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18/20页)
〔96〕Ping-ti Ho(何炳棣),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12—13.
〔97〕同上,页23、277。
〔98〕小山正明《大土地所有》页64。作者着重指出佃农已经部分依靠手工业来维持生计。
〔99〕《会稽志》5/2—3。
〔100〕佐久间重男《海外私贸易》页1—25。
〔101〕例如,人民大学《社会经济》页221—248有这方面的讨论。
〔102〕彭信威《货币史》页464、466—467。
〔103〕《西园闻见录》32/6、16;韦庆远《黄册制度》页197—198。
〔104〕《明史》77/817;韦庆远《黄册制度》页228。
〔105〕提及这种情况的书有:《天下郡国利病书》7/7;《杭州府志》28/6;《上海县志》3/25—26。
〔106〕《大明会典》18/1—2;孙承泽《梦余录》36/2、42/72。
〔107〕《太宗实录》页0489。
〔108〕《明史》77/820;这些记录部分地依据1403年签署的一条法令,见《太宗实录》页0495。
〔109〕孙承泽《梦余录》36/3。
〔110〕《大诰武臣》1/附9。
〔111〕《太祖实录》页0919、1089、1203、1290、1442、2510、2620、2771、2777、2781、2902、2998、3184、3377、3470、3559、3591。
〔112〕《太宗实录》页0500。
〔113〕同上,页2421。
〔114〕《宣宗实录》页1224—1225。
〔115〕王毓铨《军屯》页104—105、210—211。
〔116〕在中央政府,军屯事务由工部屯田清吏司监管。后来这个机构“徒存其名耳”。见孙承泽《梦余录》46/3。整个计划缺乏管理可以参见:《大诰武臣》1/附9;王毓铨《军屯》页114—120、194—199。
〔117〕《太祖实录》页3270—3271。有印刷上的错误,参见《校勘志》页728。吴晗强调军队的数量是国家秘密。见《明代的军兵》页157,也登载于《读书札记》页101。
〔118〕《太宗实录》页0589,《孝宗实录》页3322。
〔119〕《太祖实录》页1881—1882;孙承泽《梦余录》42/10。
〔120〕《太祖实录》页1331、2533—2534、2735、2788、3192、3225、3264—3266。
〔121〕同上,页1292、3592;《太宗实录》页2172;韦庆远《黄册制度》页55。
〔122〕《顺德县志》3/21;《金华府志》21/6-7。
〔123〕《大明会典》41/4;《大诰武臣》1/附20。
〔124〕《大明会典》40/1—2。
〔125〕作为不定期的收入,最后一次向军士赏赐宝钞是在1423—1424年的冬天。见《太宗实录》页2426、2475。
〔126〕据说一些军士拥有300到500亩土地。见《太祖实录》页1203、2782,王毓铨《军屯》页72。这可能是有一些军户家庭原来就拥有土地,也有一些人在军屯体系之外获得田产。
〔127〕《太祖实录》页1478;《西园闻见录》91/2;王毓铨《军屯》页191;清水泰次《军屯的崩坏》页37—38。
〔128〕根据《顺德县志》3/12可以知道每个士兵受田20亩。其他类似的例子见王毓铨《军屯》页63—67、70、190。
〔129〕《太宗实录》0495—0496;《大明会典》18/12。
〔130〕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要求进行军屯,此后不断地发布法令,重复强调这件事情。见《太祖实录》页1203、2782、2902、2910、3104。
〔131〕这种供给方法见《大明官制》4/2452;《大诰》1/16—18;《太祖实录》页2791、2998。对辽东的供给则是一个例外。
〔132〕《太宗实录》页0927。
〔133〕《明史》77/820;《仁宗实录》页0214;孙承泽《梦余录》36/3。永乐早期可能暂时地减少产量定额。见《大明会典》18/13。
〔134〕《英宗实录》页0014;《大明会典》18/13。
〔135〕《顺德县志》3/14;《天下郡国利病书》13/71、26/106—107;孙承泽《梦余录》36/4;魏焕《九边考》1/25。
〔136〕《大明会典》41/3—18。
〔137〕《宪宗实录》页1166。
〔138〕《孝宗实录》页0579。
〔139〕《大明会典》41/17。
〔140〕《世宗实录》页2066。
〔141〕对“清军御史”,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51和Censorial System, pp.75—77。陆容在《菽园杂记》1/11中记述了一个实际的事例。
〔142〕倪会鼎《年谱》4/22;《顺德县志》3/4;王毓铨《军屯》页244—247。
〔143〕《孝宗实录》页1261。
〔144〕同上,页3424。《校勘志》页587校正了错误。
〔145〕《金华府志》21/5。
〔146〕《宪宗实录》页4069,《孝宗实录》页0809、1899、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