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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被告在警察强迫下的口供,就是为了符合这段证言。

而在公审法庭上,被告陈述自己从山根末子家出来后,是穿着鞋子沿马路朝东走的。这与他在警署作的前四次口供相一致。从第五次口供开始,这一点突然变成脱了鞋子赤脚走路,而这个转变发生在被告听了村田友子“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的证言之后。所以后来他的供述就变成了“我赤脚走在上面,发出噼啪噼啪的脚步声”。连被告用的“噼啪噼啪”这样的拟音词也和村田友子说的一模一样。

有谁会这么迷恋雨后的马路,特意脱下鞋子袜子走在上面呢?应该穿着袜子走路,脚步声才不会被路边的人家听到啊。三更半夜的脱了鞋提在手里走路,这如果让路过的人看到了,不是更让人觉得可疑吗?犯人没有理由故意弄成这种状况叫人生疑。这正是警察为了凑合证言所炮制的杰作。

同样,证言中还有这样的说法:“从脚步声中可以听出,那人的一条腿像是拖在地上的。”所以警察让当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说在逃跑时扭了脚这样的供词。从被告称第二天脚就好了的说法上,就可看出所谓的崴脚完全是编造出来的。因为警察考虑到如果照一下X光,就会发现崴脚的事纯属子虚乌有。

十一月二十一日,被告在芝田警署接受第二次审讯的供述如下:

我逃到外面(我实施犯罪后,从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时间是零点二十一二分。要是直接回宿舍,说不定路上会遇到什么人,于是我决定改变方向绕一个大圈子再回去。我沿着与山冈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树林,我就进去休息了五分钟左右,定了定神。这时,我觉得脸上火辣辣地痛,用手一摸,发现脸上出血了。那是被山根末子用指甲抓伤的。

以下为该部分在第七次口供时的供述:

我因为刚刚犯下了可怕的罪行,所以心惊胆战。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为了让自己平静下来,我走到了树林里,休息了三十分钟左右。这时我感到脸上火辣辣地痛,意识到那是被山根末子抓伤的。

被告在第二次口供中,对作案之后休息的场所有如下供述:“我沿着与山冈反向的道路走去,途中有一片树林,我就进去。”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则是:“山根末子家斜对面有一片田地,田后有片树林。为了让自己平静下来,我走到了树林里。”

还有休息的时间,在第二次口供中是:“五分钟左右。”而在第七次口供中则变成了:“三十分钟左右。”

毋庸赘言,第二次口供是被告自愿陈述的,而第七次口供则是根据第五次口供的变更而来的内容。被告在公审法庭上说,那是在警察的精神折磨和诱导式审讯下,不得已才供认的。

先假设认可被告的这一说法,以此来比较两次口供中的不同点,就会发现事实好像确实如此。即树林的地点和休息时间的变更,都是为了与住在山根末子家以东一百米处的村田友子的证言相符合。

村田友子的证言中提到:

我听到路上有人朝东走的脚步声……那脚步声噼啪噼啪的,是光着脚走在被雨淋湿的路面上的声音……这样的脚步声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但我也没多想,就又上床睡觉了……上床后,我听到客厅里的挂钟,响了一点的钟声,所以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

本辩护人实地调查了案发现场附近,从被害人的家沿着公路往东共有三处树林,每一处都在证人村田友子家的东面。最近的一处大概与证人家相距八百米。

然而,如果杀害山根末子的罪行的确是被告所为,那么这就与第二次的口供和证人“听到脚步声应该是在凌晨一点钟之前”的说法自相矛盾了。因为自第二次口供以来,被告始终供述“我逃到外面(我实施犯罪后,从被害人山根末子家逃出去),在路灯下看了一下手表,时间是零点二十一二分”。

被告当时戴的手表没有坏。是否杀人暂且不论,在犯了抢劫强奸这样的罪行之后,被告在路灯下看手表的印象肯定比平时更加深刻。也就是说,被告对于凌晨零点二十一二分的记忆不会有错。

审讯的警察也不得不认可这个时间。但是这样的话,就和村田友子的证言有出入了。村田家和被害人家间隔着田地,相距只有一百米,这个距离步行通常不要两分钟。按照被告先前的口供,那他应该是在零点二十三四分经过村田家前的公路,这与证人证词中提到在“一点钟之前”听到赤脚走路的脚步声之间有很大一段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