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房地产市场有多火?(第3/3页)

三是为城市的中低收入者提供基本住房。相对于私人放租的高档房屋,“店宅务”的房租可以说是比较低廉的,天禧元年开封府“店宅务”辖下的一间公租屋,每月租金约为500文;到了天圣三年,在物价略有上涨的情况下,租金反而降为每间每月430文。当时一名摆街边摊做小买卖、或者给公私家当佣工的城市底层人,月收入约有3000文,每月四五百文钱的房租,应该说还是负担得起的。

房市调控

房子不仅是开发商与政府的摇钱树,更是居民生存于社会必不可少的容身之所,因此,宋政府也不敢放任房价一再飙升,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是少不了的——尽管这样的做法在今天的经济自由主义者看来极不可取。

今人见识到的“限购”政策,其实宋朝政府已经在使用了。宋真宗咸平年间,朝廷申明一条禁约:“禁内外臣市官田宅。”即不准中央及地方官员购买政府出让的公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因为宋政府希望将申购公屋的机会留给一般平民。

宋仁宗天圣七年,宋政府又出台“第二套房限购”政策:“诏现任近臣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置屋。”在任高官除了正在居住的房产之外,禁止在京师购置第二套房。至于平民是不是也受“限购令”的约束,史料没有说明。想来这次“第二套房限购”,应该只针对在京的高官。

由于两宋时期大城市的房屋自住率不高,“租房族”数目庞大,宋政府将房市调控的重点放在房屋租赁价格上,时常发布法令蠲免或减免房租:大中祥符五年(1012)正月,“诏:以雪寒,店宅务赁屋者,免僦钱三日”;大中祥符七年(1014)二月,又诏令“贫民住官舍者,遇冬至、寒食,免僦直三日”。这里的“官舍”,就是“店宅务”经营的公屋。这些公屋某种程度上具有“廉租房”的性质,租住者又多为城市的中低收入群体,因而,宋政府在极端天气时节(雪寒)或重要节日免除租户数日房租,合情合理。

不过,有时候,宋政府也会要求私人出租的房屋与公屋一起减免租金,如北宋至和元年(1054)二月,仁宗“诏天下州县自今遇大雨雪,委长吏详酌放官私房钱三日,岁毋得过三次”。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二月,高宗“诏免京城公私房廊一月”,廿一年(1151)二月,又“诏行在(杭州)官私僦舍钱并减半”。

以今天的目光来看,政府明令私人出租屋减租,无疑是不尊重市场定价与私有产权的表现。但在当时,这一政策也有它的合理性:那些当包租公的,通常都是形势户,非富即贵;而蜗居于出租屋的则多为弱势群体,出于“利益的衡平”考虑,让形势户减收一点租金,似乎也不特别过分。

当然这里有一个“度”需要政府把握好,偶尔蠲免几天房租那情有可原,如果经常性要求业主这么做,则势必受到业主的抵制、市场的报复。南宋末有一位叫作胡太初的官员,就对政府频繁降低房租的做法提出非议:“不知僦金既已折阅,谁肯以屋予人?积至塌坏倾摧,不复整葺,而民益无屋可居矣。是盖不知贫富相资之义者也。”意思是说,官府老是要求业主将租金打折,那今后谁还愿意将房屋租给别人居住?就算租出去,房屋坏了,业主也必不愿意掏钱修葺,最后租户将“无屋可居”。官府的做法看似是恤民,其实是不知道“贫富相资”的道理。

宋朝毕竟是商品经济很发达的时代,人们对市场的定价机制并不陌生,如叶适认为,“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对富人的财产权,宋人也明确提出要给予保护,如苏辙痛骂王安石:“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平民,不知其不可也。”所以才有明白人站出来非议政府的减租政策,强调“贫富相资”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