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劳动体系建立的理论基础(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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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9月2日,在有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代表出席的全俄特别委员会和莫斯科区特别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全俄特别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命令:“①逮捕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右派全部重要人物,并将其关进监狱。②逮捕如:人质、大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地主、厂长、商人、反革命神甫和所有敌视苏维埃政权的军官,并将这些人全部关押到集中营,设立最严密的警戒,迫使这些老爷们在看守的监管下去工作”。[14]

1918年10月5日,人民委员会决定,对非劳动者实行强制劳动,以劳动手册取代身份证,并将劳动记录与口粮分配挂钩。12月10日,全俄中央执委会颁布《劳动法典》,规定对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者实行劳动义务制;不从事社会公益劳动者,地方政权机关有权对他们实行强制。1919年2月17日,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捷尔任斯基对使用囚犯劳动的必要性问题做了如下阐述:“除了进行法庭审判外,还必须保留行政审判,确切地说,就是集中营。直到现在为止,在社会劳动中还远没有使用被捕人员的劳动,因此我建议,为了使用被捕人员的劳动,为那些不干活的老爷们,为那些不强迫就不干活的人留下这些集中营。如果我们以苏维埃机关为例的话,那就应该对玩忽职守、迟到等工作态度采取这种惩罚措施。我们可以用这种措施来约束我们的工作人员。”[15]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改造营系统最基本的原则通常说法就是关起来:“强迫寄生分子进行劳动”。[16]

“从事自我服务的工作被看成是使用囚犯劳动的最佳方法,因此,与拨给强制工作营房屋改造相关的所有建筑工作都是由囚犯来完成的。此外,囚犯的劳动还被用在打扫房间,总的来说是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锯木材、给房间供暖、准备食物、照料马匹、料理菜园、在办公室及周围地方的服务等工作。后来,在营内建起了各种手工工厂:细木工厂,成衣铺,制靴厂,洗衣店,铁匠铺。经验表明,手工工厂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这些手工工厂中安装机械化生产设备。强制工作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了电力照明问题,建起了消毒室、浴室和太阳能室。在莫斯科的伊万诺夫营,从囚犯中挑选懂技术的工人成功地建起了装有5台马达的印刷厂,并且是完全用机器装备起来的小工厂。在其他营,建起了生产盖房顶用材料的工厂、气焊厂、针织编织厂和钳工机械厂。在安德罗尼耶夫营,建起汽车修理厂,为社会工作与义务管理总局带来了巨大的益处——使退役的乌乌斯汽车和运输急需但是已完全损坏的汽车处于完好状态”。[17]“彼得格勒营制服车间两个月内可以制成2000件军大衣,1500条马裤,1200件军便服,1000件弗伦奇式军上衣和15000件棉袄和灯笼裤”。[18]

“囚犯和战俘在强制工作营外部的工作使用也是按计划安排的。工人首先被派去参加红军,其次是派到交通运输、燃料部门和苏联机关去工作”。[19]例如,1919年12月17日,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吸收在押犯人参加苏维埃机关工作的法令,全文如下:

人民委员会决议:
1.根据人民法庭、革命法庭(包括革命军事法庭)判决和肃反委员会决议,在关押地点服刑的专家可以按照他们的专业派往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工作。
2.上述人员可以不经押送队押送派往工作地点,但必须有申请派遣的机关或企业的担保,工作结束后必须直接返回关押地点。
3.派遣到苏维埃机关或企业工作,要根据苏维埃机关或企业的申请进行。向在押犯所在地的苏维埃人民法庭、革命法庭或肃反委员会提出此种申请时,应说明:工作需要的具体人名、工作地点、在押犯分派工作的必要期限、预定分配给他的工作性质,以及如果派出工作的犯人逃跑,应由苏维埃机关或企业领导机构中的何人担保。
4.人民审判员委员会、革命法庭或肃反委员会开会研究申请,作出决议,决议应写明被派出去工作的犯人名字、父名和姓氏,派往机关,作何种工作,为期多久,何人担保;这种担保的内容就是一旦有事,立即逮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人,并在3个月内无权改变强制措施。

人民委员会主席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弗·邦契-布,秘书莫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