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家建构的正当性来源(第2/14页)

综合起来看,晚清以后政治正当性的大变局,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是对政治的理解发生了变化。在儒家古典思想中,政治是道德的延伸,内圣外王,政治背后的正当性标准不是政治本身,而是德性,而德性既是民意,又是天道,具有终极性价值。现代性最大的变化,乃是政治与道德分离,公共生活与道德生活分离,政治不再需要道德的源头,不再需要上帝、天命、自然这些超越性源头,而成为一项世俗性的事务。于是,政治正当性终于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上帝死了以后,天命、天道、天理式微之后,人成为政治世界的主体,那么,人如何自我立法?如何为世俗的政治重建正当性的基础?

由此便产生了第二个变化:超越的正当性变为世俗的正当性。天理的世界观被公理世界观替代,天德的正当性也转变为历史的正当性。晚清以后,政治不再从超越的天命、天道和天理之中获得其德性的正当性,转而从人自身的历史,从进化的、文明的历史进程之中寻找正当性的源头。晚清出现的公理,虽然从传统的天理演化而来,但已经世俗化了,其背后不再是一个以宇宙为中心的、有意义的有机世界,而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机械论的物理世界。世界是进化的,也是有目的的,现代政治是否正当,要看其是否符合历史演化的法则和目的。

第三个变化是个人、自由和权利成为衡量政治是否正当的基本价值和尺度。古代中国的政治正当性是建立在关系基础上的,即是否可以建立一个天下归仁的礼治秩序,因而“仁”和“大同”成为最高的价值理想。从明代王学中开始萌芽的个体意识和明末的自然人性论到晚清通过西方思想的催化,发酵为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新的价值观。晚清的“仁学”世界观中发展出“自我”和“自由”的价值,“善”的观念演化为“权利”的观念,“个人”伴随着“民族国家”的概念同时诞生。政治秩序是否正当,在于是否为每个国民提供了个性的自由发展、是否落实了个人权利。于是立宪与否便成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志,立宪是上述基本价值的制度性保障。

第四个变化是到近代以后权力的来源成为政治是否正当的核心问题。如前所述,在古代中国,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统治才是正当的、符合天意和民心的。而到近代由于民权运动的突起,发生了一个革命性的变革:政治正当性的核心问题不再是如何统治,而是统治者的权力是否得到了人民的授权和同意。由此从民本的正当性(民本主义)转化为民主的正当性(人民主权论)。人民从过去只是被代表的客体,成为政治的主体。不过,人民的意志究竟是什么?是清末民初所说的公理,还是五四时期流行的公意,或者是后来取而代之的民意?从公理到公意再到民意的历史演变来看,虽然它们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其内涵的客观性和抽象性依次减弱,而主观性和流变性逐渐递增,因此也给了民本正当性一个重新翻盘的空间,统治者只要宣称代表民意,便可以民本正当性冒充民主的正当性,或者以民粹主义的名义行专制主义之实。

最后是国家富强成为政治正当性的重要来源之一。如前所述,儒家的政治正当性主要建立在统治的动机(义)基础之上,而统治的效用(利)一直是潜伏的支流。晚清以后,经世潮流大兴,儒家内部的功利主义支流经过洋务运动的刺激,逐渐演化为主流,并进一步以法家的富国强兵作为追求的目标。效益主义的政治正当性,在近代中国有两个标准:一是国家的独立和富强,二是建立稳定的统一秩序。不仅在统治者那里,而且在知识分子内部,这种效益主义的正当性一直有广泛的传播和市场。

在上述晚清以后五大变化趋势之中,可以看到在经历传统正当性危机的同时,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也在逐步重建新的政治正当性轴心。新的政治正当性以“去道德化”为时代标志,以世俗化的历史主义目的论为知识背景,确立了三个重要的正当性轴心:自由之正当性、民主之正当性和富强之正当性,并分别形成了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和国家主义这三种近代中国重要的政治思潮。

个人自由、政治民主和国家富强,这是三种现代的政治价值,彼此之间有密切的互动和相关关系。比如,自由主义的民主,便同时包含了自由和民主这两种政治价值。在晚清,当这些新的价值在严复、梁启超等启蒙思想家那里出现的时候,彼此之间也是互相包含、尚未分化的。然而,这些价值毕竟代表了不同的发展取向,很快地,民主主义与国家主义便发生了冲突,最后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也分道扬镳。这些思潮之间的分化,并非自由、民主和富强诸价值的绝对冲突,而是取决于当这些价值发生内在冲突的时候,究竟何为优先的选择,国家主义选择的是国家的富强,民主主义看重的是权力的来源,而自由主义更重视的是通过立宪维护个人权利。从清末到民国,民权与国权的争论一直不绝如缕,而到1940年代后半期,本来一直是结为一体的自由民主主义内部也发生了分化,形成要宪政还是要民主的大抉择。在汹涌而起的民主大潮和国家动乱之中,民主压倒了自由,宪政屈从于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