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 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迫使农民多次举行起义,以反抗地主阶级的统治。从秦朝的陈胜、吴广、项羽、刘邦起,中经汉朝的新市、平林、赤眉、铜马和黄巾,隋朝的李密、窦建德,唐朝的王仙芝、黄巢,宋朝的宋江、方腊,元朝的朱元璋,明朝的李自成,直至清朝的太平天国,总计大小数百次的起义,都是农民的反抗运动,都是农民的革命战争。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51]

明初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元末农民起义的结果,它首先表现在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方面。

经过二十年长期战争的破坏,人口减少,土地荒芜,是明朝初年的普遍现象。例如唐宋以来的交通要道、繁华胜地的扬州,为青军(又名一片瓦、长枪军,是地主军队)元帅张明鉴所据,军队搞不到粮食,每天杀城里的老百姓吃。龙凤三年朱元璋部将缪大亨攻克扬州,张明鉴投降,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新任知府以旧城虚旷难守,只好截西南一隅筑而守之。[152]如颍州,从元末韩咬儿在此起义以后,长期战乱,民多逃亡,城野空虚。[153]特别是山东河南地区,受战争破坏最重,“多是无人之地”[154]。洪武元年闰七月大将军徐达率师发汴梁,徇取河北州县,时兵革连年,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155]有的地方,积骸成丘,居民鲜少。[156]洪武三年,济南府知府陈修和司农官报告: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157]到洪武十五年晋府长史致仕桂彦良还说,“中原为天下腹心,号膏腴之地,因人力不至,久致荒芜”。二十一年河北诸处,还是田多荒芜,居民鲜少。三十年常德、武陵等十县土旷人稀,耕种者少,荒芜者多。[158]名城开封,以户粮数少,由上府降为下府。[159]洪武十年,以河南、四川等布政司所属州县,户粮多不及数,凡州改县者十二,县并者六十。十七年令凡民户不满三千户的州改为县者三十七。[160]

针对这种情况,朱元璋于吴元年五月下令凡徐、宿、濠、泗、寿、邳、东海、襄阳、安陆等郡县及今后新附土地人民,桑麻谷粟税粮徭役,尽行蠲免三年,让老百姓喘一口气,把力量投入生产。[161]集中力量,振兴农业,用移民屯田、开垦荒地的办法调剂人力的不足。兴修水利,种植桑棉,增加农业生产的收入。官给耕牛种子,垦荒地减免三年租税,遇灾荒优免租粮等措施,解决农民的困难。此外,还设立预备仓、养济院等救济机关。

他常说:“四民之中,莫劳于农,观其终岁勤劳,少得休息。时和岁丰,数口之家犹可足食,不幸水旱,年谷不登,则举家饥困……百姓足而后国富,百姓逸而后国安,未有民困穷而国独富安者。”[162]又说:“夫农勤四体,务五谷,身不离濙亩,手不释耒耜,终岁勤动,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食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皆其所出……凡一居处服用之间,必念农之劳,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之不至于饥寒,方尽为上之道。若复加之横敛,则民不胜其苦矣。”[163]政府收入主要来自农村,粮食布帛棉花、人力都靠农民供给,农业生产如不恢复和发展,这个政权是支持不下去的。

移民的原则是把农民从窄乡移到宽乡,从人多田少的地方移到人少地广的地方。洪武三年六月,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无业农民四千多户到濠州种田,给牛具种子,三年不征其税。又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九年十月徙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于凤阳屯田。十五年九月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于泗州屯田。十六年迁广东清远瑶民一千三百七人于泗州屯田,以上皆为繁荣起义根据地及其附近的措置。二十一年八月以山东、山西人口日繁,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置屯耕种。二十二年以两浙民众地狭,务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河迤南滁、和等处起耕。山西贫民徙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七十二顷。二十五年徙山东登、莱二府贫民五千六百三十五户就耕于东昌,二十七年迁苏州府崇明县无田民五百余户于昆山开种荒田。二十八年青、兖、登、莱、济南五府民五丁以上及小民无田可耕者起赴东昌,编籍屯种,凡一千五十一户,四千六百六十六口。到二十八年十一月东昌三府屯田迁民共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政府收租三百二十二万五千九百八十余石,棉花二百四十八万斤。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处,屯田租二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万五千五百余斤。[164]凡移民垦田都由政府给予耕牛种子路费。洪武三年定制,北方郡县荒芜田地,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给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蔬菜,有余力的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其马驿巡检司急递铺应役者,各于本处开垦,无牛者官给之。若王国所在,近城存留五里以备练兵牧马,余处悉令开耕。[165]又令凡开垦荒田,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复业人民现在丁少而原来田多者,不许依前占护,止许尽力耕垦为业。见今丁多而原来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验丁拨付。[166]洪武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唯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又令山东概管农民,务见丁著役,限定田亩,著令耕种。敢有荒芜田地流移者,全家迁发化外充军。二十八年令,二十七年以后新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收田租),若地方官增科扰害者治罪。鼓励人民大力开垦。[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