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第11/20页)
在抗倭战争中,浙江征募了100000名这样的兵士。甚至战船也必须雇用。所有级别的军官都来实行征募。下级军官和他们的上司都被鼓励要征募“样兵”,将军们被鼓励要募集“家军”以组成一支开支较大的精兵。这种不系统的办法是由客观环境决定的。
在抗倭战争的早期,必需的资金主要来自“提编”。“提编”没有意思完全相同的英文单词来表达,“提”的意思是“提起来”,“编”的意思是组织起来(第三章第四节)。“提编”最初的概念与美国联邦政府的国民警卫队的概念有相似之处,只是在明代中国几乎是仅在财政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它很少适用于人事组织上。1554年,朝廷诏令南直隶所有的州县缓召40%的民壮服役,由每名应役民壮纳银7.2两以供张经作为军费。下一年,南直隶和浙江诸县都要受命根据它的规模大小提供200或300名民壮以供总督指挥。后来,这项差役大都由每人每年纳银12两了事。此外,在这两个省份中,要向每个役夫征收1两白银〔123〕。
因为这场抗倭战争久拖不决,“提编”就扩展到“里甲”和“均徭”。当时,绝大多数的县仍要求里甲五年一轮供应原料和力役,提编就要求下一年应役之户当年履行他们的职责。来年的差役依次由那些已经编排在第三年应役的里甲负担。军事当局当然对那些无关战事的原料或力役的征集不感兴趣,所以非正式的加派都是折成银两。尽管提编最初是一种临时措施,但随着战争的延长,这些额外征派逐渐成为定例。它们被称为“兵饷”,最初是加之于差徭,后来间接地并入田赋(第三章第四节)。在战争最激烈的时候,南直隶和浙江两省的田赋额外加征每年约为500000两白银〔124〕。正是这种情况迫使地方官员实施一条鞭法改革。
由于这次抗倭斗争,南方数省的杂税数量增加巨大。在福建,以前免税的寺院地产有一部分为国家没收或者进行征税。在浙江会稽县,抗倭战争以前只征轻税的丘陵地要缴纳更高税款。在杭州城,同样也在“间架税”上加征一笔额外的数目,这项收入充作兵饷。广东在主要桥梁处征收过桥税,而在顺德县要征集屠牛税。沿江西南部边界征收食盐过境税。沿海省份的渔民要求交纳一项新税,而且他们在获准买盐之前必须出示缴税执照。如前所述,福建新生的番舶抽分和广东的旧有番舶抽分,连同两省的铁课一起也都拨作兵饷(第六章第一节)。一些已经存在的税收,诸如地产转让契税和杂项消费税,都被省级官员存留用作军需。这种做法已推广到内陆省份,云南有权截留矿税收入,而四川的兵饷来自于茶课和盐课〔125〕。
当倭寇平定之后,南方诸省民壮被部分遣散。不过,仍有199650名民壮应役〔126〕。隆庆、万历时期还多次要求将他们解散。文武官员们也试图以卫所兵取代募兵,可是成绩不大。在16世纪90年代援朝战争期间,募兵再度增加。到王朝末期,募兵组成为军队的主体〔127〕。
然而这种情形没有导致卫所系统的彻底废除。在整个16世纪下半叶,浙江嘉兴府有陆军五总,其中募兵一总,军兵和民壮各二总。该府还有一总1500人的水军,其中募兵为“耆舵”,而军兵则为“贴架”。迟至1597年,所有的战船都是租来的。这些军队多由巡道兼摄,而他们的兵饷则来自嘉兴府库〔128〕。要想详细说明这些混合单位在帝国军队中的地位是不可能的。
在现存资料的基础上,要想对16世纪晚期内地省份的军事力量和防卫费用做一个准确的估计是非常困难的。对某些地区而言确实存在着有关资料,而军事事务的地区差异又使得它们在对全国的研究中没有多大用处。不过,1570年长江下游地区的三个府,即苏州、松江和常州总共供养了10565名募兵〔129〕。1573年,根据上报,南京操军原额为120000人,实际上只有22000人〔130〕。1575年,广东省报称该省实际上有30000名卫所军服役,而它的额军为120000名〔131〕。据估计,在1570至1590年这二十年当中,包括招募的民壮在内,长江以南的省份应该有总数超过250000人的武装力量。为了保持这些军队的战斗力,一年将要费银600万两,每名军士月饷银2两。尽管这是一个推测性的估计,不过也确实表明供养军队的费用成为朝廷最沉重的财政负担。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个问题曾经得到解决。单单要维持谭纶所估计的一支845000人的军队一年就将花去军饷2000万两,也就是说,要超过估算的全国总收入的一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