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12/20页)
1435年,宣德皇帝去世,幼帝登基。广西梧州知府奏请在民间贸易中铜钱合法化(当时禁止使用铜钱的法律虽已成为具文,但仍然保留)。这一奏请得到批准,因而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再把禁止铜钱流通的法律看成有效的借口〔171〕。第二年,朝廷开始以银征收田赋(见第二章第一节“金花银”),宝钞的法定货币命运已定。它的进一步贬值是可以预料的。
1436年,根据报告,钞1000贯可兑换银1两〔172〕。但是,到15世纪40年代,明廷又一次制定法律禁止使用铜钱,这也是最后的一次努力,使宝钞的价值有所上升,钞不足500贯可兑换1两白银〔173〕。这一步骤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宝钞的最大面额是1贯,尽管与白银不可相比,但是贬值的宝钞可以取代铜钱作为小额零钱。1448年,一条禁用铜钱的法律被宣布生效,朝廷令京师的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174〕。但是考虑到宝钞原来的发行历史,官方发行的宝钞难以重获信任,小规模的交易很难管理。第二年,明朝的军队在土木堡遭到重创,年轻的皇帝被瓦剌首领也先俘获,紧接着出现的紧急状态,使得这条强制性法律根本得不到重视。此后,也就再没有进行任何的努力以便使政府发行的宝钞获得普遍接受。
然而,宝钞却从来也没有被完全放弃。即使它已经不再流通使用了,但它还是作为一个财政单位而存在下来。洪武朝的一些以宝钞估定的税收额度在16世纪按每贯0.003两白银的兑价进行折算,宝钞贬值甚多。同时,在15世纪早期为了扩大宝钞的使用而新增的税收收入也没有进行全面的重新整理。从原则上来讲,这些项目的一部分还应该用宝钞来支付。1466年,已经有人报告说宝钞“甚至积之市肆,过者不顾”,但到16世纪80年代,在京师的文职官员还被要求购买宝钞以便完成他的税收解纳义务〔175〕。
宝钞本身没有商业价值,除非一些商贩在其商业活动中购买它,然后再转售给那些纳税人,这些纳税人纳税时必须交纳一部分宝钞。从1488年开始,政府大体上公认每钞1贯折银0.003两〔176〕。但是仍以宝钞核定税额。事实上,以宝钞计算的税额很少〔177〕。1527年,官方计量宝钞不再用“贯”,而以“块”计,其被赋予的价值依地区不同而不同〔178〕。
一直到15世纪中期,明廷还用宝钞来折支部分官俸,有时也以此折支军饷。从那以后,这些习惯大都停止,宝钞变成了一种礼仪性货币,它分发给官员作为有名无实的旅行路费,有时候有功的大臣与总督也会得到一包宝钞,一次绝不超过1000贯,这被看作是君主给予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荣誉。在各种庆祝场合,皇帝以宝钞作为奖励赏赐给他的朝臣〔179〕。1618年,政府还向辽东的一些军士支发宝钞〔180〕。最后一次以赏赐的形式发放宝钞似乎是在1620年天启皇帝即位之时。当时已是宝钞停止广泛使用之后的一个半世纪了〔181〕。
铜钱
有明一代,铜钱充当的行政职能被认为要超过其公共服务职能。铸币厂没有成本预算,劳动力有工食,但没有薪水。通常情况下,其原材料要么由工匠提供,要么按照政府定价由指定商人来采购。完成这些供应也是他们的义务。15世纪中期以后,绝大多数劳动力都是以银雇役,而不是亲身服役。实际生产的工人多为受雇应役。然而,许多早期做法却还保留下来,例如工人和供应者要对铸币厂的运作负有财政责任。一些铸币厂的工头通常被称作“炉头”,他们负责供应必要的木炭。一个17世纪的手册显示出熔化金属要很好地把握火候,过了火候会多耗费原料,而这些多耗费的原料要由供应者来弥补。同时,火候不够,则硬币的出产量要比要求的少,炉头也要对此负有财政责任〔182〕。
明代的绝大多数铜钱都是以“钱”或“文”为单位。有时,西方的学者将其归类为铜钱(copper “cash”)。但是钱(mace)也是重量单位,为1/10两。在理论上,至少每个1钱硬币,重量也应当是1钱。换句话说,就是10个硬币重量为1两,160个硬币为1斤〔183〕。币值较大的铜钱很少铸造,只是在洪武时期铸造了一些10钱的铜钱。17世纪天启朝也曾铸造同样的铜钱,但却完全失败了〔184〕。金银作为货币的理论已经确立很久,明代比前代更强化了这种认识。明朝的货币政策可能进一步阻碍了人们信任抽象的货币符号。
按照原则,铜钱由纯铜铸造。混合一定量的锡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样会降低其本身的价值〔185〕。1505年,有人奏请皇帝允许造币时掺入1/16到1/8的锡。但是这条规则当时仅仅适用于在京师的铸币厂〔186〕。14世纪,在禁止私下用贵金属交易之前,就已经规定了1000文铜钱合白银1两。1500年以后,部分地由于铜价的上升,这一兑价降为700比1有时是800比1。民间私下交易的实际兑价与这一标准则有很大的不同,这要视当地的铜价与铜钱的质量而定〔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