬升走高,民粹主义也同步膨胀。除了在农村消灭私营经济之外,在城市中也一步步铲除了私营工商业,随之而来的大锅饭,排除市场竞争,乃至于在农村消除家庭功能大规模举办公共食堂,在城乡无偿征收家庭财产“大炼钢铁”,都是浓墨重彩的民粹主义。

“文革”更是民粹主义大爆发。所谓“知识越多越反动”,指知识分子是臭老九,打倒一切“学术权威”,把他们赶到农村接受再教育,派工人、农民和军人接管全国大中小学等反智主义行径;在全国普遍开展“两条道路大辩论”,“割资本主义尾巴”,彻底消灭残存个体商业,取消农村自留地,在城市中停发因公私合营赎买政策而给予私营业主的定息等极左行径,以及“全国红五类行动起来”、“打倒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砸烂公检法”等口号和运动,都是民粹主义典型表现。

当代中国的民粹主义事件

当今中国在实现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贪污腐败、贫富分化、司法不公、暴力拆迁、官黑勾结等问题,形成了有利于民粹主义滋长的土壤和气候,民粹主义再度抬头。社会上出现的毛泽东热和“文革”热,以及一些人主张的“没收房地产商的房子无偿分给最需要房子的穷人”、“无产阶级群众运动万岁”、“再来一次‘文化大革命’,打倒走资派”,就是民粹主义崛起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