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应对“高考移民”?(第2/2页)

其一,大中祥符七年(1014)立法:“应进士并诸科举人等,今后除取本乡文解赴举外,如是显无户籍,及虽有籍已离本贯、难更往彼者,即许召曾经省试举人三人,或御试举人二人,或命官一员,保明行止。……许于开封府投纳、引验,便与收接,依例考试、发解,并于卷头分明开坐元本乡贯并寄应去处。”

其二,天圣七年(1029)立法:“举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见居本处,即许投状;未及七年、不居本贯者,不在收接之限。”

其三,嘉祐三年(1058)立法:“奉诏再详定科场条制……(开封府)凡户贯及七年者,若无田舍而有祖、父坟者,并听。”

综合这几条法令,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你是宋朝士子,那么你还是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法的“科考移民”的:

一种情况是,你没有户籍,或者虽有户籍,但你已远离户籍所在地,难以返回,那么你可以寻求往届省试进士三人、或往届殿试进士二人、或朝廷命官一人作担保,便可取得在开封府参加发解试的资格。

另一种情况是,你已入籍京城,自然就是合法的“科考移民”了。在宋代,要取得京城户口并不太难,只要你在开封府购置有田产——这意味你要向开封府缴纳二税,开封府要给你编户——便可取得京师户籍(“北漂”已哭晕在厕所)。为什么上面提到的那个王济非要冒充成他哥哥的儿子?原因就在这里。王济冒籍事件暴露后,宋朝收紧了“科考移民”政策,要求必须取得京城户口七年,并常居于此的士子,才有资质参加开封府的发解试。

还有一种情况,即使你在开封府并无产业,但父祖的坟墓在那里,也可视同已取得京城户籍。

宋朝对“科考移民”的有限放开,也让不少士子有了机会钻政策空子,导致宋代科举考试中冒籍现象相当严重,比如家有资产的士子,往往“旋置田土,贯户取解”。但尽管如此,我们还得承认,宋朝从北宋初期严禁“异地科考”,到后来有限度承认“科考移民”,毕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在一个充满流动性的社会,政府的决策,应当是适应这种流动性,而不是对抗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