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养老制度给今人的启示

今年回老家小镇,朋友告诉我,镇上一所原本并不算小的村小学已经关闭了,校舍改成了老人活动中心,因为村里实在没几个小朋友,只剩下老人家。我走在小镇的街路上,也是感觉到暮气沉沉,只有年迈的老人在屋檐下晒太阳。一个“老年社会”如此真切地横亘在我面前。之后,又听说了钱理群先生搬入养老院的消息,也不胜唏嘘,仿佛昨天还听到钱先生很有力地痛斥“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今天便发现斯人已“廉颇老矣”。

老年社会,如何养老便成了头等大事。许多城市老年人口也许都会像钱老先生那样搬入养老院。从长远的趋势看,社会化养老可能也是大势所趋。然而,这个趋势还很遥远,且不说中国现有的养老院规模跟庞大的老年人口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从中国人的文化心理来说,老人家也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不是社会化养老模式。而且我们应当克服一种成见:社会化养老一定比家庭养老更优越、更先进吗?我倒觉得,传统的养老制度与经验对今天的中国社会也许更有启发性。

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一直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宋代当然也是如此。为支持家庭养老,宋政府施行了两项制度:“侍丁”制度与“权留养亲”制度。所谓“侍丁”,是指对于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政府可减免其税收与徭役,如北宋天禧元年(1017),真宗诏:“父老年八十者赐茶帛,除其课役。”天圣二年(1024),仁宗诏:“(西京)城内民八十以上,免其家徭役,赐茶人三斤,帛一匹。”明道二年(1033),仁宗诏:“其父母年八十者,与免一丁,著为式。”这些宋朝法令表明,宋代平民如果家有八十岁以上的父母,可免除家庭成员的“身丁钱”,并免除其中一位男丁的服役义务,以便老人身边有子孙服侍、奉养。

所谓“权留养亲”,是中华法系中一项比较特别的缓刑制度:犯罪之人(一些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迈、无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允许犯罪人回家赡养父母,待赡养结束后再执行判决。根据《宋刑统》的规定,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

我不打算评价“侍丁”与“权留养亲”是不是破坏了税收与司法制度的公平性。不过我们得承认,“侍丁”与“权留养亲”制度显然是对家庭养老模式的有力支持。进而言之,这一制度的反馈与效用,跟养老模式的逻辑是相适应的。这一点,我觉得值得今天的决策者借鉴。

家庭养老模式当然也有着内在的缺陷——那就是,家庭贫寒的老人及孤寡老人由谁来养,将成一大问题。不过,传统社会对此也并非毫无办法。宋朝时,在主流的家庭养老之外,还存在一个辅助性的宗族养老系统。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提到一个叫阿王的老人,“生而孤老,所当供养者其子孙也;死而葬埋,所当经理者其子孙也。子孙零落,独有一胡师琇尚存,逎飘弃出家不顾。祖母生则族人养之,死则族人葬之。”这位老人家,唯一的子孙弃她而去,其族人只好负起了给她养老送终的责任。这也是传统的宗族共同体的功能之一。

宗族救济古已有之,到了宋朝,宗族福利开始制度化,那就是范仲淹创设的范氏义庄。义庄就如一个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贫困、孤寒人口发放钱米。苏州的范氏宗族,每一位五岁以上的族人都可以从范氏义庄领米,每口每日一升。族中若有老人去世,也可以从义庄申领到15贯至25贯的丧葬费。范氏义庄创立后,宋朝士绅纷纷效仿,成立义庄赡养族人,如浙江处州人何执中,“进士高第,……虽居富贵,未尝忘贫贱时,斥缗钱万置义庄,以赡宗族”;山东楚丘人李师中,“买田数千亩,刊名为表,给宗族贫乏者,至今号义庄”;江西铅山人祝可久,设义庄,“族之贫者计口给粟,衣其寒,药其疾,殓其死”。在这样的宗族救济机制中,族内的贫寒与孤寡老人得以“生有所养,死有所葬”,不致沦落到老无所依的凄凉境地。

到明清时,一些宗族已在族规中明确规定了赡养老人的职责:比如道光年间,苏州潘氏的《松鳞庄赡族规条》:“凡贫老无依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给二斗,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给二斗八升,九十以上给三斗。”光绪年间,苏州陆氏宗族的《赡族规条》:“凡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五十一岁为始,每月给米一斗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给米一斗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给米二斗八升,百岁建坊,贺仪七十串制钱一百两,以申敬老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