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劳动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第3/8页)

克里姆林宫,1919年12月17日[20]

除此之外,管理总局技术处负责组织专门使用囚犯的独立对外工作,确切地说,是在莫斯科郊外的克留科夫工业区砖厂工作。这些工作的生产效率非常高,工厂因此被评为一级厂,并且上了光荣榜。克留科夫工业区从事木材采伐工作,在冬季不仅为莫斯科营准备了足够的木材,而且还有剩余。

为体现“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思想,惩治机构规定参加劳动的囚犯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囚犯的劳动报酬按照工会制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同时,按照常规要求,营的开支应当通过囚犯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来支付。无论是1920年1月1日以前,还是在(同年)11月1日以前,都严格遵守了这种原则。截至1920年1月1日,囚犯的平均工资为43卢布8戈比,而每个囚犯的生活费支出为27卢布8戈比;而截止到1920年11月1日,囚犯的平均工资为78卢布13戈比,支出为31卢布5戈比,只是从中央得到的全套制服和办公用品没有被计算在内。从上述核算报告中可以看出,参加劳动的囚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了强制工作营所有囚犯的生活费开支”。[21]

从1920年1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务人民委员部强制工作处的工作报告内容中可以看出,布尔什维克惩治政策的思想主张通过“为期10个月的使用囚犯和战俘劳动的尝试,毫无疑问,不论是在生产方面,还是在使不劳动分子养成劳动习惯以及研究其中适合强制工作需要的行业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2]“让游手好闲和寄生分子养成劳动习惯具有巨大意义,因为这使他们走上了健康的体验劳动之路,破除了被捕者不劳而获的思想观念。通过这种方式扩大了劳动群体的力量”。[23]由此可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最初时期,布尔什维克不仅提出了“不劳动者不得食——通过劳动对旧时代的不劳动者进行改造”的理论,而且在实践该理论的过程中也确实达到了预期目的。

转向实用主义——建立自给自足的劳改营经济

“从强制劳动机构组建之时起,政府就把所有劳动机构都视为苏维埃的经济组织,其目的是培养被判刑者的劳动技能并予以合理地使用”。[24]然而,与其他经济组织不同的是,强制劳动机构的开支要全部由自己解决。其依据是1918年司法人民委员部制定的监狱政策的两项基本原则:关押地开支完全自给自足(囚犯劳动的收入应超过其生活费的支出)和对犯人的彻底再教育。在社会工作与义务管理总局关于1920年1月1日至11月1日的工作汇报中也指出,“强制工作营的主要任务是,使囚犯养成劳动习惯和更好地使用其劳动力,具体表现就是,囚犯一进入强制工作营就被派去工作。根据所属类型,一部分囚犯被派到外部去工作,另一部分被安排在营内工作。截至今年1月1日,从事工作的囚犯为61%,其中39%在营外工作,22%在营内从事有偿工作。到11月前,该百分比提高到67%,其中45%在营外工作,22%在营内工作。不工作的只是老人、病人和残疾人”。[25]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初时期,布尔什维克的政治委员们真诚地相信强制劳动对罪犯的改造作用,而没有把强制劳动的经济作用放在首要地位。也就是说,最初“设立强制工作营的主要目的不是让司法人民委员部在监狱中开展惩罚工作,而是把危害分子和不受欢迎的人隔离起来,通过强制、再教育和系统的纪律约束使他们养成自觉参加劳动的习惯。因此,一方面对这类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另一方面使其学会各种体力劳动技能的做法被视为是达到该目的的最佳途径。”[26]1920年12月8日,就颁布惩治政策通告问题,捷尔任斯基在致全俄特别委员会业务主管人员的便函中指出:必须致信告诉所有特别委员会、特殊处和区运输系统特别委员会,我们的监狱装满的不是工人和农民,而是资产阶级和苏维埃政权的真正敌人。为此,中央必须注意监狱的居民,它的社会成分。应当考虑,把这件事委托给谁去做,和谁来制定所有监狱居民报表的样式。为此需要召集萨夫拉索夫、赞格维尔、弗拉吉米尔和我们的人员开会。

对于不是因为反革命行为而被捕的工人和穷人,应当在工厂工会或者其他工农组织的担保下广泛实行提前释放,同时责成它们对罪犯进行改造。我们特别委员会应当记住,他们是在进行阶级斗争,因此要自觉对待这一问题,弄清怎样以及采取何种方法对待不同的人。总之,要用我们的政策占领所有监狱。这不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而是我们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