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明的冲突文化信仰犯罪(第5/20页)

布瑞厄姆和他的顾问加农都是犹他州议会的议员,经过一番精心策划,两人试图通过一起案件用最高法院的审判来驳倒政府的法令。案件很简单,就是先在地方法院以重婚的罪名起诉一名男子,等法院判决这名男子有罪后再向最高法院上诉。他们坚信凭借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最高法院一定会驳回地方法院的判决,然后他们就可以通过这起案件来推动一夫多妻制度的合法化。

随后,加农选择了一名忠实的摩门教徒——布瑞厄姆的助手乔治·雷诺德作为被告。乔治·雷诺德有两个妻子,分别是玛丽·安·图登海姆和艾米丽亚·简·斯科菲尔德。1874年10月,地方政府以重婚罪起诉了乔治·雷诺德,但由于摩门教在犹他州由来已久的缘故,这次起诉甚至都没能成功立案便无疾而终。虽然联邦法律并没有强制摩门教改变自己的教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已经成为事实的一夫多妻家庭,但这显然无法满足布瑞厄姆和加农的野心。

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联邦检察官再次以重婚罪对乔治·雷诺德提起诉讼。尽管在法院下达传票的时候艾米丽亚·简·斯科菲尔德显得非常不配合,她并不愿意自己的家庭参与到这样一起案件当中。但在布瑞厄姆、加农以及乔治·雷诺德的努力下,检察官很容易就证明了乔治·雷诺德和两个女人生活在一起的事实。

1875年12月10日,陪审团一致同意雷诺德犯有重婚罪,并判处其两年监禁以及500美元罚款。得到这一满意结果后,布瑞厄姆和乔治·加农立即开始了下一步计划,那就是上诉,直到推翻原先的判决为止。但事情并没有向他们计划好的方向发展。

1876年7月6日,犹他州地区高级法院宣布支持这一判决,乔治·雷诺德的重婚罪名依旧成立。但他们并没有气馁,乔治·雷诺德继续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他们的目标就是在这里获得胜利,然后寻找到推动一夫多妻制度合法化的契机。

1878年11月14日至15日,这起轰动全美的重婚罪审判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乔治·雷诺德的辩护律师试图在法庭上为他脱罪,并指出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作为摩门教的忠实信徒,雷诺德理应享有信仰自由,所以必须推翻雷诺德犯有重婚罪的判决。

颁布于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显然律师是在寻找法律的漏洞,试图通过钻空子的方式取得胜利。

但是,联邦法院在1879年1月6日做出了最终判决,维持乔治·雷诺德重婚罪案件的原判。就这样,乔治·雷诺德终于在教派首领和自身的“努力”下,把自己成功地送进了监狱。

此后,最高法院给出了维持原判的理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确实保证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并不保护一夫多妻制度。因为基于美国历史的基本价值取向,一夫一妻制才是依法确立的婚姻制度,在美国境内生活的所有人都无权破坏这一基本原则。摩门教虽然有关于支持一夫多妻的教义,但很明显乔治·雷诺德等人错误地解读了这部分内容。教义中只是明确一个男人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并不是说一个男人必须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妻子,因此一夫一妻制度本身并不违反摩门教的教义。

【犯罪心理分析】

本案中的乔治·雷诺德就是宗教信仰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其实,这次判决的重点并不在于一夫多妻制度的危害性以及一夫一妻制度的正确性,而应着眼于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任何人都不能凭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借口来为自己违反法律的行为辩护。仔细分析一下,乔治·雷诺德的行为非常切合宗教信仰犯罪者的心理及行为特点。

首先就心理特点而言,乔治·雷诺德的认知水平明显有失偏颇。当他开始信仰摩门教的时候,就已经把教义当成了自己唯一需要遵守的准则。正如心理学家所说:“宗教信仰型犯罪在情绪上通常会表现出对其所信仰的理论、观点以及代表物的极度虔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属于偏执状态,即使明知道违背常理,也会强迫自己坚持下去。”这其实类似于迷信宣传者们所讲的“心诚则灵”。为了表现自己对于信仰的虔诚,乔治·雷诺德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试图通过自己幻想中的罪名不成立来维护自己的教义,这已经是一种错误的解读了。

摩门教的教义当中确实有“男子可以娶一个以上的女人作为妻子”这一条,但最多可以证明摩门教并不反对一夫多妻制,可是不反对并不代表绝对要求。法律宣布一夫多妻属于违法行为,并没有违背宪法中所讲的宗教信仰自由,因为摩门教的教义也并没有强迫自己的教徒必须娶两个以上的妻子,所以是否一夫多妻和对于信仰是否虔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理解较为偏颇的缘故,乔治·雷诺德把自己对于信仰错误的理解当成了自己挑衅法律的资本,自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