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家建构的正当性来源

政治正当性是现代性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政治正当性(political legitimacy)是一国之本和国家的最高统治原则,是政治共同体和政治权威所赖以建立的认同基础,也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同认可的信念和规范。那么,政治正当性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是宗教、道德还是理性?其背后的理据又是什么?现代的正当性与古代的正当性有什么不同?在前几章中,这些大问题作为研究的基础性预设,已经有了基本的厘清。从本章开始,将转向近代中国政治正当性的讨论,重点研究从晚清到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过程之中,与古代比较,政治正当性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历史转型,又与中国古典的思想传统有什么样的历史渊源,以及近代中国的政治正当性与近代西方的政治正当性有什么不同、是以什么作为其来源和基础、其内部有什么样的内在紧张和冲突。

一、正当性的三种历史类型

政治正当性是一个现代性的问题。在前现代社会,政治的正当性来自于超越的意志,在西方为古希腊的自然或基督教的上帝,在中国为同样具有超越性的天命、天道或天理。只有到了现代性发生,这些超越的源头瓦解之后,政治的正当性何在,才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按照其来源的不同,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正当性来源于政治秩序的规范性,即一个政治共同体所赖以存在的核心价值和政治秩序的基本规范是否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共同认可;第二种正当性来自政治权力的认可性,即公共权力是否被最高的主权者或政治主体授权,赋予以他们的名义实行公共统治的权力;第三种正当性来自权力的效益性,即统治者是否有能力实现被统治者所期待的政治效绩,比如国家富强、民生改善、秩序稳定等。

一种政治秩序或公共权力的统治,只要具备了上述某一项条件,就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比如某个公共权力,其统治虽然不符合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权力也未经被统治者的合法授权,但其统治的业绩不错,能满足或部分满足被统治者的某些共同愿望,那么这个权力就具有了效益的正当性。不过,这三种正当性在质的方面是不同的,概括而言,规范的正当性最高,也最稳定,认可的正当性其次,而效益的正当性最低,也最不稳定。

在中国古典思想传统之中,入世的儒家和法家都比较重视政治的正当性。不过,中国哲人对政治秩序正当性的思考,与西方人是不同的。根据张德胜的看法,西方哲人考虑的是:政治秩序之正当为什么是可能的?而中国哲人思索的是:如何建立正当性的秩序?前者问的是“为什么”,是一个智性的问题,而后者问的是“如何”,是一个规范的问题。[1]西方思想寻找的是政治秩序背后的正当性理据——上帝、自然法或者理性,而中国古典思想更多地集中在如何实现政治秩序之正当化,如德性原则(以民为本)、功利原则(富国强兵)等。

从正当性的三种模式来看,儒、法两家都很少讨论权力的来源问题,皆认为君主的权力来自于天的授权,无须得到被统治民众的制度性认可。不过,儒家比较重视统治的规范性,即更多地从统治者的主观意愿出发衡量统治是否合法有道:是否施仁政?是否按照德性的原则统治?是否以民为本?而法家更强调统治的实际功效:是否可以实现富国强兵?在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之中,儒家自然是政治思想的主流,法家只是偏支而已,不过,我们不能用道义(动机)和功利(效果)简单地二分儒、法的政治思想,即使在儒家思想内部,也有从荀子到叶适、陈亮、王安石、张居正这样的功利主义儒家。[2]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本章第三节中将进一步详细讨论。

从儒家政治思想来看,其正当性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超越的,政治统治是否正当,来自于超越的天的意志;二是世俗的,统治是否符合天意,主要通过被统治者民众的意愿和人心表达出来。超越的天意和世俗的民心不是像西方那样隔绝二分,而是内在相通的:无论是天意还是人性,都内涵德性,民意与天意都遵循德性的最高原则,内在相通,德性之天意通过民意显现出来。儒家的这两种正当性来源,为近代以后的转变提供了历史的依据:超越的天理转化为世俗的公理,传统的民意转化为人民的主权。

晚清的中国,发生了“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之所以“三千年未有”,乃是过去中国政治之变化,不过是王朝之更迭、权力之移位而已,虽然统治者不断变化,但统治的基本义理、权力背后的正当性基础,三千年基本未变也。而晚清开始的大变局,则不同了,不仅老祖宗定下的旧制度要变,而且旧制度背后的义理也发生了危机,也面临着大变化。