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城市:1947—1949年(第2/11页)

据冀中区总工会的负责人陈宝玉(音)反映,至少从1945年开始,他管辖的地区也出现了相同的问题。这一年10月,冀中区工人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劳工保障法,新法令设立了过高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标准。陈指出,对于工人所有能想到的要求,该法令都试图满足,包括雇主向工人提供服装。1946年3月和9月,晋察冀边区冀中地区的职工会议同样重申必须关注工人的利益。据称,在此期间,工会干部将全部重心放在改善工人生活水平上,甚至不惜牺牲生产效率和纪律。[60]

陈宝玉还描述了工人运动中这种“错误斗争模式”引发的后果。在许多地方,非工人阶级出身的工会干部被武断地撤了职。熟练工人和学徒、工艺大师和普通工人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剥削关系的一种。熟练工人和非体力劳动的工人被视做“工人贵族”,并且不允许他们参加工会。陈指出,问题在于,工人运动的许多领导和一般干部不懂得城市劳工运动的特殊之处。他们只是将农村阶级斗争的办法直接搬到工厂里。他们在工人阶级中划分成分,制造对立。

在东北,这一问题十分普遍,并造成严重后果,以至于共产党东北局专门发布指令,对此进行批评。该指令指出,许多地方过于重视体力劳动者,而对其他劳动者不加区分地进行打击。这种做法在工人中间造成了对立,使他们在工作中难于配合,最终影响了生产。[61]

这同一个问题引起的另一种错误做法是,将工人的工资与他们的政治表现,而不是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挂钩。这种做法被批评为是一种庸俗的、片面的“平均主义、群众观点”的表现。1948年5月,召开了华中解放区工商业会议,会议指出,这是华中公有企业工资评定制度中最大的一个错误。[62]

临时解决方法:劳工改革实验 早在1947年10月,哈尔滨市总工会就开始从个别工厂入手,纠正这些问题。[63]新华社2月7日发表的一篇社论(我们在前文中提到过),标志着这一纠正运动推广到了整个边区。社论不仅对干部,也对工人提出了明确批评。社论指出,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工人应该忍受一定程度的剥削,因为这能帮助企业发展生产,并支持战争的需要。工人应该懂得,无论在公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保证生产都是他们的责任,就像农民的责任是给政府上缴大量公粮一样。作为最先进的阶级,工人应该自愿为革命做出牺牲,如果有必要,每天工作10小时。在现阶段,工人不应提出过高的工资要求,因为这是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劳资两利”的基本路线相冲突的。

1948年春天和夏天,共产党采取了一系列与上述警告相一致的具体措施。将近夏天结束的时候,绝大部分措施(或执行这些措施时获得的经验)被写进了第六届全国工人大会的决议中。和其他重要政策一样,这些措施也是首先在几个重要企业试点进行的。在决议通过后的第一个月,东北,特别是哈尔滨,是开展实验的重要中心。劳工改革运动包括:累进计件工资制(基本工资水平相对较低,但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相应调整);延长的工作时间;适度的福利待遇;生产竞争和劳动竞赛运动。

计件工资制 毫无疑问,对于共产党而言,最困难,或许也是最不成功的实验是试图采用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工资制。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共产党在张家口采取了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工资制,同时设立了基本的工资标准。企业根据工人的具体技能和经验确定不同的基本工资水平。如果工人或工人小组超额完成任务,将按超额完成的件数增发工资或奖金。

依照这种工资支付制度,工人的收入主要取决于他的能力、经验以及努力。这一制度具有浓厚的苏联特色。尽管如此,中国共产党并不像苏联那样大面积采用计件工资制。[64]但1942年,解放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毛泽东建议推广这一工资支付制度,认为这种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产量。[65]我们不太清楚这一建议当时产生的效果,但六年以后,出于同样的理由,东北的许多工厂的确采取了这种工资支付方式。

1948年的许多报道和社论指出,这种工资制度的价值在于,它有效地将工资增长与生产力增长联系了起来。有了这种制度,工人会主动提高产量,遵守纪律,而无须管理人员强制约束。甚至最“落后”的工人也能明白其中的道理,“多劳多得”。

在日本人和国民党的压迫下,工人们养成了马马虎虎、敷衍了事的习惯。为克服这种懒散作风,激励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从雇主那里偷点废旧材料,花上半个小时上厕所,对工人来说是司空见惯的。陈伯达指出,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过高的增加工资既不能提高工人的政治觉悟,也无助于工人厉行节约和增加产量。无条件地增加工资只会导致无原则的经济主义,让工人以为,他们该享有这些特殊权益,而无须付出什么。另一方面,如果工资被定在很低的水平,对工人来说,他们同样没有意愿降低成本,提高产量。如果工资完全平均,熟练工人和普通工人拿相同工资,前者将失去生产热情。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解决办法便是以累进计件工资制为基础的工资政策。[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