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9/20页)

每一世袭军户,除了要供一人应军役外,还要承应本卫、所的征召。其中有一项义务是要承担30%的军用装备,其他70%要由邻县或邻府的军户来提供。这种方法很可能在洪武朝末期就已经确立了〔122〕。

士兵没有现金收入,有时候皇帝会赏赐给现役官兵宝钞,但这些赏赐是不固定的。军士固定的配给是月粮每人一石,还有少量的盐,以供家小之用〔123〕。冬天服装的发放依据供给情况,要么是发给现成的冬衣,要么是发给棉布和棉絮〔124〕。洪武朝,一个士兵每年通常能够得到25贯的宝钞,报酬还很丰厚。然而在永乐中期,大约在1410—1420年左右,这些赏赐渐渐取消了。此后除了新皇帝继位之时可能还略有赏赐外,其他时候则完全没有〔125〕。

卫所事实上有两种类型。在北方边地、某些海边地区以及贵州,卫所的指挥官实际上也履行着地方政府的职能。在王朝早期,这些地区的全部人口实际上都登记为军户,所有的土地都归政府所有,实行军屯,每名军士分地50亩〔126〕。但是这些地区的产量一般都很低,又缺乏安全保障,自然条件又不好,推行屯田无疑有很多不利因素。内地的卫所没有管理地方的职责。他们与一般民户杂处,可供军屯的土地很少,且分布零散〔127〕。一些零星的数据表明每个士兵一般只能分配给20亩或者更少的土地〔128〕。到1402年,又更定科则,每个屯田士兵除了纳粮12石自支外,还要纳余粮12石,要完全按照这个科则来执行是很困难的事情〔129〕。很清楚,这个标准必须要求人力与物力发挥到极限程度才能完成。

军屯计划在1371年大规模推行以后〔130〕,原本期望卫所能够自给,以减轻民户的负担。尽管这样,早期的补给方法还在继续应用。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解释过明朝从来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后勤保障体系。按照户部规定,地方官员要对拨税粮给邻近的卫所。低水平的解运遵循这一固定的方法,发展成为遍布整个帝国的供给网络〔131〕。根据现有的记录,我们还无法确知这样分配的税收收入有多少。会计制度的复杂性成为有明一代主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就造成军官们有可能夸大军屯的成绩,而事实上却是由文职政府来供应军队。1407年,当永乐皇帝发布严厉的命令要求扩大军屯时,一位监察官员上奏说军屯的实际产量难以确知〔132〕。这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它一直存在于其后的几个世纪之中。

卫所制度的衰落

早期军屯计划的实际效果还不清楚,但它在15世纪的头25年里就已经衰落却是现实。1425年颁布的法令将每个屯种军士所纳的余粮定额减少到6石,此后一直没有改变〔133〕。这一变化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也是现实的选择。然而定额减少,却没有新的补给来源。同时也中止赏赐给士兵宝钞,田赋收入也不断减少,还有临时的税收蠲免,所有这些都更进一步削弱了地方政府对军事卫所的补给供应能力。

从1435年起,屯军自己支用的正粮子粒为12石,可以在收获时直接留存而不必经由卫所军官盘量〔134〕。在理论上,耕地是从来不会分给各个军士成为其个人财产的,军士只是受领一小块公地耕种。但实际上不可能永远如此。这一制度不过是将军士又变成农民向他们收取税粮,而且其税粮额是正常田赋的5到10倍。到15世纪中期,也可能更早,军士已经开始典卖自己管理的土地,这类事例在明代后期的记载中可以经常见到〔135〕。

15世纪中期以后的大约100年间,明朝军事实力急剧下降,特别是内陆省份的军队,其衰落程度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罕有的。当时补给短缺,士兵配给减少。他们的部分粮饷与配给也被折成棉布、胡椒和苏木。折支比率依据都司卫所不同而不同,军士已婚未婚折支也有所不同〔136〕。月粮1石的供给本来就不充足,而折支事实上取消了报酬。1468年,一些军士被告知他们的部分军粮折色自此以后将被减少到每人4两胡椒和苏木,这些物品给散不时,又且数少,军士不愿关领〔137〕。1489年,山西的一个千户所的指挥官报告说其军士已有两年不支俸粮,不支布花更达6年之久〔138〕。只是到了1511年,明朝政府才解决这些拖欠,其中包括河南两卫旗军9年未曾关领之月粮折色钱钞。这些迟发的配给当时是按每米1石折铜钱20文的折算率发放,支付的款项仅相当于原先价值的5%〔139〕。1528年,皇帝在一个诏令中承认许多“卫所军士月粮多有经年累月不得关支”〔140〕。

这样就导致了军士大量逃亡,军队缩编严重,卫所制度已经无法存在下去了。朝廷的“清勾”政策也无力改变这种局面。当一个军士逃亡后,“清军御史”要勾取其亲属和邻居顶充〔141〕。在这种情形下,许多承担军役义务的人同意花钱募人代役,支付代役人结婚和迁移的费用,由代役人顶充空缺〔142〕。但是所有这些办法都过于迟缓,一件事情解决了,另外一些逃亡又发生了,直到最后,卫所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