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卫所制度之崩溃(第2/4页)

一方面私役兵士,借以渔利。《明成祖实录》卷六一八:

永乐五年六月辛卯,御吏蒋彦禄言:国家养军士以备功战,暇则教之,急则用之,今各卫所官夤缘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数,假借名义以避正差,贿赂潜行,互相蔽隐。

《明史·李邦华传》:

京营故有占役、虚冒之敝。占役者,其人为诸将所役,一小营至四五百人,且有卖闲、包操诸弊。虚冒者,无其人,诸将及勋戚、庵寺、豪强以苍头冒充选锋壮丁,月支厚饷。

结果是除大批的卫军逃亡外,又逼使一部分为盗贼,扰乱地方治安。《明英宗实录》卷一二六:

正统十年二月辛亥,直隶御史李奎奏:沿海诸卫所官旗,多克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或相聚为盗,或兴贩私盐。

卫军逃亡缺额,竟成为卫所官旗的利源,一方面他们可以干预没逃亡者的月粮,一方面又可以向逃亡者索贿。以此一任行伍空虚,不加过问。《明成祖实录》卷一五七:

永乐十二年十月辛巳,上谕行在兵部臣曰:今天下军伍不整肃,多因官吏受赇,有纵壮丁而以罢弱充数者,有累岁缺伍不追补者,有伪作户绝及以幼小纪录者,有假公为名而私役于家者,遇有调遣,十无三四,又多是幼弱老疾,骑士或不能引弓,步卒或不能荷戈,绥急何以济事。

五年后,监察御史邓真上疏说军卫之弊。也说:

内外各卫所军士,皆有定数,如伍有缺,即当勾补。今各卫所官吏,惟耽酒色货贿,军伍任其空虚。及至差人勾补,纵容卖放,百无一二到卫。或全无者。又有在外聚妻生子不回者。官吏徇私蒙蔽,不行举发。又有勾解到卫而官吏受赃放免,及以差使为由,纵其在外,不令服役,此军卫之弊也。[147]

卫军或秘密逃亡。如《明英宗实录》卷四七所记:

正统三年十月辛未,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李纯言:辽东军士往往携家属潜从登州府运船,越海道逃还原籍,而守把官军受私故纵。饬严加禁约。

或公开请假离伍。如同书卷一四一所记:

正统十一年五月己卯福建汀州府知府陆征言:天下卫所军往往假称欲往原籍取讨衣鞋,分析家资,置借军装。其官旗人等,贪图贿赂,从而给与文引遗之。及至本乡,私通官吏邻里,推称老病不行,转将户丁解补,到役未久,托故又去,以致军伍连年空缺。

其因罪谪戍的,则预先布置,改易籍贯,到卫即逃,无从根补。《明宣宗实录》卷一〇七:

宣德八年十二月庚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聪言: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往往有亡匿者。皆因编发之初,奸顽之徒,改易籍贯,至卫即逃,此及勾追,有司谓无其人,军伍遂缺。

在这种情形之下,卫所制度建立的第一天就已伏下崩溃的因素。《明史·兵志四》记起吴元年十月到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到正统三年这数目就一跳跳到一百二十万有奇,占全国军伍总数的三分之一。[148]同年据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李纯的报告,他所视察的某一百户所,照理应有旗军一百二十人,可是逃亡所剩的结果只留一人。[149]

这制度等不到土木之变,等不到嘉靖庚戌之变和倭寇的猖獗的试验,已经完全崩溃了。

卫所制度是明代立国的基础,卫所军兵之不断逃亡,一方面表明了这制度内在的弱点,一方面也泄露出统治权动摇的消息。这情形使政府感觉到非常恐慌,极力想法补救。把追捕逃军的法律订而又订,规定得非常严格。《明史·兵志四》记:

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十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

把逃军的责任交给卫所官旗,让他们为自己的利益约束军士。这制度显然毫无效果,因为在十年后又颁布了同样性质的科令。《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洪武十三年五月庚戌,上谕都督府臣曰:近各卫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统之者不能抚恤,宜量定千百户罚格。凡一千户所逃至百人者千户月减俸一石,逃至二百人减二石。一百户所逃及十人者月减俸一石,二十人者减二石。若所管军户不如数及有病亡事故残疾事,不在此限。

洪武十六年命五军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洪武二十一年以勾军发生流弊,命卫所及郡县编造军籍。《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九月庚戌,上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违者坐罪。寻又诏天下郡县,从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自是无诈冒不实,役及亲属同姓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