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第2/20页)

户部财力的有限揭示出这种体制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旦税银解到,朝廷就尽力防止资金不必要的流动。为了避免税赋由南方数省运到北京然后又尽数送回南方的情况,户部多次被迫命令南方的地方长官存留他们自己征收的税赋,哪怕这已经导致了失控〔2〕。由于户部没有在各省建立起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它完全把自己推到了供给线的终端。

此外,每一项收入都是由许多不同的支付机构来分享的这种财政做法也阻挠了户部扩大它的运作能力。因为在王朝早期户部是作为一个总的会计部门而不是作为一个执行部门来看待的,它已经没有机会将大宗税收留作己用。到16世纪,各级政府的运作都出现了预算赤字。每当需要额外的资金时,户部不是从任何一个收入机构中拨款专用,而通常是从各种税源中抽出小额资金,这导致了所有现行的分配额普遍降低,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转用于新的财政需要了。很明显,通过这些方法不易于积聚大笔资金。

同时,其他各部都有财政自主权。“马差”由兵部征收,“四司料价”由工部征收,这就是明证。在这些情况下,户部认为自己的财政职责仅仅在于向官吏提供食物和服装。甚至对于北边军镇的供给,户部也认为它的角色主要是军需官,而出钱购买战马、火器和盔甲则明显超出了它的职权范围。在另外一些事情上,户部也试图尽可能地逃避责任。1547年,当宣府和大同军镇要求资金来修筑长城时,户部认为修边墙系兵部职掌,当由兵部提供资金。只是在皇帝亲自干预下才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兵部支付三分之二的资金,而户部支付三分之一〔3〕。到16世纪晚期,这成为通行的做法。1598年,浙江动员组织一支水军时,其安家、制器、旗帜、修船租银等由兵部提供,而行粮、路费银由户部出。士兵的月饷银也由两个部共同承担,户部支付百分之七十,其余由兵部支付〔4〕。

太仓库收入

太仓库的主要收入来源看起来好像是矛盾的和模糊的。例如,《实录》记载1549年它岁入银2125355两〔5〕,而1558年它又写作“接近于二百万两”。然而同一资料指出前7年中太仓库实际的支出数目如表20所示〔6〕。

表20 1551—1557年间太仓库岁出银额(单位:两)

1551 5950000
1552 5310000
1553 5730000
1554 4550000
1555 4290000
1556 3860000
1557 3020000

这些支出数字看起来与记载的收入完全不成比例。16世纪中叶,税收无疑是有所增长,但是赤字也常常发生。这些资料缺乏系统性的描述,一些年份的岁入数目分散在给皇帝的奏疏中,如表21所示〔7〕。

表21 1567—1592年间太仓库岁入银额(单位:两)

1567 2014200
1577 4359400
1583 4224700
1585 3676000
1587 3890000
1589 3270000
1591 3740500
1592 4723000

有关亏空的引述甚至更为少见,仅仅在16世纪80年代有一些奏疏中引用过。它们如表22所示〔8〕。

表22 1583—1590年间太仓库亏空银额(单位:两)

1583 2301000
1584 1180000
1585 548000
1587 2030000
1589 190000
1590 324500

这些数字本身并不能揭示全部的真相。事实是明朝官员们从来没有形成一致的会计方法。他们常常将应收的款项与实际收入搞混。在本年度征收上来的早年积逋也许被算入任何一年的账目上,或者有时两年账目上都忽略不算。同样,他们对预算亏空与实际亏空不作区分。上引的赤字是根据计划性收入中计算出来,而不是依据实际收入。1584年的情形就是一个例子。当象征性的赤字出现时,朝廷决定改折省直起运漕粮150万石、棉布102410匹和绢45522匹〔9〕。根据当时通行的折算率,这些实物价值约为银170万两。结果并没有发生如表22所示的118万两的赤字,因为那年太仓库实际上应该有500000两的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