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秩序

1948年上半年共产党接管东北的城市和城镇,这一过程显示了曾经让国民党声名受损的缺点,共产党的干部和士兵也未能幸免。根据共产党自己的叙述,他们的军队也有相当的夺取财产行为,特别是在接管四平、吉林和鞍山的时候。而且,很多跟随部队的人员——属于医疗、卫生、后勤和通讯部门的人员,接管了工商业财产,拆除了工厂设备,运走了机器和原材料,损坏了很多设备。在一些地方,接管人员甚至卸下铁路轨道,把铁轨当成废铁,把枕木当成柴火。[1]

所有这些所作所为,或多或少地与由来已久的游击做法相一致,即:在不能永久占领的地区,把物资以“有计划有组织的方式”从那里运出来,这一做法本来适用于“军用”物品和“敌人财产”。这一习惯在1948年得到延续意味着,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拥有或管理的城市国营企业和国民党官僚资本家控制的主要产业,作为“敌人财产”受到最严重的破坏。以下两类个人拥有的工商企业也成了目标,即:积极支持国民党政府的个人;或与国民党有关的,比如为军队提供临时住所照顾伤员或诸如此类的个人。[2]

很多在战斗结束后迁入的民用机构,它们只关心自己部门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扰乱了商业和价格。城市穷人趁着战斗进行偷窃和抢劫。农民进入城市,夺取村里地主在城市的土地。接收部队并不保卫财产,而是允许人们为所欲为。[3]1948年上半年,所有被共产党军队所占领的东北城市,除了“少数几个”,都传出消息,报道了这样的违反官方政策的事件。[4]

根据官方评价,作战部队的纪律很差。他们,他们的支持部门以及后方的文职人员,都没有受到充分地约束,让他们遵守党的保护城市的政策。文武职人员依旧将占领城市看成是暂时性的事务。他们依然不明白新的局势出现了,赋予城市新的作用和重要性。1948年6月10日,中共东北局发表指示,意图就是改变这种状态。在第二年,进入中国城市和城镇的每支部队,司令员都要颁布公告,公告中均包含了相似的指示。

军事纪律

中共东北局命令将权力集中于领导者。在那个春天接收吉林和其他城市时,权力是不集中的,所以攻打任何城市的最高军队统帅从今以后将对占领的初始阶段,包括对所有党政部门和地方干部的行为,直接负责。一个城市实行军管的时间由军事统帅根据情况决定。当秩序确立起来后,军事统帅有责任把军管会转化成市政府或市委。

在攻打任何城市之前,战斗军队、后勤部门和所有文武干部要接受训导,内容是关于占领期党的政策和纪律。军队只有没收武器、弹药和其他军事物件的权力。没收物品马上要全部委托给一位官员管理,并上报最高统帅;士兵个人禁止私藏这些物资。特别禁止军队没收其他财产,不管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并命令他们阻止其他任何人这样做。后勤和服务部门同样“绝对禁止”接收任何财产。

作战部队接到授权,可以将以下人员作为罪犯抓起来:持武器的敌军,其他持武器和抵抗的人员,军事间谍和主要战犯。所有其他守法的公务员,包括当地警察,允许他们留在岗位上,且命令他们照常执行公务。在战斗后,所有部队,除了必要的维持秩序的,都要撤到城外。党、政府和其他机构接到命令,不许其成员买卖财产或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农民不准单独进入城市或城镇占有财产或逮捕嫌疑犯。[5]

这些命令构成了党在内战剩下时间占领政策的本质内容。在接收每座城市前,攻进城市的共产党军队公布了这些命令,电台也广播了同样内容,之后,它们出现在墙报和报纸上。在接管济南前,陈毅将军发表的七点临时法重申了该政策。在共产党军队占领该城市的那天,即1948年9月25日,济南军管会宣布的规定中也重申了该政策。[6]在天津和北平投降之前,林彪发表八点临时法。[7]最后,共产党军队前进到南部和西北部时,毛泽东和朱德在1949年4月25日宣布的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部约法八章中,亦重申了该政策。[8]

另外,修改了军队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用来指导农民士兵进入中国主要城市时的行为。1949年4月26日第三野战军司令部和政治部颁布了修改后的规定和要点:[9]

三大纪律

1.遵守军管会和人民政府颁布的一切法律、命令和规定。

2.遵守城市政策,保护市政府。

3.保持革命战士的节约传统。

十项注意

1.不经允许不得开枪。

2.不占民房和店铺,不扰乱剧院等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