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16/20页)

〔4〕《大诰续编》和《三编》有许多这方面的记载。

〔5〕对于1382年的事件见《明史》94/987—988;吴晗《朱元璋》页166—168。孟森认为这一事件实际发生在1376年,见《明代史》页57。对于1385年的事件,参见:《太祖实录》页2490、2581、2631;《大诰》1/26、29—31、54—55、77;《续编》1/143—145、147—149。吴晗推测这两个事件牵连被杀的人有70000到80000人,见《朱元璋》页159。

〔6〕《太祖实录》页2871、2998。

〔7〕洪武皇帝列举了15个国家为不征之国,要求子孙们永远不要无故兴兵冒险。见《皇明祖训》3/1589—1591:吴晗《朱元璋》页154。

〔8〕皇帝并不期望税收增加,他公开谴责以前历朝善于理财的财政专家,认为他们是人民的敌人。见《太祖实录》页2141、2681—2682。

〔9〕参见《孝宗实录》3548—3555。《校勘志》页648—650修正了错误。

〔10〕王志瑞《经济史》页135。

〔11〕同上,页31、62。17世纪的一位学者也注意到明代的税收收入低于宋代,见沈德符《野获编补遗》2/27。

〔12〕《大明官志》指出各项课程已有定额,见该书4/2430、2452。1387年,规定河泊所课程不在定额之列,见《太祖实录》页2779。

〔13〕《太祖实录》页1848。

〔14〕同上,页2647。

〔15〕同上,页3370。初期的田赋收入是保持上升的势头。1381年,田赋收入是26105251石,1385年是20889617石,1390年是31607600石,到1391年则达到了32278800石。同上书,页2218、2673—2674、3078—3079、3166—3167。

〔16〕同上,页3532;《大明会典》17/16—17;《日知录集释》4/46。

〔17〕《太宗实录》页1652。

〔18〕1408年,掌交阯布政司事尚书黄福被授权确定安南地区的税额。同上,页1043。

〔19〕从1425年到1428年,田赋岁入保持接近3000万石。在1428年,这一数字达到30249936石。见《宣宗实录》页1196。

〔20〕《明史》153/1863—1865;《宣宗实录》页1448、1639—1640。

〔21〕《太祖实录》页1176。

〔22〕《英宗实录》页5417。

〔23〕《西园闻见录》34/2。

〔24〕对于洪武皇帝确立的官俸制度见《明史》82/864;《太祖实录》页1182、1598、2061—2062、2101、2778、3249。

〔25〕禄米部分折钞开始于1377年。折支比例及后来所进行的调整参见:《太祖实录》页1784,《太宗实录》页0270—0271,《仁宗实录》页0136,《宣宗实录》页2254—2255,《英宗实录》页0414。

〔26〕《大明会典》39/8—10。

〔27〕《英宗实录》页2033、2160。(当为《宣宗实录》。——译者注)

〔28〕《宪宗实录》页2136、2218。

〔29〕同上,页3583。

〔30〕放卖皂隶,获取工食银,参见:《明史》158/1910—1911;《大明会典》157/10;《宪宗实录》页3940、4917,《孝宗实录》页3945。对于其起源,见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267—268.山根幸夫《徭役制度》页110。

〔31〕《宣宗实录》页1342—1344《宪宗实录》页4686,《孝宗实录》页0452;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260—262.

〔32〕《明史》183/2148—2149;参见何良俊《四友斋》2/99。

〔33〕《宪宗实录》页1499。

〔34〕《日知录集释》3/85。

〔35〕这些支出的一部分是通过发行宝钞来解决。据估计,按照两个钞局的发行能力,永乐朝每年宝钞的发行量约在5000万到1亿贯之间,这些宝钞的购买力不会超过300万石米。

〔36〕《太宗实录》页2341—2342。

〔37〕同上,页0686、0835—0836、0936、0988、1128、1435、1482、1545、2267;《西园闻见录》92/1;孙承泽《梦余录》46/63;焦竑《献征录》59/112;陈文石《海禁政策》页85。

〔38〕这从皇帝的法令中就可能看出这一点,见《宣宗实录》页1639—1640。这个法令是1424年由洪熙皇帝签署的,实际上是对原来横征暴敛表示出歉意,见《仁宗实录》页0015—0017。

〔39〕张学颜《万历会计录》24/22。

〔40〕Hoshi(星斌夫), The Ming Tribute Grain System,各处。

〔41〕《宣宗实录》页1949;《大明会典》27/30。

〔42〕《宪宗实录》页0556。

〔43〕《大明会典》27/27—29;《江西赋役全书》“省总”,6—7。

〔44〕《宪宗实录》页2315、2378;吴辑华《海运及运河》页127;星斌夫《漕运の研究》页64—68;又参见Ch'ü T'ung-tsu(瞿同祖), Local Government, p.140.

〔45〕《天下郡国利病书》1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